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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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戢,爵裡未詳。 △議桓宣武公立廟 禮,父為士,子為諸侯,祭以諸侯,則宜立親廟四。封君之子,則封君高祖親盡廟毀,封君之孫則封君曾祖親盡廟毀,封君之曾孫則封君之祖親盡廟毀,封君之玄孫則封君之父親盡毀廟,封君玄孫之子則封君親盡廟宜毀,然以太祖不毀,五廟之數於是始備。至封君玄孫之孫則毀封君之子,封君之子玄孫之孫複毀封君之孫如此隨代迭毀,以至百代。(《通典》四十八) △從母父服適族議 案禮記,同姓從宗合親屬,異姓主名理際會。從母嫁於絕屬族父,則無服從母之名,謂不宜有服。戢以為理際會者,患班序易位,及嫂叔無名耳矣,服以恩生,班以義斷,雖門外之事義掩恩,至門內之事恩掩義矣。同宗之道,處恩義之間,故宜資之恩義。今彼此獲中據易位無名,便廢骨(棄有脫字。)之服,實是所疑。既有屬從,鄭玄說子為母黨之服。案屬從者,自非出母黨,及庶子受重,自於其所生之黨,則所無厭降之文。又記雲,六代親屬竭,以鄭說六代之外親盡。爾雅,族昆弟之子為親同姓。案從母嫁於無屬名者,即與嫁他姓不異,則宜服從母嫁於他姓之服矣。又嘗見賀公書,稱賀新渝夫人為從姨母,尋所以不主名於際會者,亦是有恩掩義,謂宜服也。(《通典》九十五) △諸侯之大夫為天子服對 簡文帝崩,鎮軍府問參佐綱紀服。邵戩答曰:「禮,臣為君服,皆斬衰。大夫居廬,士居堊室。又禮,君之喪,諸達官之長杖。先儒以為,非達官謂官長所自除人在官者也。庶人在官服天子,與畿內之人同,齊衰三月。案參佐無除者,宜用此禮。又禮,諸侯之大夫會見天子者,為天子服む衰七月。案今綱紀,雖或被除敕,猶古諸侯之卿,命于天子比耳。見北面時君,無二君之道,宜依む衰之制。其無除敕,又未嘗會見,則宜無服。(《通典》八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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