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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〇


  §法官西裡卡

  盧兄:你好!

  收到你的來信很高興,你說,正等著我把尼克森再任總統之後的「水門事件」再講下去。確實,「水門事件」此後的發展,是整個「大故事」裡最精彩的一部分。看了後面的這部分,對美國建國者們在兩百多年前的設計,對於這個制約權力的「收銀機」的操作機制,你就會有一個非常形象的瞭解了。尼克森再任了,可是「水門事件」的陰影卻揮之不去。在美國,不論是首任還是連任,每當一個總統開始他為期四年的任期,他總是要重新組閣。也就是把他這個行政系統各個部分的負責人,重新作一番安排調整。這一次,這些新任部長們的各項指標中,屬於「忠誠」和「強有力」這方面的素質,對於尼克森來說就格外重要。因為,「水門事件」還象影子一樣跟著他,一起跟進了尼克森的第二個總統任期。在說不定的什麼關鍵時刻,他會需要自己的部下拉他一把。

  與此同時,連任之後,在他的白宮「小圈子」裡,他也不得不讓幾個與「水門事件」有關的親信離職。這裡面有他的私人秘書,也有「特別顧問」。他要抽掉那幾根易燃的柴棒,以免他們引著白宮的後院火堆。

  但是,你一定還記得,尼克森畢竟只是這個政府的「行政大主管」。在美國政府的三大分支中,他僅僅管著其中的一個分支。且不論即使在行政分支中,各個部門還有其總統控制不了的「獨立性」。那麼,在尼克森總統控制的範圍之外,「水門事件」正在以什麼樣的狀態發展呢?

  我們先看看這個國家的立法機構國會。大選年的美國國會說來是有點「荒唐」。為什麼呢?因為憲法規定美國眾議員的任期只有兩年,他們的選期有一次和總統的大選年是重合的,另一次則是在中期選舉,也就是兩個總統大選年的中間。而參議院呢,是每兩年重選三分之一,參議員的任期就是六年,但可以連選連任。也就是說,在總統候選人緊緊張張地在那裡拼著競選的時候,國會的兩大塊,眾院和參院,也各自在為競選忙作一團。

  參眾兩院的議員們都來自不同的州,都是每個州的百姓直選出來的。他們必須回到家鄉,向當地的選民們闡述自己的政治理想並且和選民溝通,與自己的競選對手辯論,打廣告戰,等等。除了競選範圍比總統競選要小,(在一個州或一個選區的範圍內),他們的其他諸多麻煩絕不小於總統候選人。

  這樣,在總統大選年,對全部的眾議員和三分之一的參議員來說,也是他們的「大選年」。於是,到了最後的一段時間,國會就必須關門大吉,休會了。再有天大的事情,咱們也得等選完之後的下屆國會再說了。是不是有點「荒唐」?

  也許,這也是大選之前的最後階段,「水門事件」沒有被國會擺上議事日程的原因之一。但是,當尼克森再任總統之際,也是新一屆參眾兩院的國會議員們到任之時,情況就大不相同了。國會議員由於是公眾推選出來的「專業」監督,因此,他們較之於一般的民眾更為敏感。

  更何況,這一屆的參眾兩院,都由尼克森的對手党,即民主黨,占了多數議席。這在美國是十分常見的。美國人非常習慣于把行政和立法兩大分支,分別交給不同的政黨。這樣看上去更有利於政府結構平衡制約的原則,所以美國沒有歐洲國家的執政黨在野黨的說法。三大分支的產生方式截然不同,這是分權制度的保證。沒有一個總統會願意面對一個由反對黨占多數的國會。可是,這些席位全部一個一個地來自各州的選民,尼克森對於產生這樣的局面,完全無可奈何。

  民主黨一直對尼克森總統與「水門事件」之間的關係疑慮重重。他們對於共和黨在總統大選中搞的「水門把戲」,當然要一查到底。新的國會剛剛開張,參院的多數派領袖就寫信給參院的司法委員會,建議國會組成一個中立的調查組,調查競選中發生的不正常情況。至於眾議院的多數派領袖,始終相信,共和黨在競選中的違法事件其根子在尼克森,他一上來就對他的眾議院同事說,他們可以作彈劾總統的準備了。因為美國的憲法規定,只有眾議院有提出彈劾的權力。

  與此同時,在司法方面,還有那二十三名普通華盛頓市民組成的大陪審團。為「水門事件」組織的秘密聽證仍在正常進行。越來越多的有關人員被傳到聽證會作證。

  美國的證人在作證之前,都要一隻手按在聖經上,一隻手舉起來宣誓,發誓自己此後的作證說的都是實話。我曾經有很長時間裡,一直對這樣一個情節覺得挺好笑的,總想,這管什麼用啊。後來,漸漸發現,這樣的一個儀式確實有它的道理。

  相信這種儀式是源於這個國家很深的基督教傳統,雖然美國一直是一個政教分離的國家,雖然來到法庭的信仰不同宗教的各色人等都有,但是,這個顯示敬畏上帝的基督教儀式卻一直延續了下來。各色人等的美國,也沒有人提出要取消這個儀式。它已經被抽去了宗教的色彩,卻把神聖和敬畏抽象出來。大家都接受這樣一個儀式,它已經自然地成為法律尊嚴的一部分了。大家也認同這樣一個契約,你在發了誓之後,就必須說實話,否則,就是犯了偽證罪,而偽證罪在美國的法律中屬於重罪。證人在法庭上如果出爾反爾,法官也可以判其藐視法庭罪。

  你還記得嗎?我在去年給你講的辛普森案中,有一個在關鍵時刻被辛普森的律師揭露了證詞虛假的佛曼警官。最後在法庭上,放了他的一些錄音,是他在過去十年中,向一個女劇作家提供的有關洛杉磯員警的情況。他在錄音中談到大量後來經司法部調查判定是在吹牛。但是,這與「偽證」無關,因為這是他與女作家的私人談話,而不是在法庭的「誓言之下」說的謊,因此也沒人可以據此起訴他有「偽證罪」。

  但是,今年佛曼仍然被以「偽證罪」起訴。其原因是他一開始在辛普森一案作證時,在法庭的「誓言之下」,宣稱自己在十年內沒有用過「黑鬼」一詞。當時,估計辛普森的律師已經掌握了他此言不實的證據,因此再三在法庭上要求佛曼確認他的這句證詞。他也信誓旦旦地確認了。

  結果,就在那些當庭播放的錄音中,發現他幾十次使用該侮辱性字眼。此後在辛普森的那個案子裡,他引用憲法修正案第五條,拒絕回答一切問題,脫身而去。把他由於作偽證而給這個案子帶來的全部混亂,統統留給了狼狽不堪的檢察官。

  但是,當辛普森案件已經審理結束後的今年,佛曼還是由於「明明罵了人卻在法庭上發誓說沒罵」這樣一個問題,被迫走上被告席,成為一項重罪,即「偽證罪」的被告。最後,他的律師代表他以「不抗辯」交換較輕的判刑。法庭判他三年監督,以及不得再擔任員警職務。他之所以從一個別人案子裡的證人,變成自己案子裡的罪犯,就因為他有了一次「誓言之下」的謊言。

  也就是說,在美國,一個人在任何地方撒謊,只牽涉一個道德問題。但是,在法庭的「誓言之下」的謊言,不論這個謊言多麼輕微,它就是一個重罪的犯罪行為。當然按照常理,證人本身並不是被告,一個證人也應該不會擔心受到什麼法律處罰。但是如果一個證人不想站到被告席上去,也不想進大牢的話,那麼,當他手按著聖經發過誓之後,最好還是實話實說。所以,在美國法庭上,律師在向一個證人取得關鍵證詞的時候,常常在提出問題之前提醒證人,你的回答是在「誓言之下」的。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證人是不敢把這樣的提醒當作耳邊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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