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總統是靠不住的 | 上頁 下頁
二〇


  但是,包括我上面提到的「紐約時報」所得到的消息之外,時有其他的白宮消息外漏。因此,尼克森下決心在白宮抓消息管道的「防漏堵漏」。他想知道是哪一個節點走漏了消息。當然,誰都知道,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在白宮的工作人員辦公室安裝竊聽器了。可是,尼克森知道,他要合法地竊聽的話,必須得到美國政府另一個權力分支,即司法系統,發出的竊聽許可證。他也同時明白,在美國有關個人隱私的憲法第四修正案的保障下,他休想以保護國家秘密之類的理由,從司法系統取得這樣的許可證。那他怎麼辦呢?

  誰都知道,今天美國的聯邦調查局和中央情報局,擁有世界上最先進的裝備和一批受過專業化訓練的最精幹的情報人員。從理論上說,它們都是政府行政這一分支的。它們的局長都是總統任命,然後由國會通過的。如果白宮想幹什麼勾當,難道還不是招之即來嗎?

  但是,在美國的權力結構中,聯邦調查局和中央情報局都是所謂的「獨立的聯邦機構」,它們和聯邦儲備委員會,聯邦通訊委員會,聯邦航空管理局一樣,並不真正屬於總統行政分支的管轄。它們的章程必須受到政府權力的立法分支國會的批准,運作也必須受到國會的監督。美國的中央情報局的責任範圍完全是對付國外的,原則上它直接對總統負責。聯邦調查局的職責是調查國內(跨州)的犯罪活動,理論上是在行政分支的司法部之下。儘管它們相當獨立,但是,和政府的行政一支還是有一定的關係。

  問題是,國會對於它們的活動有嚴格限定。例如,根據1947年的國家安全法,國會嚴禁中央情報據局進行國內情報活動和干涉國內事務。而聯邦調查局也必須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操作。也就是說,首先是總統不能利用中央情報局調查國內案件。其次,如果他要用聯邦調查局,也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既定程式,照章辦事。結果就還是必須取得合法的司法許可。這樣,一個圈子又繞回來了。

  去年我在介紹美國憲法修正案的時候,你可以看到,由於憲法條文本身非常簡潔,不同的時代又產生不同的問題和理解。因此,美國最高法院在一直不斷地對這些條文作出進一步的明確界定和解釋。尼克森初上臺的時候,最高法院對於國家安全利益與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衝突的問題,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判定解釋。因此,尼克森一開始就想鑽這個漏洞。

  他最初說服聯邦調查局在這個漏洞之下,以國家安全這一特殊理由,在他們沒有司法許可的情況下,偷偷在白宮的工作人員辦公室安了竊聽器。在當時,這的確是一個法律漏洞,但是,具體執行者在做的時候,也知道這不是什麼堂堂皇皇的行為,對於這樣做了之後,將來能否真正逃避法律追究,也感到心中無數。因此,當白宮再一次提出增加竊聽器的時候,終於被當時的聯邦調查局局長胡佛拒絕了。

  不久之後,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就以全票通過明確規定,美國政府為國家安全案件而進行電子竊聽時,也同樣必須首先得到法院的許可證。一下子堵住了這個漏洞。尼克森這時毫無辦法,只能眼睜睜地看著聯邦調查局的人匆匆趕來,立即拆走了全部竊聽器。

  在此期間,尼克森與新聞界進行了一場世界聞名的較量。那就是「五角大樓秘密檔案」。檔發表前一天,正是尼克森的女兒結婚,總統高興地與夫人翩翩起舞,大家都在電視裡收看了婚禮實況。可是,第二天的「紐約時報」上,就在尼克森父女的照片旁,有一個大字標題「越南檔案:五角大樓研究,追溯三個年代美國的捲入」。在此標題之下,「紐約時報」開始連載著名的「五角大樓秘密檔」。

  這一文件的發表,給尼克森帶來了越來越多的麻煩,尼克森感到深受傷害。最後,美國有十二家大報捲入,系列報導美國政府在越南問題上的種種作為。尼克森一方面下令白宮人員不得與報界接觸,一方面,尼克森的政府行政部門向法院起訴,要求政府的司法系統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判決報紙中斷發表這些秘密檔。

  經過地方法院審理和一級級的上訴之後,終於經美國的最高法院一錘定音。新聞界贏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雨果.布萊克,針對這個案子說了一段著名的話:每一次企圖用法庭判決去阻止報界,總會導致對於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惡名昭著以及不可原諒的違背。

  有一點你一定注意到了,就是在整個過程中,新聞界是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的條款保護的。但是,那個「漏」出國家機密給新聞界的人,應該並不在這一條保護之列。

  在這裡我想說明一點,在美國,保密工作確實比其他國家要困難得多。因為國家的

  各種機密計畫乃至國防工程,都有大量的民間企業和機構的參與,也涉及大量的民營企業機構的工作人員。而且在這些人裡頭,還有大量的新移民甚至外國人。不要說向新聞界洩密是一個問題,向國外的間諜機構洩密的都時有所聞。美國的間諜罪是判得很重的。如果不是間諜,而僅僅是向新聞界洩漏國家機密,政府機構當然也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懲治。

  在這個「五角大樓案」裡,就有這樣一個洩密者,他叫艾爾斯柏格。他就是在民營的研究機構工作時,偷偷複印了大量政府秘密檔。他的洩密動機並不是想用這些檔賣錢。他只是一個理想主義的反戰者。艾爾斯柏格雖然曾經也是一個主戰的「鷹派」,可是他後來轉變了自己的立場。秘密檔公佈之後,他還自動向聯邦當局投案,以表明自己的反戰動機和無怨無悔,並在法庭外受到反戰者們迎接英雄般的歡呼。這也是美國一些政治機密很難保密的原因之一,在美國,各種各樣自有主張的理想主義者確實特別多。

  這個艾爾斯柏格就是一個為反戰寧可坐牢的理想主義者。他宣稱自己不僅把秘密檔給了報紙,還給了國會參議院的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通過這一舉動,我們可以看到,他的思路十分清楚,也很美國化。意思就是,一是要讓新聞監督在越南問題上起作用;二是要讓美國政府的立法分支(國會),通過對行政系統秘密檔的審查,履行他們對於行政分支的越南政策的監督。這是非常典型的美國式思路。

  尼克森之惱怒真是可想而知。在法庭上向新聞界挑戰,不僅沒有阻止」五角大樓檔」的發表,反而大長了新聞界的威風。再加上收到艾爾斯柏格檔的那個國會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一直被尼克森視為政敵。因此,在尼克森看來,這個艾爾斯柏格就等於是在把攻擊尼克森的武器提供給了他的政敵。可是,尼克森身為總統,只能目睹這一切的發生,卻一點辦法也沒有。

  這個時候,尼克森還是必須履行總統的職責,正在忙於和越南及中國接觸。但是同時,他一方面下決心狠狠整治一下艾爾斯柏格,殺雞儆猴;另一方面下狠心要抓「堵漏」的工作。可是,雖然艾爾斯柏格是犯有「非法擁有有關國家防衛情報和偷竊政府財產罪」,可依法審判卻是司法分支的範圍,該判多少是多少(這些罪名不會判得很重)。至於尼克森的行政分支,根本連插嘴打聲招呼的可能性都沒有,更不用提什麼插手干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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