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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


  原則上講,這些場合提到「上帝」不是強制性的,而是自願的。而法庭要求證人在作證以前必須宣誓,卻是強制性的,宣誓以後說的話就是「在誓言之下」,此後說假話就是偽證罪。在歐洲歷史上,這種宣誓曾經是一種宗教要求,表示你是在上帝面前發誓,是對著上帝作證。隨著歷史演變,現在法庭承認民眾宗教多元化,證人可以選擇自己信仰的宗教象徵來宣誓,也可以不引用宗教物件而宣誓。也就是說,理論上,證人在法庭上可以帶一本猶太教的《五書》,或者一本伊斯蘭教的《古蘭經》,或者帶一本佛教的《金剛經》去宣誓,並表示要菩薩保佑,或者宣佈自己是無神論者,不對任何神,僅僅對法律起誓。聯邦法庭曾經作出裁決,這樣作出的宣誓,在法律上的效果完全相同。

  現在就可以理解,儘管有很多人面對這些一再提到「上帝」的公共場合感到不舒服,但是對此提起司法挑戰,卻必須有一定的條件,你必須向法庭證明,你受到了侵權或傷害。而這些提到上帝的場合的「自願」和「自主選擇」的規定,使得你很不容易證明這種場合的侵權和傷害。這就是「忠誠誓言」一直用了半個世紀,用到21世紀的原因。

  終於,機會來了。

  二、紐道訴美國國會案

  邁克爾·紐道(Michael Newdow)是加州一所醫院急診室的醫生,49歲,是一個堅定而熱忱的無神論者。他有一個8歲的女兒,在公立學校二年級讀書。根據加州的法律和學校所在學區的政策,學校老師每天都會帶領「自願的學生」,朗誦1954年版本的忠誠誓言。根據美國人公認的概念,未成年孩子的權利和利益由孩子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代表,要把孩子培養成什麼樣的人,這是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的權利,而不是國家、政府或任何團體的權力。紐道當然希望自己的女兒也像他一樣,是一個無神論者。可是每天學校裡老師帶領宣誓,頻頻提到「上帝之下」,等於在向他女兒灌輸宗教意識,這使他相信,自己女兒的合法權利遭到了侵犯。儘管法律規定,宣誓是自願參加的,她女兒完全可以不參加宣誓,但是,作為一個二年級的孩子,等於被排斥在集體活動之外,而且還要聽到同學們在老師帶領下的宣誓,這仍然形成了一種傷害。

  紐道後來接受CNN採訪的時候披露,早在1996年,有一天,他看著自己手裡的一枚硬幣,看到上面刻著:「我們信任上帝」,心裡想,「我不信任上帝。這是我的錢,為什麼要刻著信任上帝?」紐道在加州大學醫學院畢業行醫以前,還正經在密執安大學法學院學過法律,他相信憲法和法律是站在他一邊的,政教應該分離,他的女兒不應該受到這種傷害。1998年,他住在弗羅裡達的時候,就向法庭起訴,但是被法庭駁回,因為那個時候他女兒還沒有上學,「傷害」只是他的預見和想像,法庭不接受。在他搬到加州,女兒入學以後,他再次走向法庭,提出民事訴訟,一口氣把美國國會、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克林頓、加利福尼亞州政府、女兒的學校所在的學區、學區的督導,統統列為被告。

  這就是紐道訴美國國會案。原告紐道要求聯邦法庭下令取消忠誠誓言中「上帝之下」的字眼,但是並不要求政府對他和女兒受到的傷害作出金錢賠償,他不是為了錢去惹這個麻煩,打這個官司的。

  在聯邦地區法庭上,被告學區的律師向法庭提出主權豁免。美國國會、總統也向法庭提出,要求駁回原告的指控,聲稱政府官員只是依法工作,在這前提下具有不受指控的主權豁免,法庭只能對法律的合憲性問題作出裁決。地區法庭駁回了原告的指控,從而上訴到第九巡迴上訴法院。

  上訴法庭長達幾十頁的裁決書,一開始先要對司法權問題作出解釋。裁決書指出,原告要求美國總統修改、取消或中止「忠誠誓言」的要求是不合理的。美國總統沒有這個權力,該案涉及的是聯邦某成文法的合憲性問題,總統不是該案一個合適的被告。

  同樣,根據分權、制衡的原則,聯邦法庭沒有權力干涉國會的立法,不能對國會該立什麼法,不該立什麼法發表司法命令,所以原告要求法庭下令是不合理的。但是,聯邦法庭可以對1954年法令的合憲性問題作出判決。

  然後,裁決書用相當的篇幅詳細論證紐道的案子是不是能夠成立,即紐道的合法權利是不是受到了實際的侵犯和傷害。裁決書重複以前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意見:「父母有權指導自己孩子的宗教培養,並據於此,有權保護他們的權利。」裁決書認定,在小學生的年齡,再加上在教室這樣的封閉環境裡,忠誠誓言無疑是向小學生傳達了政府支持某種宗教而不喜歡別種信仰的資訊。法庭認定,紐道和她女兒受到了「事實上的傷害」。

  最後,裁決書考察1954年版本的「忠誠誓言」,在增加了「上帝之下」的字眼以後,是不是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的,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來「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即《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確立條款」。

  法官古德溫在裁決書中指出,國會當年增加「上帝之下」的字眼,是為了強調美國和無神論對立國家的區別,這一做法是和憲法規定的政府不得扶持任何一種宗教的規定相違的。「確立條款」不僅禁止政府犧牲其他宗教來扶持和促進另一種宗教,也禁止犧牲無神論者的利益來促進和扶持任何宗教。

  裁決書用冗長的篇幅引用了以往最高法院關於政教分離和宗教自由的諸多判例,最後宣佈,1954年增加「上帝之下」字眼,以及該學區要求教師帶領學生朗誦帶有這些字眼的「忠誠誓言」,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確立條款」。

  79歲的法官古德溫和71歲的法官瑞哈特投票同意這一裁決書,而63歲的法官費爾南德茨表示同意裁決書的前面大部份,卻不同意裁決書最後對忠誠誓言違憲性作出的判斷,他說:「人們要求我們支持這樣的結論,認定這個國家忠誠誓言中『上帝之下』的短語違反了美國憲法的宗教條款。我們不應該做這樣的事情。相反,我們應該認識到,這些條款原本不是要把宗教表達驅逐出公眾思想;它們是為了避免歧視而寫下的。」

  他說,《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條款,最重要的是它要求「中性」,它實際上是最早形式的「同等保護條款」,即平等地對待所有的宗教信仰。他承認,有些人在場聽到這樣的字眼會感到不舒服,可是同樣,另外一些人會因為拿掉了這些字眼,不能朗誦這些字眼而感到不舒服,而國會必須面對現實,作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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