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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安帝紀(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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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初三年[109年] 春正月庚子,皇帝加元服,大赦天下,賜公卿已下天下男子爵各有差。 騎都尉任仁將兵討敘州①。 ①討敘州金城郡西之先零羌。 三月,京都饑,人相食。癸巳,司徒魯恭以災異策罷①。 ①《范書》安帝紀「癸巳」作「壬寅」。又恭傳作「以老病策罷」。觀《袁紀》下文,恐當以恭傳為是。 恭再為宰相,掾屬至卿大夫者數十人。恭門下耆生或望恭為之論議①,恭曰:「學之不講,是吾憂也。不有鄉舉乎?」終無所言。學者受業,必躬核問難,道成,然後謝遣之。學者曰:「魯公謝與議論,不可虛得也。」謙退不伐,有善終不自顯,是以在位不以亮直稱。自為三公,常稱病不視事。上輒遣小黃門問疾,喻令強起者數矣。至是,遂稱疾篤,賜錢二十萬。年八十餘,終於家。賜至厚,以兩子為郎。 ①《范書》「門下耆生」作「耆舊大姓」。《通鑒》從《袁紀》。 弟丕,字叔陵①。以篤學質直稱,仕至侍中、三老。章帝初,對策曰:「政莫先於從民之所欲,除民之所惡,先教後刑②,先近後遠。君為陽,臣為陰;君子為陽,小人為陰;京師為陽,諸夏為陰;男為陽,女為陰;樂和為陽憂苦為陰。各得其所則和調,精誠之所發,無不感浹。吏多不良,在於賤德而貴功,欲速,莫能修長久之道③。 ①惠棟曰:「《東觀記》作平。隸法,丕平字相類,未詳孰是。李充傳亦作平。」王先謙曰:「丕,亦作平,就偽為平耳。」王說是。 ②荀子宥坐篇:「孔子曰:『不教其民而聽其獄,殺不辜也。三軍大敗,不可斬也;獄犴不治,不可刑也。罪不在民也。嫚令謹誅,賊也;今生也有時,斂也無時,暴也;不教而責成功,虐也。已此三者,然後刑可即也。書曰「義刑義殺,勿庸以即,予維曰未有順事」,言先教也。』」 ③《論語》子路曰:「欲速則不達。」 古者貢士,得其人者有慶,不得其人者有讓①,是以舉者務力行。選舉不實,咎在刺史二千石。書曰:『天工,人其代之。』②觀人之道,幼則觀其孝順而好學,長則觀其慈愛而能教,設難以觀其謀,煩事以觀其治,窮則觀其所守,達則觀其所施,此所以核之也。 ①李賢注引尚書大傳曰:「古者諸侯之于天子,三年一貢士,一適謂之好德,再適謂之賢賢,三適謂之有功。有功者,天子賜以車服弓矢,號曰命。諸侯不貢士,謂之不率正,一不適謂之過,再不適謂之傲,三不適謂之誣。誣者,天子絀之。一絀以爵,再絀以地,三絀而爵地畢也。」按《史記》範雎傳曰:「范雎任鄭安平,使擊趙。鄭安平為趙所圍,急,以兵二萬人降趙。應侯席稿請罪。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於是應侯罪當收三族。秦昭王恐傷應侯之意,乃令國中:『有敢言鄭安平事者,以其罪罪之。』」則可知秦人行古貢士「不得其人有讓」之道。昭王赦應侯乃法外超恩,僅為特例。漢初,詔舉賢良方正,州郡察孝廉秀才,亦貢士之方也。武帝元朔元年冬,有司奏議:「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武帝可之。而選舉不實亦受坐。有削戶者,若《漢書》陳湯傳,張勃舉湯,司隸奏湯無循行,勃遂以選舉不實,坐削戶二百。有貶秩者,如嚴延年傳:延年坐選舉不實貶秩。又有免官者,如百官公卿表曰:執金吾韓立、御史大夫張譚並坐選舉不實免。甚至有因此而被刑者,如功臣表曰:山陽侯張當居坐為太常擇博士弟子故不以實,完為城旦。光武中興,亦行其道,其詔曰:「自今以後,審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異孝廉之吏,務盡實覆,選擇英俊、賢行、廉潔、平端於縣邑,務授試以職。有非其人,不習官事,書疏不端正,不如詔書,有司奏罪名,並正舉者。」《袁紀》言左雄任尚書時,郡國守相坐舉者百餘人。然所舉得人,則亦有勞來之制。《范書》胡廣傳注引《續漢書》曰:「故事:孝廉高第,三公及尚書輒優之,特勞來其舉將。」時胡廣由法雄舉為孝廉,至京師試章奏,廣為天下第一,故公府特下詔書勞來雄。但武帝以降,選舉多非其人,言官多議之,至東漢時尤甚,所謂古貢士之道,名存而實失之遠矣。然鼓勵舉才,並制定法律予以保證,得其人者有慶,失其人者有罰,不失為秦漢人事制度中之有益經驗,至今尚足借鑒。 ②見書皋陶謨。注曰:「人代天理官,不可以天官私非其才。」 民多貧困者急,急則致寒,寒則萬物多不成,去本就末,奢所致也。制度明則民用足,刑罰不中則於名不正。正名之道,所以明上下之稱,班爵號之制①,定卿大夫之位也。 ①困學紀聞卷十三翁元圻注引《袁紀》,「爵號」作「爵祿」,不知所據何本。 獄訟不息,在爭奪之心不絕。法者,民之儀錶也,法正則民愨。吏民凋弊,所從久矣。不求其本,浸以益甚。吏政多欲速,又州官秩卑而任重,競為小功,以求進取,生凋弊之俗。 救弊莫若忠,故孔子曰:『孝慈則忠。』①治奸詭之道,必明慎刑罰。孔子曰:『導之以禮樂,而民和睦。』②〔說〕以犯難,民忘其死③。死且忘之,況使為禮義乎?」 ①見《論語》為政。 ②見《孝經》三才章。 ③據嚴可均校補。 丕後為青州刺史,遷拜趙相,門徒數百人,吏民愛之。趙王嘗欲避疾便時,止于學宮①,丕不聽。王上書自言,詔下丕。丕上言曰:「禮,諸侯薨于路寢,大夫卒于適室②,死生有命,本無偏旁可避者。學宮傳先王之禮樂,教化之處,不宜妨塞之。」詔書從之。 ①便時,楊樹達曰:「前書外戚傳雲『便時上林延壽門』。顏注:『取時日之便也。』潛夫論浮侈篇雲:『巫祝鼓舞事神,以欺誣細民,熒惑百姓。疾病之家皆易恐懼,至使奔走便時,去離正宅。』『便時』或稱『避時』,《史記》呂不韋傳:『太后詐卜,當避時徙居宮雍。』《漢書》天文志:『太皇太后避時昆明東觀』是也。或稱『避疾』,《漢書》遊俠原涉傳:『有道涉所知母病避疾在裡宅者,涉即往候』是也。或稱『避衰』,《論衡》辨崇篇:『宅盛即留,衰則避之。』晉書庾翼傳:『自武昌移鎮襄陽,議者謂其避衰也。』《範書》來歷傳:『皇太子驚病不安,避幸安帝乳母野王君王聖舍。』皆『避疾便時』之事。故『避疾』下不連『便時』為讀,非也。」又「學宮」,王先謙言官本《範書》作「學官」是,黃本亦作「學官」,而汲古閣本《範書》與蔣本同。恐當以王說為是,今存其異文。李賢曰:「學官者,學舍也。」下同。 ②《禮記》喪大記曰:「君、夫人卒于路寢,大夫、世婦卒於適寢。」注曰:「言死者必皆于正處也。寢、室通耳,其尊者所不燕焉。君謂之路寢,大夫謂之適寢,士或謂之適室。」 丕每論難,稱曰:「〔說〕經者①,傳先師之言,非從己出,不可相讓;相讓則道不明,若規矩權衡之不可枉也。難者必明其據,說者務力其義,浮華無用之言不陳於前,故精〔思〕不勞而道術愈彰也②。」 ①據《範書》補。 ②據《範書》補。 夏四月丙寅,大鴻臚夏勤為司徒。 以用度不足,令吏人入錢谷為關內侯。以上林、廣成苑可墾辟者與貧民。 五月丙申,立樂安侯子延平為清河王①。 ①樂安侯,《范書》安帝紀作「樂安王」章帝八王傳曰:「千乘王伉薨,子寵嗣。永元七年,改國名樂安,是為夷王。」《袁紀》作「侯」,誤。 六月,烏桓寇代郡。 秋七月,太后有疾,左右請禱,以人為代。太后聞之怒,即敕掖庭令:「何故有此不祥之言?自今已後,但謝過而已,不得複有此言。」 冬十月,南單于擅叛。行車騎將軍大司〔農〕(馬)何熙將兵征擅①,擅降。 ①據《范書》梁慬傳及華嶠書改。又《範書》「擅」作「檀」。 十二月辛酉,郡國九地震,有星孛于天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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