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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


  §審判者還是仲裁者?

  在一個刮著冷風雨的早上,我們到了法蘭克福的法院街,好幾棟大建築,全是司法機構。聽說閑來無事的老太大們喜歡來這裡聽審,法庭上的恩恩怨怨比電視劇還好看。

  大樓外有告示地圖,告訴「聽眾」或者說「觀眾」,該到哪裡去。沒看到一個員警。大門一推就進去了。無數個長長的走廊,走廊裡一個門接一個門,門前貼著通告,告訴你今天早上幾點鐘是什麼人的案子,法官是哪一位。通告底下有個大字:「公開」,意思就是說,歡迎旁聽。

  就從這間開始吧!推開門,坐下。桌椅的安排呈口形,正對著觀眾席的一面是法官和書記。被告和辯護律師坐左手,面對著檢察官。這一場的法官是個年輕貌美的女人,長髮披在黑袍的外面。被告是個中年卡車司機,超速駕駛,拒繳罰金。法官時而問話,時而朗讀手中檔,時而與律師交談;她咳嗽,她笑,當律師要起身交東西給她時,她笑著說,「您坐著吧,傳過來就行。」如果不知道這是法庭,光看法官、被告、律師之間的舉止神態,我會以為這是個鄉公所,以為那個卡車司機是來辦戶籍謄本的。

  既然沒有什麼刺激性,換個門看看吧。推門進去時,法官看了我們一眼,但是他顯然對不速之客相當習慣了,繼續說話。這一場,法官席上坐著兩位披黑袍的法官,還有兩位陪審的外界人士,一位書記。法官臉上表情嚴肅,顯然是個較複雜的案件。一頭紅發的被告穿著整齊的西裝,回答時侃侃而談。「您已經被判四年九個月;如果獲釋,您有什麼計畫?」

  「我要去美國創業,我父親是退休的美國員警,他在那裡關係良好,我想搞化妝品進出口,我嬸嬸也在那裡……我對化妝品還內行……」

  聽久一點,就發現這個紅頭髮的傢伙是個經濟犯,涉嫌欺詐,連美國的聯邦調查局都在通緝他。再聽久一點,發現……喔,他從一個親戚那兒得到了一筆遺產,五萬塊馬克,可是,那個親戚是被人謀殺的!兇手還沒找到。

  法官、檢察官、被告都坐在一個平面上,沒有高低之分。被告,和所有的人,和法官一樣,坐著說話。法庭裡,沒有員警,在場而與本案無關的,只有兩個人:我,和我的朋友。

  再換個房間,法官是位髮鬢泛白的老先生,正拿著被告的護照檢視內容。辯護律師說,「還有些資料在這個手提箱裡。」被告打開滿裝文件的箱子,正想站起來,法官已先他而起,說,「不必麻煩,我過來看就好。」他離開了法官席,繞過書記背後,走到被告身邊。被告坐著,法官翻動提箱裡的文件。檢察官說要和助手談一下,法官點點頭,「那麼我們休息十五分鐘再繼續吧!」

  我們都到了走廊,法官點起一支煙抽起來,我們問他,「離婚的案子在哪裡看?」

  他眼裡有著笑意,似乎在說:這兩個人還不是老太太,卻和老太太一般好奇。「一直過去,」他說,「民事法庭就在那邊,任何一間都可以進去。」

  已是下午,民事法庭大都已收攤,我們決定下次再來,早點來。

  這是我第一次進法庭,德國的法庭;驚訝地發現,法院竟然不是一個可怕的地方,它不是個門禁森嚴的封建衙門,不論民事或刑事法庭,它只是個處理民眾糾紛的「辦公室」。法官不是什麼「大人」,不是官吏,更不是什麼「青天」,他只是一個受過訓練的公務員;他不是高高在上,頭上有一圈道德光環的「審判者」,他只是社會授權的「仲裁者」。而被告與法官、檢察官平起平坐,擁有正當的公民權,並不低人一等;他不需要卑躬屈膝,將制裁他的,不是法官這些「人」,而是他所屬的社會所約定的「法」。

  我對所謂「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突然有了新的認識:這種平等可以從法庭的地板開始。當被告、原告、檢察官、法官都坐著說話,而且坐在同一個平面上的時候,人們才理解,法官不是「官」,只是公務員。真正有見識的法官大概也不需要種種「道具」來提高自己的權威;畢竟,權威的來源是法,不是法官。

  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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