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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


  三、政教分離和宗教自由

  宗教和信仰的自由,被美國人看作最基本的民眾權利,沒有信仰自由就等於沒有思想自由與精神自由,也就沒有一切自由。而宗教自由在具體社會環境下的保障,取決於政教權力的分離。美國人最早在世界上認識到這一點,並且寫進了他們的憲法。

  我們知道,400年前,「五月花號」冒著風浪嚴寒來到北美的新英格蘭,是為了躲避宗教迫害,尋找一塊信仰自由的「上帝承諾之地」。早期的北美殖民地人們,多有虔誠而堅定的宗教信仰,卻又懷著純潔心靈、純潔世界的理想主義而排斥異端。早期殖民地是政教混合的,和他們要逃避的政教合一的英國如出一轍。新英格蘭的清教徒,賓夕法尼亞的教友派,種種逃出歐洲宗教迫害的新教徒們,卻不能容忍互相之間的不同。殖民政權經常加入衝突,甚至釀成流血。著名的羅傑·威廉斯,由於其觀點而不能見容於麻塞諸塞殖民當局,被迫出走,而後創建羅德島殖民地,開始宗教自由的嘗試。他是北美宗教自由的先驅。

  1786年1月,弗吉尼亞州議會在詹姆斯·麥迪森和湯瑪斯·傑弗遜的倡議下,由傑弗遜起草通過了著名的《佛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在這個法令中,傑弗遜聲稱,信仰什麼宗教,是上帝賦予人的天然權利,不受他人的強迫。他說:「如若我們允許政府官吏把他們的權力伸張到信仰的領域裡面,容他們假定某些宗教的真義有壞傾向,因而限制人們皈依或傳佈它,那將是一個非常危險的錯誤做法,它會馬上斷送全部宗教自由,因為在判斷這些宗教的傾向時,當然是這個官吏做主,他會拿他個人的見解,作為判斷的準繩,對於別人的思想,只看是否和自己的思想相同或不同,而予以贊許或斥責。」

  最後,湯瑪斯·傑弗遜寫道:「雖然我們都很清楚地知道,我們這個議會,只是人民為了立法上的一般目的而選舉成立的,我們沒有權力限制以後議會的法令,因為它們具有和我們同樣的權力,所以,如果我們此時聲明這個法令永遠不得推翻,這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但是我們還是有自由聲明,同時必須聲明,我們在這裡所主張的權利,都是人類的天賦權利,如果以後通過任何法令,要把我們現在這個法令取消,或者把它的實施範圍縮小,這樣的法令,將是對天賦權利的侵犯。」

  《佛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宗教自由和政教分離條款的先聲,而湯瑪斯·傑弗遜最後寫下的那段話,就是《憲法第一修正案》中關於「國會不得立法」條款的先聲。《佛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是如此重要,湯瑪斯·傑弗遜在自撰的墓志銘中,沒有一個字提到他曾任美國總統,卻寫下了他是《佛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的起草者。

  今天,我們依然可以看出,當200年前美國憲法規定政教分離的時候,其實含有兩重意義:一是防止政府扶持、促進某一種宗教,或者打擊、鎮壓另外一種宗教;二是防止教會利用民眾信仰和信徒的追隨,來干預世俗政府事務。那個時代,真正的無神論者還很少,政教分離的具體實施就是在各種宗教,其實就是基督教各教派之間一視同仁。那個時代還沒有提及「上帝」就會傷害無神論者的問題。這就是我們會在美國錢幣上、在法庭上、在其他一些政府主持的場合聽到人們提及「上帝」的原因。

  四、新時代的新問題

  北美殖民地是宗教信仰者尋求和開拓的理想之地。美國人一向認為自己是敬畏上帝的,並把敬畏上帝看作個人和社會的道德來源。然而,過去的100年是美國民間迅速世俗化的時代。美國人,無論朝野上下,無論俗界神界,對建國之父們定下的政教分離原則深信不疑,可是,在新的時代、新的社會條件下,哪些傳統做法是過時了,是違背政教分離的,哪些只是承襲傳統,是可以保留的,這卻常常在民眾中引起分歧,從而時不時地驚動最高法院來作出裁決。政教分離原則最流行的說法就是,在教會和政府之間,有一道「牆」。可是,同時,基督教信仰的傳統在美國社會和文化中根深蒂固,美國朝野的很多價值來自于他們的傳統宗教信仰。也就是說,這道「牆」的兩邊,有一些共同的價值聯繫著。如今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蘭奎斯特就曾表示,所謂教會和政府之間的「牆」,其實並不存在。

  1984年,聯邦最高法院曾經在一項裁決中判定,在美國錢幣上印著「我們信任上帝」字眼,並沒有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確立條款」,因為這種字眼的宗教寓意,在人們日常生活的重複使用中,事實上已經消失殆盡了,也就是說,這種字眼出現在鈔票上,已經不會形成對無神論者的冒犯和傷害。可是,中小學校裡「忠誠誓言」中的「上帝之下」呢?它是不是冒犯了無神論者的信仰自由的憲法權利,是不是違背了政教分離的憲法原則?

  紐道訴美國國會一案的裁決發表後,保守派紛紛譴責,是自由派的「政治正確」教條弄糟了事情。巧的是,這一裁決發表的第二天,6月27日,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接近票數作出裁決,低收入家庭孩子從政府得到的教育資助,所謂「學費代用券」,可以用來支付上私立學校的學費。而全美2/3的私立學校是教會學校。這等於是用納稅人的錢來支持私立教會學校。最高法院判決,只要學童作出上私立學校的決定是完全自主的,沒有受到政府的干預,也就是說,政府沒有故意動員、勸導或強迫學童上私立學校,是學童家庭完全自主地決定上私立學校,那麼,允許學童用學費代用券來支付私立學校的做法並不違背「確立條款」,是符合憲法政教分離原則的。

  第九巡迴上訴法庭對紐道一案的裁決公佈以後,據《新聞週刊》的民意調查,87%到89%的民眾支持在忠誠誓言中保留「上帝之下」的字眼。54%的人認為,政府沒有什麼特別的理由一定要避免提及宗教;60%的人認為,領袖們公開表示信仰上帝,這對國家有好處。但是,顯然大多數人都看到了當代美國文化的多元性:只有29%的人認為美國是一個「基督教國家」,而45%的人認為美國是一個「世俗國家」。84%的人認為,只要不明確表明是哪個「特定宗教」,那麼在學校、政府建築物和其他公共場合提到「上帝」,是「可以接受的」。儘管幾乎所有的人都預言,紐道一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多半會被最高法院推翻,可是回顧最近幾十年最高法院的歷史,你就會知道,現在如此斷言還為時過早。幾年前的焚燒國旗案,也是國會和白宮都表示支持,大多數民意也表示支持,卻連續兩次被最高法院以5比4判定違憲。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自有他們的思路和邏輯。這一次,關鍵在於,「上帝之下」這幾個詞,到底是不是傷害了無神論者。最高法院將怎麼判,是「在上帝之下」還是「和上帝無關」,還是讓我們耐心等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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