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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


  應該說,美國總統當然也是一個普通的美國公民。美國的總統基本上是定義在一個非常實際的執行主管的位子上的,而不象其他的許多總統制國家,它們的總統都多多少少地具有更大的國家象徵的意義。美國人在對待他們總統的問題上,還是十分符合他們一貫的務實作風。

  但是,總統與平民畢竟不是完全相同的。既然是全美國人民選出來的這麼一個總統,處理與總統有關的事情也就必須特別慎重,因此美國憲法對於彈劾總統也規定了一套特定的程式。在美國歷史上,就有過一個總統被國會眾院提議彈劾,但是因為參院投票達不到憲法規定的票數而彈劾失敗的。因此,在尼克森之前,還沒有一個美國總統被真正彈劾成功過。美國憲法確實賦予總統一些特權,但是,大家確實也沒有遇到過尼克森這樣的情況。

  因為,美國憲法給總統犯罪也設定了一些有效的制約,例如彈劾,但是彈劾是在立法分支的程式裡的。憲法並沒有對尼克森這樣的情況作詳盡的規定。也就是當一個總統涉嫌刑事重罪,在立法和司法從兩個方向逼近的時候,立法分支的彈劾還沒有開始,司法卻搶先走在了前面。

  當司法程式要求一個總統服從正常司法程式的時候,司法是否對總統也有對普通美國公民一樣的權力?總統是否真有特權拒絕服從強制性的司法程式?

  暫時,獨立檢察官考克斯和法官西裡卡,象徵著美國法律的一方,和尼克森總統,象徵著美國政府權力執行機構的一方,就在這憲法的路口,僵持住了。這真是十分驚險的一刻。

  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誰說了算呢?在美國的邏輯下,答案是不難找到的,最終應該是美國人民說了算。法庭因此召開了一個公開的歷史性的法庭會議。在這個會上,法官西裡卡決定,讓大陪審團,也就是在司法程式中一向象徵著美國人民的那些普通陪審員,公開表達他們的意願。這是整個「水門事件」中最莊嚴的一刻。

  這二十三名由隨機抽樣的方式,被偶然招到這個案子中作為陪審員的普通美國人,代表美國人民站了起來。法官西裡卡按規矩一個接一個地分別向每一個陪審員提出一個相同的問題,「你是否要求總統對拒絕交出證據提供理由?」

  所有的陪審員都依次回答:「是的。」

  尼克森總統再怎麼辦呢?等我的下一次的信再向你介紹。我們已經接近故事的結局了,但是,依然驚心動魄。也許這是一個規律,要一個權勢人物放棄手中的權力,總是困難的。權勢越大,越困難。

  今天就寫到這兒了。

  祝

  好!

  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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