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總集 > 全後魏文 | 上頁 下頁 |
李韶 |
|
韶字元伯,沖兄子,孝文賜名。延興中,補中書學生。襲父承爵姑臧侯,除儀曹令。遷給事黃門侍郎。後例降侯為伯。兼太鴻臚卿。遷太子詹事、秦州大中正。出為安東將軍、兗州刺史。宣武初,徵拜侍中,領七兵尚書。尋除撫軍將軍、並州刺史。免。起兼將作大匠。出為撫軍將軍、秦州刺史。徵還,行定州事,轉相州刺史。孝明即位,入為殿中尚書,行雍州事。後除中軍大將軍、吏部尚書,加散騎常侍。出為冀州刺史。遷車騎大將軍,轉定州刺史。正光五年卒,贈司空、雍州刺史,諡曰文恭。 △奏獄成許家人訴枉 使雖結案,處上廷尉,解送至省,及家人訴枉,尚書納辭,連解下鞫,未檢遇宥者,不得為案成之獄。推之情理,謂崔纂等議為允。(《魏書·刑罰志》。兼廷尉卿元志上言,獄成不許家人陳訴。大理正崔纂等以為宜許陳訴。尚書李韶奏。詔從之。) |
學達書庫(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