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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部詔令


  《禁絕火令》魏武帝

  聞太原、上黨、西河、雁門,冬至後百五日,皆絕火寒食,雲為介子推。且北方冱寒之地,老少羸弱,將有不堪之患。令到,人不得寒食。若犯者,家長半歲刑,主吏百日刑,令長奪一月俸。

  《順時行火詔》〈大中祥符四年〉宋真宗

  火田之禁,著在《禮經》。山林之間,合順時令。其或昆蟲未蟄,草木猶蕃,輒縱燎原,則傷生類。諸州縣人畬田,並如鄉土舊例。自餘焚燒野草,須十月後方得縱火。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檢察,毋使延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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