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丹尼爾·凱斯 > 24個比利 | 上頁 下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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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在戴頓司法中心等待宣判期間,將大部分時間都用於繪製有關他的新書的封面。他打算多畫幾幅讓作家挑選。但是,一天早晨他醒後,發現那幾幅畫已被「某個小孩」趁他熟睡之際,用橘色蠟筆塗得一塌糊塗。發稿截止日的當天早晨,亞倫拼命工作才得以及時完成。 1980年4月21日,俄亥俄州第四區法院判決將比利送往利瑪醫院的原決定是錯誤的。他們發現,將比利自阿森斯醫院轉往管制措施嚴格的利瑪醫院前,既「沒有通知當事人及其家屬,也沒有允許當事人出席聽證會、傳喚證人……這些都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必須恢復非法轉移當事人之前的狀態。」 儘管第四區法院判決這個做法是錯誤的,但認為並非有意為之,因而不同意將比利轉回阿森斯醫院。法院認為通過之前的聽證會,已經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比利的病會讓自己和他人陷入危險之中。戈爾茲伯裡律師和湯普森律師認為判決不當,繼續向俄亥俄州高等法院上訴。 1981年5月20日,在180天聽證會期限的最後6個多星期,弗洛爾法官完成了判決書。判決書中有兩項說明:第一,「法庭根據一號證據(州檢察官提供的信件)和林德納醫生的證詞,認為威廉·米利根不具備遵循社會道德標準的控制能力,而且有犯罪傾向、不尊重人類生命。」第二,考爾醫生的證詞說「他不願接受法院提出的限制條件……據此,本庭判決不宜將威廉·米利根轉至阿森斯醫院。」 但判決書隻字不提其他出庭作證的心理專家和精神病醫生的證詞——他們作證比利並未對他人構成威脅。弗洛爾法官以「保障被告的治療和公眾安全」為由,判決比利繼續留在戴頓司法中心接受治療(該中心並無治療多重人格症患者的經驗);此外,戴頓司法中心還請求法官判決比利支付所有的治療費用。此刻距弗洛爾法官接手比利一案已有3年半的時間,距比利因精神病獲判無罪則為2年5個月。 戈爾茲伯裡律師立即向俄亥俄州富蘭克林郡第十上訴法庭申訴,指控該判決違反了俄亥俄州法律第297條(即「米利根法」),既沒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沒有遵循恰當的程序,是違憲的。 然而,法院的這個不利判決似乎並沒有讓比利感到痛苦和絕望。我感到他已經厭倦了所有的這一切。 比利仍然與我保持電話聯繫,我也常到戴頓司法中心去探望他。我有時遇見的是湯姆、亞倫或者凱文,但大多數時間見到的都是那個「沒有姓名的人」。 有一次我問他是誰,他答道:「我不知道,但我覺得自己一無所有。」 我想知道那是一種什麼樣的感覺。 「醒著或者沒出現的時候,我好像是臉朝下趴在一塊無邊無際的玻璃上,透過玻璃可以看到遙遠的彼岸,那兒宛如星光閃耀的外層空間。那裡還有一個圓形的光圈,就在我的眼前。我們中的幾個人就躺在光圈旁邊的棺材裡,但棺材沒有蓋上,因為他們還沒有死。他們在沉睡,似乎是在等待著什麼。光圈旁邊還有幾個空的棺材,因為有人尚未到來。戴維和幾個年齡小的孩子對生命還抱有一線希望,但年紀大的已經絕望了。」 「那是什麼地方?」我追問。 「戴維給它取了個名字,」他繼續說,「因為那是他創造的,他將其稱為『死亡之地(the Dying Pla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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