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總統是靠不住的 | 上頁 下頁
二五


  這名律師直直地就奔向了最高法院。為什麼他一告就告到最高法院呢?這算個什麼司法程式呢?他有他的道理。因為在美國國會通過的「1789年的司法法案」中,有一個第十三條,該條規定,授予最高法院一個額外的權力,就是最高法院可以直接向行政官員發出強制執行令。也許,這是1789年國會對於實行「司法制約行政」所作的一個嘗試吧。

  既然這條法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有權直接強制新的國務卿送出那張任命書。所以,瑪勃利的律師當然就直接奔最高法院而來了。但是,不知你是否看出這樣一個問題?這個「第十三條」只規定了最高法院有發出強制執行令的權力,卻沒有解決一個「怎麼強制」的問題。

  美國最高法院只有那幾個大法官,既無行政分支所擁有的兵權,又沒有立法分支所擁有的財權。也就是說,如果大法官真的發出強制令的話,萬一行政分支不服從,那時,大法官既派不出兵去強迫它執行,也不能以切斷行政分支的開支相威脅,他有什麼辦法去保證強制令的執行呢?

  在看這個故事的時候,你一定要時時想到,這是發生在兩百年之前。在美國,那還是一個頗為「蠻荒」的時代。你只要想想那些美國西部電影就可以有個大致印象了。更何況,這時連大規模的西部開發還沒有開始呢。所以,這個剛剛找到一個臨時小辦公室的最高法院,還顯得弱不禁風。它還沒有多少如現代美國的法律文化資源可以利用。也就是說,最高法院在當時的美國,遠沒有建立起今天這樣的權威性。因此,在它的權威建立之前,就一下子和政府權力的另外兩個分支碰僵在十字路口上,其局面就像是一個還沒成熟的少年與兩個壯漢的對峙,形勢十分緊張。當時的美國還沒有電視,甚至連個收音機都沒有,所以老百姓還不可能很關心這些事情。可是,至少在政治中心的首都華盛頓,大家的注意力很容易被這個案子吸引過來。

  更何況,這個案子又是如此具有戲劇性:告的是新國務卿壓下了老國務卿留下的任命,而老國務卿偏偏又擔任了審這個案子的大法官。還有比這個更有好戲可看的嗎?我卻常常想,這事正巧是發生在建國初期,才給了人們一個看好戲的機會,若是發生在今天,沒准法院一接這案子,馬歇爾這樣的「當事人」就該回避了。

  可這是在兩百年前,還沒那麼地道的規矩。案子就是落在馬歇爾手裡了。可是,他該怎麼處理為好呢?

  馬歇爾如果對這個不予審理,那麼,最高法院就活像是在十字路口主動畏縮退讓的少年,今後出門也休想再抬起頭來了。如果他發出強制令,行政分支不予理睬,這就象那個少年對著壯漢大喝一聲「讓開」之後,壯漢紋絲不動,他僅僅是白吆喝了一聲,除了會引起圍觀者的一陣哄笑,什麼結果都不會有。不論發生的是這兩種結局中的哪一種,都會與馬歇爾強化司法的理想背道而馳。這可真是考驗一個人的政治智慧的時候。

  馬歇爾的第一個動作,只是給現任國務卿麥迪森發了一份通知,代表最高法院要求現任國務卿陳述理由:為什麼不應該給你發個強制令,迫使你送出瑪勃利的任命書。這份通知,就像是這個少年主動站到了十字路口,華盛頓的「觀眾們」立即象過了電一樣感到十分刺激,紛紛「圍了上來」。

  也許,馬歇爾的這一舉動是想在不示弱的前提下,先拖一段時間。也許,他還希望就這個問題,引起人們對於政府權力的一場討論,讓人們有機會對其司法分支和其它兩個分支之間關係作一個反思。結果,這一舉動首先是引來了一批人對他的圍攻謾駡。指責馬歇爾是惡意攻擊國務卿。同時,國會果然引起了一次次的爭論。爭論的內容正是司法分支的獨立和權力到底應該到什麼程度。

  我想,這正是一個國家面臨的最困難和關鍵的時刻。定下一個大原則之後,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如果喪失了對於一個原則的分寸和度的把握,很可能同時就喪失了這個原則本身。

  照說,這個案子是發生在政府的行政分支,與國會沒有什麼關係。但是,司法分支的許可權和獨立性問題,一直是國會關注的議題。這個的案子又一次引起了國會對於老問題的討論,而且國會的討論是非常激烈的。不少議員認為馬歇爾主持的最高法院管過了頭,主張推翻有關司法改革的「1801年司法法案」,「把大法官們送回他們的巡迴職責中去,使他們沒有機會出來誤導。」

  但是也有反對意見的,一個在獨立戰爭中致殘的老兵,當時的紐約州州長莫利斯,吃力地撐著他的木腿,神情激動地告誡大家,必須給予司法分支足夠的獨立性,使之有能力制約立法和行政分支。他尤其指出了對於立法分支監督的重要性,「以防止一些違憲的法律損害憲法。」他在最後幾乎是嚷著向在場的議員宣稱「你們如果撕去了這份憲法,你們將永無機會再得到另外一份!」

  在美國,有一個傳統做法是很有意思的。那就是,凡是這一類的國會辯論,每個議員的態度不僅在當時是公開的,而且,他的發言將會記錄在案,隨時備查。任何一個老百姓都可以查到。這樣,沒有一個觀點是在當時就能夠一錘定音的。美國人把一切都交給時間,讓歷史去對一切作出再判定。

  任何一個歷史事件,都會隨著歲月滄桑,星換鬥移,逐漸脫出歷史局限的外殼,顯露出它的真實面貌和真實意義。在不同的年代,不同的歷史學家會一遍一遍地去寫書,去引用這些人物的發言,去重新給它一個新的認識和定位。這時,他們會去美國國會圖書館,免費的,不需要任何介紹信的,查出那些當年歷史人物的發言和論斷的原件。孰是孰非,也就會越來越清楚地呈現在後代的面前。

  在美國,沒有一個歷史事件和歷史人物,能夠逃脫得了這樣一種歷史的檢驗。其關鍵不僅僅在於政府論壇歷史記錄的準確和保存,還在於這些記錄都是公開的。沒有一個歷史人物,可以因為他是總統,或者因為他是一個大家公認的英雄,就在歷史檔案中,隱去或者修改不利於他的形象的某個部分或某些發言,甚至連封存某個部分,想貼上「不得查閱」的標籤,都是做不到的。

  同樣,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除了投票結果之外,也是由所有的大法官,不論對判決持肯定意見的,還是對判決持否定意見的,分別寫下一段他的觀點,陳述他表決的理由。然後,存檔備查。現在,我們坐在家裡,就可以通過電腦聯網,查到美國歷史上所有重要案例中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詞。因此,當歲月拂去歷史塵埃之後,他們是歷史英雄還是客觀上的千古罪人,會突然變得一目了然。

  例如,在我們參觀最高法院陳列室的時候,那裡有一部介紹最高法院歷史的錄影片。該片強調地提到,在南北戰爭之前三年的1857年,在一個案子裡,當時以塔尼首席大法官主持的美國最高法院,就曾經作出了支持奴隸制的惡名昭著的判決。宣稱「黑人不是公民」,即使當黑人已經住在非蓄奴的自由州,他們也無法享有任何憲法權利。這個判決成為美國南北戰爭的一個重要起因之一,也成為在今天人們回顧美國司法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在美國,一個或一群歷史人物,可以風雲一時,權傾一時,但是,他們無法不感覺到歷史老人正非常耐心地坐在一邊,默默地觀看和等候著他們。等著浮華和渲染褪去,等著真實漸漸地裸露,在陽光下爍爍閃亮。

  這樣一種對待歷史的傳統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歷史本身。因為,公眾人物有沒有歷史感,這對於他的行為是有影響的。當他感覺到歷史目光的逼視,他的言論和行為會更審慎和負責任一些。因為他的一言一行不是被記在紙上,而是被刻在光天化日下永不磨損的碑上。

  但是,與此同時,在美國,還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就是他們承認世界上確有「歷史局限性」這麼一回事。因此,也就能夠以歷史眼光看待歷史人物,以平靜的心情對待歷史事件,不給古人扣現代大帽子。我們此後還會不斷遇到「歷史局限」這樣一個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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