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史書 >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 | 上頁 下頁
仁宗朝易東南鹽


  景祐二年十二月。先是,天禧初,募人入緡錢、粟帛京師及淮南、江浙、荊湖州軍易鹽。乾興元年,入錢貨京師,總為緡錢一百十四萬。會通、泰煮鹽,歲損所在積貯,無幾,因罷入粟帛,第令入錢。久之積鹽複多,於是參知政事王隨建言:「淮南鹽初甚善,自通、泰、楚運至真州,自真州運至江浙、荊湖,綱吏舟卒侵盜販鬻,從而雜以砂土。涉道愈遠,雜惡殆不可食。吏舟坐鞭笞、配徙相繼而莫能止。比歲運河淺涸,漕挽不行,遠州村民,頓乏鹽食,而淮南所積一千五百萬石,至無屋以貯,則露積苫覆,歲以損耗。又亭戶輸鹽應得本錢,或無以給,故亭戶困貧,往往起為盜賊。其害如此,願得權聽通商三五年,使商人入錢京師,又置折博務於揚州,使輸錢及粟帛,計直予鹽,一石約售錢二千,則一千五百萬石,可得緡錢二千萬,以資國用,一利也。江湖遠近皆食白鹽,二利也。歲罷漕運縻費、風水覆溺,舟人不陷刑辟,三利也。昔時鹽漕舟可移以漕米,四利也。商人入錢可取以償亭戶,五利也。贍國濟民,無出於此。」時范仲淹安撫江淮,亦以疏通鹽利為言。即詔翰林侍讀學士宋綬、樞密直學士張若谷、知制誥丁度與三司使、江淮制置使同議可否,皆以謂聽通商,則恐私販肆行,侵蠹縣官,請制置司益造船運至諸路,使皆有二三年之蓄。複天禧元年制,聽商人入錢粟京師及淮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在通、泰、楚、海、真、揚、漣水、高郵貿易者,毋得出城,余州聽諸縣鎮,毋至鄉村。其入錢京師,增鹽予之。並敕轉運使經畫本錢,以償亭戶。詔皆施行。

  此事據本志附見年末。范仲淹以七月安撫江淮,或可附見七月末。

  康定元年十二月。初,明道二年,複用天禧舊制,聽商人入錢粟京師,而淮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及景祐二年,三司言諸路博易無利,乃罷之,而入錢京師如故。

  此據《食貨志》第四卷景祐二年詔,而《實錄》亦無有。今且依本志附此。

  是歲,又詔商人入芻粟,陝西並邊願受東南鹽者,加數予之。

  此亦據《食貨》第四卷。志雲康定元年詔,而《實錄》亦無有,今且附此。

  會河北穀賤,三司因請內地諸州行三稅法,募人入中,且以東南鹽代京師實錢。詔糴至二十萬石止。

  此據《食貨志》第三卷。其第四卷「加數與東南鹽」下又雲:「河北用三稅法,亦以鹽代京師所給緡錢。」即第三卷所書也。第三卷所書稍詳,今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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