學達書庫 > 史書 >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 | 上頁 下頁 |
仁宗朝榷河北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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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曆六年十一月戊子,右諫議大夫、權禦史中丞張方平為翰林學士、權三司使。河北鹽務在滄、濱二州,滄州務三,濱州務四,歲課九千一百四十五石,以給一路。舊並給京東淄、青、齊三州。淄、青、齊通商,乃不復給。自開寶以來,河北鹽聽人貿易,官取其算,歲為額錢十五萬緡。上封者常請禁榷,以收遺利。余靖時為諫官,亟言:「前歲軍興以來,河北之民檢點義勇強壯及諸色科率,數年之間,未得休息。臣常痛燕、薊之地陷於北邊幾百年,而民忘南顧之心者,彼國之法大率簡易,鹽、面俱賤,科役不煩故也。昔者太祖皇帝特推恩意,以惠河朔,故許通鹽商,止令收稅。今若一旦榷絕,價必騰踴,民苟懷怨,悔將何及?伏緣河朔土多鹽鹵,小民稅地,不生五穀,惟刮堿煎之,以納二稅。今若禁止,便須逃亡。鹽價若高,犯法必眾。近民怨望,非國之福。伏乞且令仍舊通商,無輒添長鹽價,以鼓民怨。」其議遂寢。 河北初議榷鹽,《實錄》不載,余靖諫章獨存此奏。及王拱辰奏立榷法時,靖絀責久矣。蓋先有建此議者,靖論其不可,故罷。既而拱辰使三司,覆議舉行,又為河北漕臣所沮,而河北漕臣乃議增等,拱辰更主榷法,而張方平亟奏罷之。《實錄》、國史並疏略,今參取靖諫章及《食貨志》,並方平墓誌修入。 及拱辰為三司使。 拱辰是年正月戊子以翰林學士、龍圖閣學士權三司使。 複建議悉榷二州鹽,下其議于本路,都轉運使魚周詢亦以為不可。 本志以為都轉運使夏竦,誤也。竦五年八月判並州,六年二月改大名。拱辰十一月戊子罷三司使,出知亳州,張方平代之。方拱辰司政時,竦無緣卻為都轉運使。據何郯奏議,為都轉運使者乃魚周詢也。王岩叟元祐初奏議,亦誤以魚周詢為夏竦。 且言:「商人販鹽,與所過州縣吏交通為弊,所算十五二三。請敕州縣以十分算之,聽商人至所鬻州縣並輸算錢,歲可得緡錢十七余萬。」三司奏用其策,上曰:「使人頻食貴鹽,豈朕意哉?」於是三司更立榷法,而未下也。方平見上,問曰:「河北再榷鹽,何也?」上曰:「始議立法,非再榷也。」方平曰:「周世宗榷河北鹽,犯輒處死。世宗北伐,父老遮道泣訴,願以鹽課均之兩稅錢而弛其禁,世宗許之。今兩稅鹽錢是也,豈非再榷乎?且今未榷也,而契丹常盜販不已,若榷之,則鹽貴,彼鹽益售,是為我斂怨,而使彼獲福也。彼鹽滋多,非用兵莫能禁。邊隙一開,所得鹽利,能補用兵之費乎?」上大悟,曰:「卿語宰相,立罷之。」方平曰:「法雖未下,民已戶知之。當直以手詔罷之,不可自下出也。」上大喜,命方平密撰手詔,下之河朔,父老相奉,拜迎於澶州,為佛老會七日,以報上恩,且刻詔書北京。其後父老過詔書下,必稽首流涕。 《食貨志》雲:三司奏用其策,仁宗曰:「使民頓食貴鹽,豈朕意哉?」下詔不許。若三司之請,則不復下詔。今既下詔,蓋已立法而未行,墓誌當得其實,今從之。《食貨志》不載方平事,益疏略也。 熙寧八年六月,章惇又議榷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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