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司馬中原 > 流星雨 | 上頁 下頁


  自那一戰之後,虜廷大軍紛紛南下,局勢日非,延平王為休養生息,準備重新再舉,不得不逐走荷蘭人,暫據台澎兩島,作長遠的計算。無論局勢會有怎樣的變化,島上的墾民們會永遠的記取這些,把它們埋在心頭,化為精神的種子,使其發芽茁長。

  時間流逝過去,到了癸亥年的夏天,清降將施琅襲據了這座島嶼,清廷將它收入版圖,綜計清廷統治這島嶼兩百十六年,反清抗暴的事件此起彼落,層出不窮,這不能不歸於明鄭時期那些傳說的影響,施琅和朝廷,都深深憚懼著臺地墾民會和內陸人士勾結,爆發更大規模的抗暴事件,所以,曆康、雍、幹三朝,海禁不開,本島的居民,只能回歸本籍,而內陸的人丁,禁止來台。

  禁令儘管四處高懸著,但借著探親和擅行偷渡來台的墾民人數,卻仍直線上升,有來自閩南,有來自粵江流域。這島是肥沃豐饒的,比起年年戰火、歲歲災荒的內陸,日子要好過些,隨著墾地的拓展,疆域的重劃,屯、莊和堡集的數目,明顯的增多起來。

  不過,這島嶼的開拓順序,是由南而北的,最先開拓地,是安平和笨港,逐漸擴展到大目降、二贊行等地;(上列兩地,亦為天興和萬年縣治所在地。)至於北部地方,除了雞籠、滬尾和八裡坌之外,在明鄭時期,還是煙瘴地區,將其作為流放罪犯的地方;北部的竹塹城,是到明鄭末年鄭克塽當政時才初初開闢,仍數諸羅所轄,到了康熙四十七年,有個泉州鄉的墾首陳賴章,請准諸羅縣,帶領一批墾民,一路跋涉北上,首次開墾臺北盆地,定名為大佳臘堡,和平埔番當中的凱達格蘭人混居,彼此互市。

  這樣又經過了二十年的光景,貢生楊道弘,才又領著大批新墾戶,開墾了興直堡,其後若干年間,漳州人郭元汾、林成祖,永定人胡焯猷、張必榮等人,相繼率眾北來,經營了新莊、西盛、艋舺、海山堡、新店溪一帶的地方,使盆地間墾堡林立,和滬尾、八裡坌港口等地遙遙相接。

  單就屯墾事業的進展來說,實在是快速而順利的,在不足百年的時間裡,荒穢的林莽被砍伐了,沒肩的高草被割除了,少見人跡的莽原,變成炊煙四起的村堡,當時番人的近山鹿場,變成了阡陌良田,溫厚和平的平埔各族番人,也都隨著漢化了,這不能不歸功於早期移民們堅苦的心志,和奮發的精神;但在另一方面,這屯墾社會也有著眾多的不幸與不安。所謂不幸,就是外力的侵擾,像海賊蔡牽、朱僨屢次襲據大雞籠、蛤子難和鹿耳門等地,燒殺焚掠,使眾多莊屯的墾戶,遭受到無比巨大的災劫;所謂不安,就是會黨起事抗清——如朱一貴事件等,以及各地不斷發生的分類械鬥,而後者,更為屯墾地區動盪不安的根本原因。

  內陸各地,從北方到南方,村與村,族與族之間的械鬥,淵源很深,似乎已變成農村的傳統習性之一。尤其是在清代,一方面官吏貪墨昏庸,使民間重大刑冤案件難獲公平的曲直,失去了民間的信任;同時古老中國在社會結構上,宗族力量、會黨力量,和地域性的鄉紳力量異常巨大,人們像不同的、穴居的蟻群,直接聽命于族長、總董、會主、幫首或墾頭。無論遇上土地的、水源的、碼頭的、地盤的……

  但凡與群體利益有關的衝突,雙方不耐於紙筆官司的拖延時日,更懶得花冤錢去忍受那些繁文縟節,久久拖宕後仍無結果,所以便撇開了衙門,採取原始激烈的手段,試圖以兵戎相見解決紛爭,而械鬥的結果,往往是雙方仇恨更烈,成見更深,紛爭更多,合上俗謂的「冤冤相報,永無寧日」了!

  這種原始的械鬥,如果官府廉能,在起事初期,加以化解和彈壓,並不是太難處理的,只要查出雙方衝突的根本原因,設法予以解決,就可以消弭動亂於無形;而清廷對於臺地墾民,全無信任之處,當初施琅就很明白的奏陳,說臺地墾民,多為明鄭舊部,圖謀起事的野心未戢,他力主海禁,杜絕臺地墾民和內陸漢人的聯繫,就是怕全面抗清的事件爆發。不論清廷用心如何周密,而有清一代,臺地抗清舉義事件仍層出不窮,像朱一貴與林塽文事件等,迫使清廷施行「以台制台」的政策,這種政策,說穿了就是徹底的分化政策,和適應當時的情況,充分的利用政策。

  康雍乾三朝,駐台的兵勇,不過萬人左右,而各墾區的聯丁鄉勇,多至四、五萬名,合約班兵的四倍有奇,每當亂起,班兵抗禦無力,即使龜縮自保,也岌岌可危,這時候,駐台官員們不得不借重總董和鄉紳,利用民間武力去協助平亂,以是每經一次動亂,民間武力就增了幾分。清廷清楚這種情形,曉得臺地墾民如果聯合一致的抗清,駐台班兵根本無法抵禦,所以,一當亂平,他們便施行分化的手段,先將閩粵兩省的墾民分類,暗加挑撥,使其互鬥,再就勢力強大的閩省移民當中,造成漳州和泉州的分類,利用內陸人強固偏狹的地域觀念,破壞漳泉兩地人的團結,再於暗中煽火,使他們為一些微小的事故,興起規模巨大的械鬥。從康熙到光緒,兩百餘年統治歲月中,這島上發生過一百四十多宗較大的案件裡,分類械鬥案,至少占去半數以上,其中最明顯而又最有關聯性的五案,依次是:

  一、丙午年,道光二十六年(西曆一八四六年)漳、泉分類械鬥。
  二、庚戌年,道光三十年(西曆一八五〇年)淡水地區漳、泉分類械鬥。
  三、癸醜年,咸豐三年(西曆一八五三年)北部四縣漳、泉分類械鬥。
  四、己未年,咸豐九年(西曆一八五九年)桃園漳、泉分類械鬥。
  五、壬酉年,同治元年(西曆一八六二年)淡水漳、泉分類械鬥。

  由這五案綜合,可以想當時漳、泉械鬥情形激烈的程度,它連續不絕的迸發火拼,前後共達十七年之久,雙方殺伐的地區,由諸羅、竹塹、桃園、大姑陷、大加蚋一直到淡水,幾乎占了當時屯墾區的半壁,與這時期的同時,只要有抗清性質的案件發生,清廷無不傳檄調兵,著令內陸閩粵地區,全力支援,迅速予以敉平,唯有對分類械鬥案,一直採取默然放任的態度,僅在表面上空懸一紙禁令,實際上,並沒採取過積極干預的行動措施,他們很明顯的,是打著漁翁得利的算盤。可惜當時漳泉兩地的墾民們被盲目的仇恨拖陷住了,一心狂燃著洩恨報復的怒火,完全墜入清廷預行設計妥當的圈套當中,這也就是清廷能夠延續統治臺地達兩百多年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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