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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


  更何況,此時,這個國家監督機制的一個重要按鈕,已按照預先設計的程式,自動打開。在「水門事件」的案發地,美國首都華盛頓,由二十三名隨機抽選的華盛頓市民組成的大陪審團,已經開始進行對「水門事件」的秘密聽證。

  你也許要問了,為什麼是秘密聽證呢?大陪審團是怎麼回事呢?

  去年,我曾經向你介紹過美國的陪審團,但是,大陪審團和一般的陪審團是不同的。他們的任務是根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在檢察官起訴之前,代表人民對案情進行秘密聽證。根據聽證情況,再決定是否需要繼續追究調查,是否可以對該案的涉嫌者起訴。如果通不過這一關,政府行政分支的檢察官就無法對涉嫌者提起公訴,也就根本談不上審判了。因為原則上,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是代表人民在向被告提起公訴。但是,由於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通常會產生異化,成為人民之外的一種獨立集團。因此,大陪審團和陪審團都是對這種異化的一種監督限制。

  之所以要秘密聽證,是因為在這個時候,涉嫌者還沒有被批准起訴,他還不是法庭上的一名被告。在這個階段許多證據還不適於公開,以保護受嫌者。因為他完全有可能最後被大陪審團判定不被起訴。法律在這個階段還必須保護他的隱私權。

  但是,在大陪審團聽證期間,涉嫌者必須積極配合大陪審團的聽證,如實回答一切問題。這個階段還不是刑事審判,因此,涉嫌者也不能藉口引用憲法修正案的第五條,即公民「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這一條,而拒絕回答問題。一般在這個階段也不能由律師陪同出席聽證會。

  在這一階段,一切證據都只引向「起訴」或「不起訴」這樣兩個結果。在大陪審團聽證期間發生的一切都是保密的,也並不影響今後有可能發生的審判。一經得出「起訴」或「不起訴」的結論,大陪審團就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立即解散各自回家了。如果該案被判定必須起訴的話,那麼,為此後的審判,將根據同樣的隨機抽選方式,選出新的陪審團參加起訴後的審理過程。

  我們再回到「水門事件」。從共和黨總統再任委員會辭職的,還有一個出納員。前面已經講過,儘管說在1972年的「聯邦競選法」實施之前,未提名為總統候選人的競選者,他所收到的政治捐款按規定不受監督。但並不意味著就可以違法使用政治捐款,一旦有違法嫌疑,還是會被查帳。因此,他們趕在「聯邦競選法」生效前一天交給李迪用於「水門事件」的活動經費,隨著「水門行動」的敗露,也必然會水落石出。因此,參與了這個違法動用政治捐款過程的出納員,也辭職下來,開始為自己尋找律師,並且等候法律找上門來。

  這個時候,事情還只到李迪為止。但是,可以看得出來,李迪身後的人們已經非常緊張了。司法部長和刑事局都在按程式推動聯邦調查局繼續查下去。在這種情況下,尼克森和手下那幾個親信商量的時候,甚至說,我就是吃不准是否能乾脆把司法部長和聯邦調查局副局長找來,讓他們停止調查。

  尼克森之所以會這麼想,就因為不管怎麼說,他可是司法部長的上司。難道一個上級就無權給下級下一個命令嗎?再說,這部長好歹還是他提名任命的呢。話再說回來,司法部長畢竟是總統的行政系統的一個雇員,他的政治前程在一定的程度上確實是總統給的。如果尼克森連任下一屆總統的話,那麼,他將來的前程也可以說是在尼克森手裡。不僅司法部長有這個顧忌,其他的一些關鍵的官員應該說都有類似的考慮。這也是當這些官員,甚至一些檢察官,在發現此案有可能與白宮有瓜葛的時候,多少都有過些猶豫和彷徨。

  但是,在美國這樣的制度下,一個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式,它就如同衛星進入了運行軌道。它會自動地按預想的順序往前走。要一反常態地中止運行,或者拖它偏離軌道,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根據分權的原則,行政分支的一個高級官員做的再大,也不能干涉司法程式,即使是很低級的法庭的程式。哪怕是企圖拖時間,延緩它的進程都並不容易。略一過火,這種拖延的行為本身就成了犯罪,更不要說製造什麼口實中止調查了。

  美國的司法部長都是老資格的法律工作者。他們一般都是律師或法官出身,對「妨礙司法」一詞意味著什麼心裡很清楚。他們更明白,在美國,作為一個政府官員,是很難做到向外界徹底隱瞞什麼不尋常舉動的。調查一拖延,他就必須回答國會的質疑,說出拖延的正當理由。因為他雖然是總統行政分支下的一個官員,但是,按照憲法的精神,他的行為並不是只對總統負責,而必須是對美國人民負責。

  司法部長還知道,整個調查不可能自始至終處於「黑箱操作」的狀態。也許,某一個階段,某一小部分可以暫時隱瞞,可是,在新聞界的包抄之下,一點一點都會登上什麼報紙和雜誌。總有一天,毫無秘密可言。到那時候,那些登在報紙上的「真相報導」裡,曝光出來的屬於他的那一部分,必須是經得起敲打的。否則,他就也要準備請律師面對法庭的被告席了。

  所以,司法部長也罷,聯邦調查局長也罷,眾多由總統任命的官員們,他們之中不乏有一些顧忌總統壓力和顧忌個人前程的人。可是,在猶豫中搖了幾搖之後,他們幾乎都在總統與制度之間,選擇了服從這個制度。遵從這個制度,他們必須根據法律程式按部就班地查下去,哪怕查的就是自己的上司,他們也會公開地正常地查下去。

  在美國,妨礙司法是最明顯的刑事犯罪,而且是重罪。儘管尼克森和他的手下人在「掩蓋」行動中的每一個動作,都已經是犯了妨礙司法罪,但是,總統如果直接強令停止調查,將是歷史罕見的嚴重妨礙司法罪。這就是尼克森吃不准也不敢這麼幹的原因。更何況,這樣的強制命令是否會有效果,也是尼克森同樣感到吃不准的。

  可是,他這麼一說,手下人居然心領神會,把這個意圖至少是暗示了下去。在聯邦調查局和中央情報局明確了總統手下人的意圖之後,兩個局的副局長見面坦率交換了一次意見。並決定把他們接到的暗示向總統彙報。最後,是聯邦調查局的副局長格雷和尼克森打電話談了這個問題。這個格雷應該說也是尼克森的親信之一。在聯邦調查局的局長拒絕向白宮顧問交出「水門事件」的調查檔後,作為副局長的格雷卻多次向白宮透露過一些調查進展。

  不過,透露一點調查情況是一回事,接受來自總統方向的暗示或者指示就停止調查又是另一回事。格雷可沒有這個膽量走得那麼遠。他只能向尼克森攤牌。他終於明確地告訴尼克森,這案子掩蓋不了,必將引向上層,總統應該脫身于那些涉案的人,干涉調查只可能導致毀滅。尼克森在電話裡久久不語,然後,他只能說,你還是充分積極地進行調查吧。

  至此,尼克森阻止聯邦調查局的念頭,大概是徹底打消了。這麼一來,尼克森就還剩下兩條路可走,一是中止「掩蓋」行動,儘量脫清與涉案違法人員的干係,聽任法律程式的進行,也就是該怎麼樣就怎麼樣,向法律投降。第二條路就是繼續依靠自己的小圈子進行「掩蓋」行動,阻止不了調查就干擾調查。權衡之後,尼克森選擇了第二條路。也許,正因為他是總統,在知道「掩蓋」的全部困難和危險的同時,他還是相信一個總統應該有足夠的權力和能力「掩蓋」這樣一件「小事」。從這時開始,越來越得到尼克森信任的白宮顧問迪恩,正式成為「掩蓋」行動的負責人。

  「水門事件」發生已經三個月過去了,調查還停留在李迪這裡。而李迪不管和白宮關係如何深,可從他調到共和黨再任委員會開始,名義上他總是已經離開白宮了,只能算是白宮的前雇員。這時,距離大選只有一個多月了。於是尼克森穩住神,通過新聞發佈會向全國宣稱,在「水門事件」中,沒有任何白宮的雇員涉案。然後,尼克森咬咬牙,把「水門事件」稱為「一個可怕的事件」。並且為了作出姿態,使外界不至於認為李迪與司法抗拒的根源是出在白宮,他甚至一副正義凜然的樣子,大言不慚道,「真正惡劣的不是事件本身,因為競選中可能有過激的人會做出錯事,真正惡劣的是企圖掩蓋真相。」

  這麼一來,至少暫時大家把「水門事件」都當作幾個「政治小蟊賊」的傑作了。在大家的心目中,「水門事件」本身的級別也就隨之大大降低。人們儘管還是將信將疑,可是在大選之前,公眾的注意力被成功地引開了。一般的民眾並沒有把「水門事件」當作一個什麼了不起大新聞。

  就這樣,不久以後,尼克森如願連任,再一次被選為美國總統。在這近半年的時間裡,他下面的那幾個「顧問」竭盡全力四處為「水門事件」滅火。剛剛擔任「掩蓋」行動負責人的白宮顧問迪恩,曾經向尼克森保證,在大選之前,「水門事件」肯定不會出來壞事。看來,也按計劃都做到了。

  尼克森又當上了總統,繼續大權在握。可是,企圖一手遮天的「掩蓋」行動是不是就能夠成功了呢?總統是否真的具有超越美國制度的「法力」呢?美國畢竟只有一個總統,而且只有他是通過全民選舉產生的。一旦選上去了,為了維護這樣一個全民選擇的嚴肅性,在四年任期之內要他下來,也不可能是隨隨便便的。因此,雖然憲法規定通過一定的程式,國會可以彈劾總統,但是,直至那個時候,歷史上還沒有任何一名美國總統因國會彈劾而下臺。那麼,是不是尼克森選上之後就可以放心了呢?

  我想在下一封信裡,再向你介紹尼克森連任之後「水門事件」的發展。

  祝

  好!

  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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