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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安帝紀(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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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初二年[108年] 春,京師旱①,太后親幸洛陽獄省罪囚系。 ①《范書》安帝紀作五月之事。 夏四月甲寅,濮陽阿城中失火①,燃殺三千餘人。 ①《范書》安帝紀作「漢陽城中災」。按續漢五行志作「漢陽阿陽城中失火」。又據《郡國志》漢陽郡有阿陽城,則《袁紀》「濮陽」系「漢陽」之誤,又「阿」下脫「陽」字。 冬十一月,車騎將軍鄧騭與羌戰平襄,羌詐降,既而複叛,侵掠邊郡,吏民死者無數,並敘遂虛。 十二月,征車騎將軍鄧騭還京師,遣使者迎拜騭為大將軍,詔大鴻臚親迎,中常侍郊勞以乘馬、束帛。於是悝為執金吾,弘為屯騎校尉,閶為步兵校尉①。 ①「步」蔣本闕,黃本作「捕」誤,現據學海堂及龍溪精舍二本補。 郎中潁川杜根與同署郎共諫太后不宜久攝政,太后怒以絹囊盛根〔等〕於殿①,撲殺之。諫者皆以被撲死②,根先知〔名〕(召),司撲者陰共為意,乃使執撲者不加力③,既畢,皆載出城外。根以撲輕得免,逃竄宜城山中,為酒家傭積十年餘。天子知根等忠,普告天下,使錄其子孫,根乃自出。公交車征,轉遷至濟陰太守,以德讓為政,移風易俗。 ①據《範書》補。 ②黃本「諫者」上有「其」字,蔣本以為衍而闕之。 ③根與同署郎同時被收,豈能未卜先知必受撲刑,而私召司撲者密議?《範書》「召」作「名」,甚是,據以正。 是歲郡國十地震①。 ①《範書》、續漢五行志均作「郡國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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