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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遵


  遵,甯康初為尚書右丞。

  △喪遇閏議

  喪紀之制,歲數者沒閏,而三年之喪閏在始末者,用舍之論,時有不同,唯當本乎閏之所系,可以明折衷。經傳具四時以編年,一時無事,經書首月,及其有事,隨月而載,初不書閏者,以閏附正月,不應特見也。唯魯文公六年,書閏月不告朔,指見告朔之餘無事也。又文西元年閏三月後,故傳曰「於是閏三月」,欲審所附,此明證。設此閏遭喪者,取其周忌,應用來年三月,既合喪期大數,得周忌定日。何休亦以為然。朝同論之不嫌,原其所由,在乎閏附前月而不屬後故也。始喪在閏月,以附前,祥除遇之,豈得屬後。立閏有定所,而施用有彼此,求之理例,殊不經通。且喪疑從重,不貳之道。祥用遠日,禮之正典。愚謂周忌故當用七月二十八日,大祥應用閏月晦,既得周忌之正,不失遠日之義。禮之遠日,誠非出月遇閏而然,蓋隨時之變耳。(《通典》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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