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總統是靠不住的 | 上頁 下頁 |
八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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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走上證人席之前,辛普森又無法知道原告證人究竟會提出什麼樣的問題,他防不勝防。在這種情況下,辛普森在應對的策略上,的確處於兩難境地。於是,不知道是他的律師出的主意,還是他自己的決定,反正,他走出了錯誤的一步,他決定否認一切。 而這一次原告律師用的一個重要策略,就是先逼著辛普森對一些問題作出否定回答,留下一個撒謊者的形象,再在這個基礎上,把提問逐漸過度到殺人的細節上,迫使辛普森一遍遍地重複否定這些細節。使得陪審團有這樣的感覺:辛普森對前面問題的明擺著的證據的否定都是在撒謊,那麼,辛普森對於後面否定殺人的一系列回答,也可能是在撒謊。所以,辛普森否定一切不利證詞的選擇,正是在民事審判中一步步走進了原告律師的預定圈套。 他從一開始作證就否認一切。面對妮可生前留下的鼻青眼腫照片,他宣稱他從來沒有碰過妮可一下。他說妮可是個強壯的女人,妮可在衝突中打過他,可是,他從沒有還過手。 更令人無法置信的是,在現場留下的可疑腳印,是一種相當名貴的名牌鞋。當然,鞋子是工廠製造的,並不是只造一雙,但是這種鞋實在太貴,穿的人是不多的。不過即使辛普森有這樣一雙鞋,也不能一定說就是現場發現腳印的這一雙。但是,辛普森堅決否認自己有過同樣類型的鞋子。 原告律師出示了作為證據的辛普森穿著同樣的鞋子的照片,照片被放得如此之大,以致於從他抬起的腳步上,都可以認出鞋底的花紋恰與殺人現場的鞋印類似。於是辛普森堅持說照片是原告一方偽造的。 結果,原告律師又請來了攝影專家。攝影專家對陪審團說,儘管照片是可以偽造,可是,他實在不認為有任何理由說這張照片就是偽造的。更何況,辛普森是個名人,他長期來一直是攝影師的目標。他宣稱原告方「偽造照片」的話一放出去,原告方立即從美國各地不同的攝影師那裡,得到了31張不同的照片。在這些照片上,辛普森都穿著同樣的這一種鞋。原告律師當場強調,如果他沒有作案,他根本沒有必要否認自己有這樣一雙鞋。 於是,在辛普森否認一些看上去明顯的事實,給陪審團造成一個撒謊的印象以後,原告律師話題一轉,開始問一些與謀殺有關的話題。例如,你那天晚上去過妮可的住處嗎?你刺殺了高德曼嗎?你是否用刀差一點割下了妮可的頭?等等。辛普森對一系列陪審團相信是事實的問題,剛剛硬著頭皮說了一連串的「不」,現在,又馬上對這些性命悠關的提問,也說出一串「不」來,你說能讓陪審團怎麼想? 總之,辛普森在民事審判中被迫作證的結果,是一場徹底的失敗。有一個陪審員事後甚至說,「他應該在上臺前,把他的故事先順一順。」另一位陪審員則在事後表示,有一些很明顯的事情,辛普森卻說不是這樣。其結果就是,「我們真的不知道什麼應該相信他,什麼不應該相信他。」還有一個陪審員在事後說,他就是在辛普森一連串的否認他曾打罵過妮可開始,懷疑辛普森是在隱瞞什麼,懷疑他是在法庭上撒謊。原告律師的這一策略絕對是成功的。 在整個審判過程中,辛普森的律師再三提醒陪審團,這個民事訴訟與追求正義無關。辛普森的律師希望能夠利用民事訴訟的這一性質,儘量減少陪審團傾注于死者家屬的感情比重,使得陪審團相信,這兩名死者的家屬並不是在乎是否「討到公道」,他們的實際目標,只是打算利用死者敲榨一筆錢財。而陪審團不應該讓他們「得逞」。 妮可的父母在女兒死後,及辛普森的刑事訴訟期間,妮可和辛普森所生的兩個孩子一直由他們代為撫養。但是,辛普森在刑事訴訟中勝訴之後,馬上進入了與他們爭奪兩個孩子的撫養權的一場官司。最後,辛普森奪回了孩子的撫養權。其關鍵原因之一,當然是由於辛普森在刑事訴訟中被判「罪名不成立」,同時他又是孩子的生父。但是,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妮可的父母曾經違反規定,在沒有通過妮可財產共同管理委員會的許可,就將妮可留下的一份材料賣了錢。 這樣一個情節,辛普森的律師當然不會放過。同時,也由於死者高德曼的父親,因為與一個出版社簽了一份出書的合約,書的內容是有關他死去的兒子的。因此,老高德曼得到了預支的四百萬美元的稿費。這件事,也成為辛普森的律師攻擊的目標。辛普森的律師所擬定的策略之一,也是打擊兩個原告家庭的信譽。把一場要求「經濟賠償」的訴訟,演化為「合謀敲詐」的鬧劇。 但是,這樣的策略似乎並沒有成功。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死者高德曼的父親確實始終留給人們一個非常「悲壯」的「尋求正義」的印象。面對辛普森律師的策略,老高德曼一再表示,儘管民事案件的性質與尋找罪犯無關。但是,他確實是希望借這個審判再一次尋求公道。最後,在此案宣判以後,他將有權從辛普森那裡得到上千萬美元賠償的時候,他甚至向公眾宣佈,他決定公開與辛普森定一個條件:如果辛普森當眾承認是他殺了人,他願意將上千萬美元的金錢賠償一筆勾銷。 你也許會問,假如辛普森考慮接受這個條件,承認自己殺了人,是否還會再次受到刑事處罰呢?這已經是絕對不可能了。因為去年介紹刑事審判的時候,我們已經提到過,美國的憲法修正案為了保護被告免受政府的無休止糾纏和迫害,有「免於二次困境」的規定。就是對同一個案件,刑事審判只以一次為限。一旦陪審團判定被告無罪,便不得再二次起訴。但是,辛普森還是當即拒絕了這樣的「交易」。 由於民事訴訟的目標不是尋找罪犯,所以,在法庭用語上也是不同的。同一個行為,在刑事訴訟中稱為「犯罪」,在民事訴訟中則被稱為「侵權行為」。在刑事法庭上,最後宣判的時候,法官會問這樣的問題,對於某某人的一級謀殺罪,被告是否罪名成立?陪審員則回答,「是的」或「不是的」。在民事訴訟中,法官對陪審員提出的問題是完全不同的,他的問題將不牽涉犯罪。法官在民事宣判的時候會問,對於某某的錯誤死亡,被告是否負有責任?如果有責任,接下來陪審團就會報出賠償的金額。 這裡必須說明的是,實際上這裡是兩個被害者家庭的兩個不同的民事訴訟。只是因為被告和證據相同而放在一起審理了。但是在宣判的時候,兩個案子是不同的。 在高德曼的案子裡,死者的親屬提出了多項不同告訴和賠償要求。第一項是告辛普森對高德曼的錯誤死亡負有責任。要求對死者的損失進行直接賠償。 在這一項訴求中,家屬並不是因為失去親人而為自己索賠。這項索賠的含義,是家屬為死者本人索賠,為他死去時所受到的痛苦索賠。法律規定,這項索賠要求只有繼承人才有權提出。高德曼未婚,所以,他的生身父母依法可以替他索賠。索賠成立之後,根據繼承法,這筆賠給死者的錢才由他的生身父母繼承。在法律上,這種賠償是沒有上限的,痛苦是無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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