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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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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字行齊,廬江灊人。惠帝時三察孝廉,州命別駕,懷帝時徵拜博士,太傅東海王越辟,刺史王敦舉方正,鎮東將軍周馥引為參軍,皆不就。元帝為丞相,敕為儒林祭酒,又除國子祭酒,未嘗朝會。大寧元年卒,年六十六,贈大鴻臚,諡曰貞子。有《幽求子》二十卷。 △丁潭為琅邪王行終喪禮議 古者諒闇,三年不言。下及周世,稅衰效命。春秋之時,天子諸侯既葬而除。此所謂三代損益,禮有不同。故三年之喪,由此而廢。然則漢文之詔,合于隨時,凡有國者,皆宜同也,非唯施於帝皇而已。按禮,殤與無後,降于成人。有後,既葬而除。今不得以無後之故而獨不除也。愚以丁郎中應除衰麻,自宜主祭,以終三年。(《晉書·丁潭傳》) △東海王為新蔡王殤服議 諸侯體國,備物典事,不異成人,宜從成人之制。(《通典》八十二) △議王式事 宰我欲短三年之喪,孔子謂之不仁。今王式不忍哀愴之情,率意違禮,服已絕之服,可謂觀過知仁。伯魚、子路,親聖人之門,子路有當除不除之過,伯魚有既除猶哭之失。以式比之,亦無所愧。勵薄之義,矯枉過正,苟在於厚,恕之可也。(《通典》九十四,大興三年,淮南小中正王式,繼母先嫁,有繼子。後嫁式父,式父臨終,繼母求出,式父許有遺命。及式父亡,母制服積年,後還前繼子家。及亡,與前夫合葬,式追服周。國子祭酒杜夷議,以為云云。) △駁荀組所陳表議 荀組雖慮宗胤永絕,魂靈餒而莫祀,亦何可不念父母之恩。或饣胡口于四方,或己死而不服,視死猶生也;或未死而服之,視生猶死也。恐視死猶生,賢於視生猶死也。且又死之與生,非意所度。《春秋》,甲戌、己醜,陳侯鮑卒,信則傳信,疑則傳疑,謂此宜疑之,以避不敏。(《通典》九十八) △墓毀服議 墓既修復,而後聞問,宜依《春秋》新宮之災,哭而不服。(《通典》一百二) △遺命 吾少不出身,頃雖見羈錄,冠舄之飾,未嘗加體。其角巾素衣,斂以時服。殯葬之事,務從簡儉,亦不須苟取矯異也。(《晉書·杜夷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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