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總統是靠不住的 | 上頁 下頁 |
二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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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回到1803年的美國國會,首先看到的,大概就是它的歷史局限性。最終,在聯邦派觀點占上風的國會,還是推翻了「1801年的司法法案」。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又必須踏上巡迴審理的路途。立法機構甚至還取消了法院的1802年的幾次會議,並且規定最高法院的下一次開庭,將在1803年的2月中旬。 大法官馬歇爾看上去並沒有作出抗爭,他默默地等到了1803年的2月。這時,他宣佈開始這個稱之為「瑪勃利告麥迪森」的案子。 案子一開始,原告先化了大量時間精力以證明,亞當斯總統確實曾經簽過這樣一份法官任命書。對此能夠提供最確切證詞的應該是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先生。但是,首席大法官本人當然不能自己從法官席上跳下來,跑到證人席上同時兼做一個證人。所以,還是費了一番周折。最終,提出決定性證詞的居然是馬歇爾法官的弟弟。當時馬歇爾還是國務卿,他的弟弟當時正巧就在國務卿辦公室,親眼看著這份總統簽過字的任命書被封起來,但是沒有送出。 案情確定之後,法官允許原告律師進行法庭結辯。律師說,事實證明,他的委託人已經被任命為法官。因此,他要求最高法院根據「1789年司法法案」,發出一份強制令,強制現任的國務卿完成他應該完成的「行政動作」,把這份法官任命書送出去。 法官希望被告方也出來作個答辯。可是,政府的行政分支卻沒有一個作為麥迪森的發言人出來應對。也許,行政分支正等著馬歇爾的那張「強制令」? 我前面已經說過了,這是在一個二百年前的新國家發生的打官司的故事。當時的美國人也覺得這樣的事情很新鮮。「平衡和制約」的原則還只是剛剛實行不久的憲法裡的一個理想,是那些建國之父們的一個理性設計。它還遠不是今天在美國深入人心,理所當然的一個基本常識。因此,當時一般的美國人,既沒有面臨「憲法危機」的緊張,也沒有建國之父們高瞻遠矚的憂患意識。甚至可以說,大多數人對於這場普通人狀告國務卿這樣的「民主官司」,只是懷著看熱鬧的好奇心。他們巴不得看到馬歇爾大法官發出這麼一張強制令,同時,也巴不得看到國務卿麥迪森不予理睬。本來麼,只有當他們僵到了十字路口上,才有好戲看。 1803年的2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國會那間借來充作法庭的地下室裡,宣讀了他代表美國最高法院親自撰寫的歷史性的判決。今天,我們在現在的美國最高法院大廈的展廳裡,可以看到馬歇爾的全身塑像。在整個最高法院裡,這是唯一的一座全身塑像,凸現了他是公認的美國歷史上最重要的首席大法官。在他的黑色塑像後面,還有一塊白色大理石的牆面,上面用金字鐫刻著馬歇爾大法官在各個不同時期,在不同的案子裡寫下的最重要判詞,一共只選了短短的五條。其中第一條,就是摘自在這一天,1803年2月24日,他在「瑪勃利告麥迪森」案子中,宣讀的判詞。 馬歇爾大法官把這個案子劃分為三個不同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被告是否有權得到這張任命書?他的給出判定是肯定的。因為他的任命是在新的總統上任之前,所以老總統簽過字的任命就是合法任命。 於是,引出了第二個問題,既然原告的權利受到了損害,這個國家是否應該予以補救?對此,馬歇爾大法官說,「由法律保護每個個人的權利,就是公民自由的根本所在。不論他受到的是什麼樣的傷害,政府的首要職責之一,就是提供這樣的保護。」即使官位高至國務卿,也不能侵犯他人權利。如果他試圖這樣做,他就必須準備站到法庭的被告席上。馬歇爾大法官宣佈,因此,法庭有權接受此案,他同意強制令是妥當的。 但是,這裡還有第三個問題,最高法院就應該發出這個強制令嗎?馬歇爾大法官指出,憲法規定,只有在涉及外國使節和州為當事方的案子,最高法院才有最初審理權,其餘的案子最高法院只有受理上訴權。所以,原告雖然在理,可是他是走錯法庭了。他應該先上低級法院去告。 那麼,不是有那個國會通過的「1789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條「嗎?不是根據這條最高法院就有了直接發強制令的權力,原告不是就奔著這條來的嗎?馬歇爾大法官解釋說,這個「第十三條」,給予最高法院超越了憲法規定許可權的額外權力,因此,他不能同意。 馬歇爾進一步闡明了自己的觀點。就是,美國政府各個分支的權力都是有限的。這個限度以憲法為准。任何違背憲法原則的法令都必須取消。據此,他宣佈,「1789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條」因違憲而取消。接著,他念了那句歷史性的判詞,就是今天的最高法院用金字刻在大理石上的那句話: 「必須強調,認定什麼是合法,這是司法分支的職責範圍。」也就是說,馬歇爾大法官通過這個案子的判詞,清楚地表達了兩個最基本的概念,也是向美國政府的另外兩個分支,分別傳達了兩個明確的概念。 首先是,他向政府的行政分支宣告,司法機構有權監督和判定他們的行為是不是合法,如果司法機構認定他們是在「執法犯法」,有權按照法律予以制裁。 其次,他向政府的立法分支宣告,不僅憲法高於其它所有的法律法令,而且,「認定法律本身是否合法」這樣一個「法律鑒定權」與立法機構無關。立法機構不得隨意立法。 從此,美國「收銀機」增加了至關重要的一個制動開關。最高法院有了「司法複審權」。這使得美國的司法機構第一次明確獨立於政府的另外兩個分支,也因此歷史性地確立了最高法院的地位。從此大家清楚地意識到,給雞毛小案斷是非,並不是美國最高法院的職責,最高法院不是一個放大了的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的職責是解釋法律和判定法律,是從司法的角度對政府的另外兩個分支進行制約。這就是「司法複審」的意義所在。 馬歇爾大法官完全理性的思維和判定,終於不僅被原告瑪勃利所接受,更重要的是,這一切也被政府的另外兩個分支所接受了。也許,馬歇爾的判詞首先是從取消最高法院的違憲權力開始,也就是說,他是先從自己身上開刀,令人信服。也許,如現在有些學者的猜測,是由於這個判決沒有當場給國務卿開出強制令,原告瑪勃利也因為法官任命書的任期已經過去多半,決定放棄起訴,使得行政分支沒有給逼急,而比較容易接受這樣的結果。 也許這樣的推論都有道理。但是,我也相信,這和當時行政分支的主管以及國會大多數議員,在理性之下的權力退讓,是不可分割的。這種退讓建立在這樣一種共識之上,就是大家必須合力建立一個「分權的,制約的,平衡的政府」。有了這種共識,才可能在權力問題上產生妥協和退讓。而這種妥協和退讓並不是從這個時候才有,當初的制憲會議,就是依靠這樣的理性精神才得以成功的。 這種理性的精神又是建立在這樣一個基礎上,就是,這些分據於政府權力不同分支的當權者,他們確有觀點的不同,這種不同觀點所產生的爭執和衝突,有時甚至表現得十分感性和衝動,激烈和過火。然而,這裡沒有充斥私欲私利的權力鬥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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