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總統是靠不住的 | 上頁 下頁
八九


  而妮可的情況是不同的。她離婚並且有孩子,按照法律規定,只有年幼孩子的監護人才有權替孩子為他們的母親索賠。現在,由於妮可的父母已經失去對孩子的監護權,也就同時失去了這項索賠的權利。孩子的監護權現在是在辛普森手裡,他當然不會提出代表自己的孩子向自己索賠的要求。

  因此,這一項索賠告訴,兩個家庭中只有高德曼家庭有份。因此,他們當場獲得了八百五十萬美元的賠款。而妮可的父母是得不到這筆賠款的。死者高德曼的生身父母已經離異,因此,已經再婚的老高德曼必須和他的前妻分這筆賠款。

  另一項告訴是辛普森對死者惡意進行身體攻擊。這一項告訴成立的話,死者家屬可以要求懲罰性賠款。這個「家屬」的定義已經超出了「繼承人」的範圍。所以,這項起訴是兩個家庭都有份的。一般來說,這項賠償的金額不應該超出被告的能力範圍。所以,這項賠償不是在宣判那天決定的。陪審團還必須在此後聽取訴訟雙方對於被告財產的估計。

  所以,在宣判之後,又經過了一段時間的聽證,主要就是對於辛普森財產的估算。對此,雙方的估算相差非常大。辛普森的律師宣稱,辛普森在接連三場官司(包括他爭奪子女撫養權的官司)打下來之後,早已經債臺高築。而原告律師則連辛普森的現有財產,還加上假定他的名氣可以在將來再掙上兩千四百萬美元。認為他依然是一頭「大駱駝」。對此,被告還特地請來了商人作證,證明現在以辛普森為標誌的商品已經賣不出去,他的「名氣」已經一錢不值。

  但是,最終,陪審團還是以十一票對一票,同意對辛普森進行懲罰性賠款;以十票對兩票,同意懲罰性賠款的金額為兩個受害者家庭,各得到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

  辛普森的傾家蕩產,大概是沒有人再表示懷疑的了。新聞媒體曾經在核算之後,認為辛普森此生免於受窮的唯一辦法,大概就是攜款逃往一個與美國沒有引渡關係的國家去了。

  這次的辛普森審判,又一次引起了種族話題。因為,曾經有調查說,比較同情辛普森的是黑人女性,而相對更相信辛普森有罪的,是白人男性。上一次的刑事訴訟,陪審團是以黑人女性為主的,而這一次的民事訴訟,陪審團卻恰恰是以白人男性為主的。那麼,人們不得不想,這兩次截然不同的審判結果,是否和種族因素,甚至和性別因素有關呢?

  記得去年分析辛普森刑事訴訟的時候,我們就談到過,十二名陪審員的判斷,這確實是一件十分複雜的事情。你確實無法完全排除包括種族性別因素在內的種種因素。但是,我覺得,真正有意義的,還是看這樣的判決在絕大多數人看來,是否符合法理。辛普森的兩場判決,在美國已經作為法律專業的學生必修的案例。回頭想想,辛普森案的典型性,使你幾乎覺得它就是為了解釋美國法律制度的一個確切注解。

  人們對於兩場不同結論的訴訟如果產生疑問的話,那麼,問題就是,辛普森到底殺了人沒有呢?我們可以先根據這兩種不同判定方法的訴訟結果,來看一下,它們各自說明了什麼。

  在刑事訴訟的判決中,我們得到的結論是,陪審團認定檢方沒有提供絕對確信無疑的證據,而被告律師則提供了足夠的對證據的疑點。因此,他們根據刑事訴訟判定中,對證據必須「超越合理懷疑」的嚴格要求,同時,又依據刑事審判的「無罪推定」原則,以全票通過,判定辛普森的謀殺罪「罪名不成立」。

  在民事訴訟的判決中,我們得到的結論是,陪審團認定,在對雙方的證據進行權衡之後,所有的陪審員都認為,辛普森涉案的可能性,比辛普森無辜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因此他們根據民事訴訟判定中,對證據「衡量」的要求,雖然不需要全票,但是他們還是以全票通過,判定辛普森對兩名被害者的死負有責任。

  在比較之後,我們發現,兩個看上去截然相反的結論,實際上並不是絕對矛盾的。我又想起辛普森刑事判決的那一天。我在屋裡聽完判決,沖出來告訴我的同伴。一出門先迎面碰上了鄧尼斯,他問道,怎麼樣?我說,陪審團把他給解脫了。鄧尼斯一邊往裡走,一邊自言自語地說,「他們只能這樣做,他們只能這樣做。」

  鄧尼斯的話,實際上說明了刑事案陪審團的處境。就是我去年所提到過的,他們即使個人認為,可能是辛普森殺了人,但是,只要沒有面對「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就如鄧尼斯所說的,根據刑事案的要求,他們「只能」放人。那麼,既然大家公認,在刑事案中檢方是沒有能夠提供確信無疑的證據,那麼,刑事判決的結果就是必然的,合理的。

  而在民事案中,陪審團就沒有受到刑事案嚴格規定的約束,也就是說,在這個時候,他們聽證之後,自己覺得大概是辛普森殺的人,就可以按自己的意向投票。既然社會上也有許多人認為,很可能是辛普森殺的人,那麼,民事審判的結果也是必然的,合理的。

  於是,這兩個貌似截然相反的判決,就合理地聯繫在一起,合法共存了。它的結論就是,根據對所有證據的衡量,辛普森殺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是,至今還沒有確切無疑的,「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證明百分之一百,肯定就是辛普森殺的人。

  在民事審判結果出來以後,在美國的絕大多數人,尤其是司法界都是理解和接受這樣兩種判決的。因為長期的法律和制度的教育,能夠理解這種制度設計的人已經很多。如事後辛普森主要的刑事律師強尼.考克倫,在電視上所說的,我尊重兩個陪審團的結論。在電視裡,我們只看到中學生們,還在一遍遍地問主持節目的律師,為什麼兩種判決是不一樣的呢?

  歸根結底,對於這兩種訴訟,一切在設計上的不同,都是源于訴訟當事人的不同。對於美國人來說,人是平等的,因此,個人對個人的訴訟,公正就是意味著一個天平式的證據衡量。而政府對個人決不是平等的,必須嚴格對證據提出要求,以限制政府利用權勢對個人權利的侵犯。

  如果你對刑事案中,這個制度對於證據的近乎是苛嚴的要求提出疑問,美國人會用非常平實的問題來解釋這樣的制度設計。他們會問你,難道你希望一個制度允許政府在證據還存在疑問,只是大概有罪的前提下,就送你進監獄甚至上電椅嗎?

  從這些問題中,你仍然可以看到一個美國式的思路,權勢是靠不住的,員警是靠不住的,聯邦調查局是靠不住的,司法部的檢察官是靠不住的,他們的總管美國總統和美國政府都是靠不住的。他們都需要有力量與之平衡,他們都需要制度予以制約。

  祝

  好!

  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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