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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部雜錄(3)


  《洛陽伽藍記》:「車斯國出火浣布,以樹皮為之,其樹入火不然。」

  《荊楚歲時記》:「正月未夜,蘆苣火照井廁中,則百鬼走去。冬節一百五日,即有疾風甚雨,謂之寒食,禁火三日。」〈注〉據曆,合在清明前二日,亦有去冬至一百六者。

  《琴操》、周舉《移書》及魏武《明罰令》、陸翽《鄴中記》並雲:「寒食斷火,起於子推。」據《左傳》及《史記》,並無介子推被焚之事。按《周禮》司烜氏,「仲春以木鐸修火禁于國中。」注雲:「為季春將出火也。」然則禁火,蓋周之舊制。

  《酉陽雜俎》:「鵝警鬼,鵁鶄厭火,孔雀辟惡。」

  「蜀葵可以績為布,枯時燒作灰,藏火,火久不滅。

  黃楊木性難長,世重黃楊,以其無火。或曰試投之水沈,則無火伐必以陰晦之夜,不見一星,為枕不裂。」李氏《刊誤》:「《論語》曰:『鑽燧改火,春榆夏棗,秋柞冬槐』。則是四時皆改其火。自秦漢已降,漸至簡易,唯以春是一歲之首,止一鑽燧,而適當改火之時,是為寒食節之後。既」曰就新,即去其舊。今人持新火曰勿與舊火相見,即其事也。又《禮記郊特牲》雲:「季春出火為禁火。」此則禁火之義,昭然可征。俗傳禁火之因,皆以介子推為據,是不知古,故以鑽燧證之。

  《譚子化書》:「術化,動靜相磨,所以化火也。」〈又〉情可以通,形可以同。同於火者化為火,同于水者化為水。

  德化混我神氣,符我心靈。若水投水,不分其清,若火投火,不間其明。

  仁化禮,明白之謂也。故均於火,義不足則禮濟之,火伐金也。

  食化火,將逼而投于水,知必不免,且貴其緩。〈又〉瘡者人之痛,火者人之急,而民喻饑謂之瘡,比餓謂之火,蓋情有所切也。

  《五色線》:鬼磷詩。《會昌錄》:「衰草白露裡,亂山明月中。多是苦吟罷,殘焰與君同。」

  龍安有騎火茶最上,不在火前,不在火後故也。清明改火,故曰「騎火茶。」

  《全唐詩話》:李約性嗜茶,能自煎,曰:「茶須緩火炙,活火煎。」

  《清異錄》:「夜中有急,苦於作燈之緩。批杉條染硫黃,置之待用,一與火遇,得焰穗然,呼引光奴。」今有貨者,易名「火寸。」

  凡病膏肓之際,藥效難比,針灸之所以用也。針長於宣壅滯,灸長於通氣血,古人謂之「延年火」,又曰火輪三昧。

  《寰宇記》:「火山,梧州府城南隔江,山下水深無極,山上有火,每三五夜一見,如野燒。或言水中有寶珠,光燭於上,或言南越王尉陀藏神劍於此,故騰焰如火。」

  《退朝錄》:「《周禮》四時變國火,謂春取榆柳之火,夏取棗杏之火,季夏取桑柘之火,秋取柞楢之火,冬取槐檀之火。」而唐時惟取榆柳火以賜近臣戚裡。本朝因之,惟賜輔臣、戚裡、帥臣、節察、三司使、知開封府、樞密直學士、中使,皆得厚贈,非賜例也。

  《歸田錄》:「香餅,石炭也。用以焚香,一餅之火,可終日不滅。」

  《雲笈七簽》:清明一日,取榆柳作薪煮食,名曰「換新火」,以取一年之利。

  《夢溪筆談》:「陽燧面窪,向日照之,光皆聚向內,離鏡一二寸,光聚一點,大如麻菽,著物則火發,此則腰鼓最細處也。」

  《緗素雜記》:漢武帝作柏梁殿,有上疏者雲:「蚩尾水之精,能辟火災,可置之堂殿。」

  《後山談叢》:油、絹、紙、石灰、麥糠、馬矢、糞草,皆能出火。《墨經》:凡蔭室以靜密溫小為貴,晝夜不去火,然火大
則病,火暴亦病。其晝夜候火,隨風日晴晦最為難。

  《范石湖集》:「爆竹之夕,人家各於門首燃薪滿盆,無貧富皆爾,謂之相暖熱。照田蠶與燒火盆同日,村落則以禿帚若麻鞂竹枝,蜚燃火炬,縛長竿之杪以照田,爛然遍野,以祈絲穀。」

  《老學庵筆記》:「予年十余歲時,見郊野間鬼火至多,麥苗稻穗之杪,往往出火,色正青,俄複不見。蓋是時去兵亂未久,所謂人血為磷者,信不妄也。今則絕不複見,見者輒以為怪矣。」

  《天彭牡丹譜》:「在寒食前者,謂之火前花。其開稍久,火後花則易落。」

  《搜采異聞錄》:《莊子·外物篇》,利害相摩,生火甚多,眾人焚和,月固不勝火,於是乎有僓。然而道盡注雲:「大而暗則多累,小而明則知分。」東坡所引乃曰:「郭象以為大而暗不若小而明。」陋哉斯言也。為更之曰:月固不勝燭,言明於大者,必暗於小。月不能燭毫釐,此其所以不勝火也。然卒之火勝月耶?月勝火耶?予記朱元成《萍洲可談》所載,王荊公在修撰經義局,因見舉燭,言佛書有日月燈光,明佛燈光豈足以配日月?呂惠卿曰:「日煜乎晝,月煜乎夜,燈煜乎日月所不及,其用無差別也。」公大以為然。蓋發言中理,出人意表雲。予妄意莊子之旨,謂人心如月,湛然虛靜,而為利害所薄,生火熾然以焚其和,則月不能勝之矣。非論其明暗也。

  《容齋三筆》:今人所用潛火,如潛火軍兵,潛火器具,其義為防。然以書傳考之,乃當為熸。《左傳》襄二十六年:楚師大敗,王夷師熸。昭二十三年:子瑕卒,楚師熸。杜預皆注曰:「吳楚之間謂火滅為熸。」《釋文》:「音子潛反,火滅也。」《禮部韻》將廉反,皆讀如殲音,則知當曰熸火。

  《朱子語類》:問:四時取火,何為季夏又取一番?曰:「土旺於未」,故再取之。

  《隱窟雜誌》:今世燒香埋火,蓋有所自。《楞嚴》雲:「焚水沉,無令見火」是也。

  《癸辛雜識》:綿上火禁,「升平時禁七日,喪亂以來猶三日。相傳火禁不嚴,則有風雹之變。社長輩至日就人家以雞翎掠灶灰,雞羽稍焦卷,則罰香紙錢。有疾及老者不能冷食,就介公廟蔔乞小火,吉則燃木炭取不煙,不吉則死不敢用火,或以食暴日中,或埋食器于羊馬糞窖中,其嚴如此。戊戌歲,賈莊數少年以禁」火日飲酒社樹下,用柳木取火溫酒,至四月,風雹大作,數日乃消。又雲:「火禁中,雖冷食,無致病者。」

  《齊東野語》:東方朔《神異經》所載:「南荒之外有火山,晝夜火然。其中有鼠重百斤,毛長二尺餘,細如絲,可作布。鼠常居火中,時出外,以水逐而沃之方死。取其毛緝織為布,或垢浣,以火燒之則凈。」《十洲記》雲:「炎州有火林山,山上有火鼠,毛可織為火浣布,有垢,燒即除。」其說不一。魏文帝嘗著論,謂「世言異物,皆未必真有,至明帝時,有以火浣布至者,於是遂刊此論。」是知天壤間何所不有?耳目未接,固未可斷以為必無也。昔溫陵有海商漏舶,搜其橐中,得火浣布一疋,遂拘置郡帑。凡太守好事者,必割少許歸以為玩。外大父嘗守郡,亦得尺許,余常親見之,色微黃白,頗類木綿,絲縷蒙茸,若蝶蚡蜂黃然。每浣以油膩,投之熾火中,移刻,布與火同色,然後取出,則潔白如雪,了無所損。後為人強取以去。

  邵康節曰:「世有溫泉,而無寒火。」昭德晁氏解雲:「陰能順陽,而陽不能順陰也。水為火爨,則沸而熟物;火為水沃,則滅矣。」晉紀瞻舉秀才,陸機策之曰:「陰陽不調,則大數不得不否;一氣偏廢,則萬物不能獨成。今有溫泉而無寒火,其故何也?」白虎殿諸儒講論,班固纂為《白虎通五行篇》,亦曰:「有溫水,無寒火。」然今湯泉往往有之,如驪山、尉氏、駱谷、汝水、黃山、佛跡、匡廬、閩中等處,皆表表在人耳目。坡詩雲:「自憐耳目隘,未測陰陽故。鬱攸火山烈,觱沸湯泉注。安能長魚鱉,僅可燖狐兔。」朱氏晦庵詩雲:「誰然丹黃焰,爨此玉池水。」蓋或為溫泉之下,必有硫黃礬石故耳,獨未見所謂寒火。

  按《西京雜記》載董仲舒曰:「水極陰而」有溫泉,火至陽而有涼焰。又,《抱樸子》曰:「水主純冷,而有溫谷之湯泉;火體宜熾,而有蕭丘之寒焰。」又,《劉子從化篇》曰:「水性宜冷,而有華陽溫泉,猶曰泉冷,冷者多也;火性宜熱,而有蕭丘寒焰,猶曰火熱,熱者多也。然則寒火亦有之矣,特以耳目所未及,故以為無耳。」

  《貴耳集·四夷附錄內典》雲:「人火得水而滅,龍火得水而熾。」信有此理。《陰陽自然變化論》雲:「龍能變水,人能變火,龍不見石,人不見風,魚不見水,鬼不見地。」此亦理也。離中有真水,坎中有真火。

  《禮經會元》:火禁,《周官》水火皆有禁。水親而不尊,易以溺人。川游之人狎于水者,秋官萍氏禁之宜也。火之有禁,既有天官宮正以修之,又有秋官司烜修之,亦雲足矣。夏官司爟又特設一官以掌之,何耶?蓋!火之為物,炎上就燥,尊而不親,又非水之比也,不得其齊則疾,不得其性則災。故火星之伏見有時,國火之變易亦有時,過焉為災。此司爟所以因時而施令,變火以救時疾也。先鄭雲:「三月昏,心星見辰上,使民出火。

  九月昏,心星伏戌上,使民內火。《春秋傳》曰:『以出內火』。

  夫出以季春,內以季秋」,則是二時出入火矣。又曰:「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何邪?蓋季春出火,非出火於民也。火星昏見,司爟乃禮而出之,猶羲叔寅賓出日也。

  季秋內火,非令民內火也。火星昏伏,司爟乃以禮而內之,猶和叔寅餞納日也。二時之出內火星,猶祭祀之祭爟,不忘本也。曰「民鹹從之,民亦如之」,亦令民知有出內之禮也。故《宮正》春秋以木鐸修火禁,以火星出入而修禁也;《司烜》中春以木鐸修火禁于國中,為火星將出而修禁也。宮正特嚴宮中之禁,《司烜》泛修國中之禁,故或以春秋,或以中春,有不同歟?若夫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則是順四時而改國火也。鄭司農引鄒子之說,春取榆柳之火,夏取棗杏之火,季夏取桑柘之火,秋取柞楢之火,冬取槐檀之火,是有五時變火,此惑於五行五色之說也。周人取火之制,《司烜》惟曰「以夫遂取明火於日,以共祭祀」,而司烜實預國中之火禁,則司爟四時之變國火,安知夫不以遂取火而易之乎?取於日則為明火,國火則不取於日爾。《語》曰「鑽燧改火」是也。然司爟上士二人,徒六人;司烜下士六人,徒十二人,安能盡變國中之火,盡修國中之禁,毋亦司爟施其令,司烜施其禁而使民自易之。歟,司爟、司烜二官,分屬夏官、秋官者,司爟行火南方之事,故司爟隸于夏。司烜取水火,司寇奉明水火,故司烜隸於秋。抑嘗因火禁之修宮正,司烜皆以木鐸修之,木鐸,振文教者也。文事奮木鐸,武事奮金鐸,鼓人以金鐸通鼓,司馬振鐸摝鐲奮武事也。若非武事,皆以木鐸徇之,是以文教警眾,不特修火禁為然。

  《書》曰:「每歲孟春,遒人以木鐸徇于路。」古人將有新令,無有不奮木鐸者,是以小宰帥治官之屬而聽治象之法,則徇於木鐸。《小司徒》、小司寇帥屬觀象亦如之。

  《鄉師》四時召令,以木鐸徇於市朝;《士師》左右刑罰,以木鐸徇之於朝。一木鐸之徇,而人心皆知有文教之警,則孰不修職考法,以共王事。奉令道禁以從王命哉。

  《雞林類事·方言》:「火曰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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