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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回 定密謀啟程返蹕 戮輔臣創制垂簾(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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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人府會同大學士九卿翰詹科道等,定擬載垣等罪名,請將載垣、端華、肅順照大逆律,淩遲處死一折。載垣、端華、肅順於七月十七日皇考升遐,即以贊襄政務王大臣自居。實則我皇考彌留之際,但面諭載垣等立朕為皇太子,並無令其贊襄政務之語。載垣等乃造作贊襄名目,諸事並不請旨,擅自主持。即兩宮皇太后面諭之事,亦敢違阻不行。禦史董元醇條奏皇太后垂簾事宜,載垣等獨擅改諭旨,並于召對時,有伊等系贊襄朕躬,不能聽命於皇大後之語。當面咆哮,目無君上。且每言親王等不可召見,意存離間。此載垣、端華、肅順之罪狀也。肅順擅坐禦位,於進內廷當差時,出入自由,目無法紀,擅用行宮內御用器物;于傳取應用物件,抗違不遵;並自請分見兩宮皇太后,于召對時,詞氣之間,互有抑揚,意在構釁。此又肅順之罪狀也。一切罪狀,均經母后皇太后、聖母皇太后,面諭議政王軍機大臣,逐款開列,傳知會議王大臣等知悉。 茲據該王大臣等按律擬罪:請將載垣、端華、肅順淩遲處死。當即召見議政王,軍機大臣等,面詢以載垣等罪名,有無一線可原。據該王大臣等僉稱:載垣、端華、肅順跋扈不臣,均屬罪大惡極,於國法無可寬宥。朕念載垣等均屬宗人,遽以身罹重罪,悉應棄巿,能無淚下!惟載垣等前後一切專擅跋扈情形,實屬謀危社稷,是皆列祖列宗之罪人,非獨欺淩朕躬為有罪也。在載垣等,未嘗不自恃為顧命大臣,縱使作惡多端,定邀寬宥。豈知贊襄政務,皇考並無此諭,若不重治其罪,何以仰副皇考付託之重?亦何以飭法紀而示萬世? 即照該王大臣所擬,均即淩遲處死,實屬情真罪當!惟國家本有議親議貴之條,尚可量從末減,姑于萬無可貸之中,免其肆巿。載垣、端華均著加恩,賜令自盡。肅順悖逆狂謬,較載垣等尤甚,本應淩遲處死,現著加恩改為斬立決。至景壽身為國戚,緘默不言,穆蔭、匡源、杜翰、焦祐瀛於載垣等竊奪政柄,不能力爭,均屬辜恩溺職。穆蔭在軍機大臣上行走最久,班次在前,情節尤重。該王大臣等擬請將景壽,穆蔭、匡源、杜翰、焦祐瀛革職,發往新疆,效力贖罪,均屬咎有應得。惟以載垣等兇焰方張,受其箝制,均有難於爭衡之勢。其不能振作,尚有可原。御前大臣景壽著即革職,加恩仍留公爵並額駙品級,免其發遣;兵部尚書穆蔭,著即革職,加恩改為發往軍台效力贖罪;吏部左侍郎匡源、署禮部右侍郎杜翰、大僕寺卿焦祐瀛,均著即行革職,加恩免其發遣。欽此! * 諭下後,即派肅親王華豐、刑部尚書綿森,往宗人府逼令載垣、端華自盡。又派睿親王仁壽、刑部右侍郎載齡,監斬肅順。 三人已死,一班王大臣已知西太后手段,哪個敢去虎頭上搔癢!垂簾聽政的局面當即大定。十月初九日,皇太子載淳即位於太和殿,以明年為同治元年。 「同治」兩字,含有兩宮同治的意思。本由載垣等擬定「祺祥」,嗣因載垣等犯法,遂易號「同治」。這是大學士賈楨揣摩迎合想出來的。十一月朔日,帝奉兩宮皇太后禦養心殿,垂簾聽政,批發諭旨,統蓋「同道堂」印。後人有詩詠道: 北狩經年蹕路長,鼎湖弓劍望灤陽。 兩宮夜半披書事,玉璽親鈐同道堂。 未知垂簾後如何情形,且待下回分解。 *==*==* 西太后一耳,載垣、端華、肅順則有三焉,益以景壽、穆蔭、匡源、杜翰、焦祐瀛,且合而為八矣。以一服八,誰曰不難?乃西太后出之以秘密,行之以沉靜,成之以果毅,卒玩八人於股掌之上,或殺或逐,任所欲為,方諸呂、武,不是過也。本回純為西太后著筆。舉西太后之心術、之手段,備揭無遺。於此可以見婦人之足畏,於此可以見清室之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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