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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七


  在這樣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訴訟中,美國人處理它們的方式和態度是截然不同的。整個過程都有非常大的區別。從一開始,在起訴之前,根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重罪刑事案就必須通過大陪審團的審前聽證,以防止檢察官對於平民的無理起訴。因為沒有大陪審團的批准,美國政府的行政分支就根本無法對一個平民提出起訴。

  所以,辛普森案的刑事訴訟是經過大陪審團審查的。記得我在去年的信中告訴過你,就在過這一關的時候,政府的檢察官就差一點沒能過去。因為檢方提交的證據,是員警在申請搜捕狀之前從辛普森家取得的。要不是最後檢方以緊急狀況為理由得到法官同意,按照美國法律,這些證據就不能呈堂,等於作廢了。證據作廢當然也就很難起訴了。

  但是,這一道專為刑事訴訟所設計的監督關卡,在民事案件中是不存在的。辛普森的民事訴訟中也根本就沒有出現過大陪審團。法庭直接就決定受理原告的起訴了。這是為什麼呢?這就是因為兩種訴訟的原告是截然不同的緣故。美國人認為,在刑事訴訟中,檢方是實力強大的政府,而辯方是勢單力薄的平民。訴訟雙方從一開始就處於嚴重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必須再增加大陪審團這樣一個中間的監督力量,以增加平民受到公平審判的幾率。而在民事訴訟中,雙方都是平民,雙方的較量是平等的,如果給被告以過多的支持,就等於是侵犯了也是平民的原告一方的公民權利,反而顯得不公平了,反之亦然。

  在這場民事訴訟中,辛普森所聘請的律師團是完全不同的一班人馬。也許你會問,既然在上一次的刑事訴訟中,辛普森所聘請的「夢幻律師團」一舉獲勝,而且他們已經完全熟悉案情和證據,那麼為什麼辛普森不讓他們一鼓作氣「乘勝追擊」,而去冒更大的風險重聘律師呢?

  這是因為隨著兩種訴訟性質的不同,它們的辯護方法和策略也不同,在美國的法律界,這是兩門不同的學問,是完全不同的兩撥子人在那裡操作,這就是刑事律師與民事律師兩套人馬。一般來說,他們之間也是隔行如隔山,不互串角色的。形成這個隔閡的最重要原因,就是這兩種訴訟對於證據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

  在辛普森的刑事訴訟中,我們已經看到了,美國的「刑事證據法則」要求檢方必須提出確切的證據,證明被告是殺了人。要求檢方的證據必須是確鑿無疑的,證人必須是誠實可靠的。按照法律的術語,檢方必須提供「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而且,證明被告有罪的負擔和責任,是在檢方一邊。在檢方提出「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之前,被告就是無罪的。

  在刑事訴訟中,對於被告的要求是怎樣的呢?被告的律師不必提出確切的證據,證明被告沒有殺人。因為法律規定,「證明的負擔」不在被告一方。他們只需要對檢方的殺人證據儘量提出合理的疑問。如果被告律師能夠證明檢方的證據確實是「有疑問的」,大功就基本告成了。正如辛普森的刑事辯護律師考克倫所說,我們什麼也不用證明。

  在陪審團核議刑事案的時候,要求的就是百分之一百的陪審團員必須百分之一百地堅信,檢方提出的辛普森殺人的證據證詞都是沒有疑問的。只要有百分之一的疑問,按照刑事訴訟對陪審團的要求,他們的結果就必須是判定被告「罪名不能成立」。

  民事賠償的判決標準就完全不同了。民事案件要求的僅僅是「證據的衡量」,就是原告被告雙方都提出證據,原告提出被告殺人的證據,被告則提出沒有殺人的證據。然後,就是由陪審團去衡量。不僅衡量的標準是完全平等的,同時也不要求陪審團所有的人都要有一致看法。只要衡量下來,陪審團中的大多數人(在辛普森案中,要求十二個陪審員中的九人)認為其中一方證據的可信度達到百分之五十一,而另一方證據的可信度只有百分之四十九,那麼,前者就贏了。

  對證據的這樣兩種完全不同的要求,當然也就給辯護律師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要求。他們因此會採取根本不同的策略,去應付原告律師不同的進攻方法。所以,辛普森民事訴訟的戰幕一拉開,其形勢和刑事訴訟就是完全不一樣的。

  坦白地說,辛普森民事訴訟案中的原告律師,與一年前刑事訴訟中的女檢察官克拉克和黑人檢察官達頓相比,可是好辦多了。他們的策略,就是除了刑事訴訟中已經提出過的直接證據以外,還向陪審團提出大量的對辛普森不利的疑問。在「辛普森殺人」的論據上,儘量增大比重。

  在原告律師的策略中,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當初刑事審判中的檢察官根本用不上的。這就牽涉到這兩種訴訟規定中的另一個重大區別。

  在憲法第五條修正案中還規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權不回答對自己不利的詰問。因此,就象我剛才所提到的,在刑事審判中,自始至終辛普森本人沒有上過證人席。在刑事訴訟中,選擇出庭作證和拒絕出庭作證,是被告的公民權利。完全根據他對「怎樣做對自己更有利」的判斷,來作出決定。他當然可以認為這是一個為自己辯護的機會,而選擇出庭作證。也完全可以因為感覺自己對付不了盤問,怕會給陪審團留下不良印象而選擇不出庭作證。

  在辛普森的刑事訴訟中,根據憲法修正案的規定,被告有權面對自己的證據。因此,法庭上的一切都不可以瞞著辛普森進行。即使有的時候,爭執一些陪審團還不能接觸的材料,把陪審團都暫時請出了法庭,辛普森照樣有權坐在那裡。在法庭安排陪審團查看殺人現場時,辛普森也有權一同前往。只是在查看非常血腥的場地時,陪審團提出,希望這個時候辛普森不在他們身邊,否則他們實在感覺不舒服。只有這一次,在預先征得辛普森本人同意之後,他留在車子裡,沒有下車。

  在刑事訴訟中,辛普森自始自終擁有面對自己的證據的權力。法庭上雙方爭得昏天黑地的時候,辛普森始終衣衫筆挺坐在椅子上。他的夢幻律師團決定讓他「放棄」作證的權利,結果他從沒有象其他證人那樣,當著陪審團的面,直接受到過檢察官的嚴厲詰問,長達九個月的庭審過程中,居然就是沒有一個人有權詢問辛普森本人有關案情的任何問題。

  然而,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沒有拒絕出庭作證的權利。只要原告律師提出要求,他就必須走上證人席。他可以按規定拒絕回答非常有限的一些問題,例如,涉及他和律師之間交談內容的問題是觸犯律師與客戶隱私權的,他可以不回答。又如,和他私人財產有關的問題,他也可以不回答。但是,其它問題他都必須當庭回答。

  因此,對於辛普森來說,這成為一個巨大的挑戰。因為,他和前妻妮可顯然有過長期的感情不合的歷史,最終還導致了他們的離異。不論是離異前還是離異後,根據人們在刑事審判中所得出的印象,一般都認為,在他們兩人的相處中,發生過多次暴力衝突。在刑事審判中,在檢察官強調辛普森的暴力傾向時,辛普森的律師也曾經非正面回答地提到過,辛普森並不是一個完人,他們所要證明的,並不是辛普森沒有打過妻子,而是他沒有殺人。作為律師,這樣的回答還是相當聰明的,因為家裡打架和殺人畢竟有本質的區別。由於辛普森當時並沒有作證,因此,檢察官對於這個情節的追究還是很有限的。

  但是,在民事審判中就大不相同了。辛普森被迫出庭作證。原告律師可以在辛普森對於妮可的暴力問題上大作文章。他們可以追問細節,可以試圖激怒辛普森,逼他發急。如果辛普森承認了曾經打過妮可,那麼,原告律師就可以把這個家庭暴力問題儘量推到危險的邊緣。儘量使得陪審團相信,辛普森是一個具有暴力傾向的危險分子,他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衝動,從對妮可使用暴力到殺害妮可之間,只有一步之遙,等等。

  如果他否認自己打過妮可,否認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事實,那麼,他又站在一個撒謊者的懸崖邊,一失足同樣後果難以想像。我們提到過,在法庭上作證之前,是必須宣誓說真話的。凡是說假話,就要冒被控以偽證罪的風險。當然,還是有人冒險在法庭上撒謊。可是,哪怕人們並不能真的證明這是一個謊言,只要給陪審團留下一個撒謊的印象,仍然是一個證人最失敗最糟糕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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