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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四


  但是現在,這種『按膚色做買賣』的做法就是非法的,違反聯邦民權法,於是,從此以後,一個人假如想賣掉自己住的房子,就不能說,來一個黑人,我不喜歡黑人住進這個社區我就不賣。這樣做的房地產商是要挨告的。我們剛到美國就從報上讀到一個這樣的新聞,被告的房地產商,被罰款五千美元。也許,你依然會說,這還是簡單的道理,沒什麼可爭議的。

  然而,就是這麼一個簡單的法律,卻和美國許多大城市的市中心區的衰落有著直接的關係。在種族融合的問題上,美國是世界的一個先行者,而紐約是美國的一個先行者。今天你假如去紐約,會看到一個叫人目瞪口呆的景象。在最豪華的住宅區僅僅相隔數個街區的地方,就是門窗被木板釘死,窗戶給燒得漆黑的一幢幢「死樓」,連連綿綿一大片。這就是黑人進入,白人撤退的結果。只是紐約的這種情況在本世紀初就漸漸開始了。六十年代以後,確實有許多原來安居樂業的地區突然被改變,許多人家的寧靜生活被打破,許多居民甚至被迫遷離自己居住幾十年,甚至幾代的故居。

  為什麼呢?就是因為黑人,或是其他少數族裔的遷入。也許,你會說,這是那些原來的居民種族歧視的緣故。誰讓他們不願意和少數族裔做鄰居。這是他們自己的問題。當然一些人有這樣的問題,卻不是全部原因。由於這種情況至今仍在各個地區發生。因此,我們甚至也有機會親眼目睹這樣的過程。

  我們的一個朋友住在一個鄰近大學的居住社區。原來,這裡主要的居民是以白人為主的大學裡的教職員工。逐漸地開始有越來越多的各種族裔,各種背景的人搬入。於是開始有了開著震耳欲聾音樂的汽車常從門前駛過,嘈雜的聚會,有些屋子前開始雜草叢生無人料理,社區變得不再美麗如畫了。這個社區相當大,一開始的變化還不太觸目。但是,逐漸開始令原來的居民感到不安。

  在美國,鄰居糾紛是極少的。一是因為居住空間基本不重合,二是因為不能隨意進入他人的私產土地的範圍,三是因為如果有過分的夜半喧嘩之類的騷擾,一般不必自己打上門去,而是打電話報警。所以,這個社區發生的問題不是鄰居糾紛,也不是膚色偏見,而是經濟規律。

  因為原來非常整潔,開滿鮮花的寧靜社區的整體形象有了疵點,房地產價就開始下跌。這樣的現象一旦露頭,就會有一個骨牌效應。儘管房屋的買賣和遷居在這裡還算方便,但是畢竟是家庭的一件大事。人們並不願意動輒搬家。但是,只要地價保不住,搬的人達到一定數量,就會人心惶惶。就象股票拋售一樣,一個惡性循環就這樣開始了,越是地價低,買得起願意搬進來的人就更為紛雜,甚至會有安全之虞。於是,社區前景就更為堪憂,原來的居民逃離的速度就越快。我們的朋友雖說還沒有搬走,但是,已經開始認真地考慮找新的房子了。

  一個在你看來幾乎道理極為通順,非常簡單的民權法中與房屋交易有關的條款,就在美國改變了許許多多的居民區,也就影響了很多人的生活。而這些人中的絕大多數,都並不是種族主義者。為一個平等的,尊重弱勢群體的自由,尊重每一個人的公民權的理想,為了一個更人道的社會,這些普普通通的美國人在支付代價。這只是他們支付的無數代價中的一個例子而已。當然,他們也有抱怨,但是,民權法已經成為多數人的共識。也就是說,儘管有時人們抱怨受到的損失和傷害,可是,今天在美國,幾乎沒有人因此就提出要推翻這個民權法。這就是這個國家的進步。

  這個法案,也象我前面所說的,改變了美國的大城市,甚至中小城市市中心的面貌。許多市中心的居民區與原來的模樣相比,已經面目全非。少數族裔,主要是黑人,已經成為那裡的主要居民。因而,美國許多大城市都曾經有過,或者正在由黑人擔任市長,因為市長的選民大多都是黑人。

  什麼是「種族歧視」呢?在英語裡就是「依據種族區別對待」,有時這不僅指行動,也包括在看法上的「依據種族區別對待」。也就是在你遇到一個人的時候,對他的某一個看法,不是依據他的個人行為,而是依據他的種族歸屬或者膚色。例如,我在國內的時候,聽到過許多人這樣說:美國人實際上是很種族歧視的。誰也沒有意識到,這句話本身就是最典型的種族歧視。

  不知你是否注意到,美國人對於禁止歧視的要求,實際上是非常高的。因為它的意思是不准區別對待。現在,你很少聽到新一代的美國年輕人使用「黑人都如何如何」或「亞洲人如何如何」這樣的句型,因為這種句型容易把某一種族典型化,有種族歧視之嫌。相比之下,我們倒是常常用這種句型,因為在我們自己的文化裡,其實從來就沒有這樣高的要求。我們習慣於「區別對待」。我們還曾經習慣過這樣的邏輯:假如城裡的年輕人,跑到鄉下去住的話,這就叫做「革命」的行為。假如一個鄉下的年輕人,試圖跑到城裡來生活,這就是「盲流」了。沒准還是「破壞革命」的行為。對這樣的邏輯,我們從來沒有想到這是落到了「歧視」的範疇裡。

  可是,一個概念上的禁止歧視的高要求,卻偏偏又建立在這樣一個「種族千差萬別,文化天差地別,生活密切相連」的地方,怎樣在事實上做到不「種族歧視」呢?美國人的思路你已經很熟悉了,那就是立法解決,也就是說,在制度上推進。民權法的意義就是把依據種族的區別對待,與侵犯一個人的公民權利相連系。涵蓋所有政府機構和私人企業,不能有任何種族歧視的行為和語言侵犯。它的權威就如同美國所有的法律一樣,是由法院的判例在那裡支持的。假如房地產商只要發生看膚色交易的情況,就鐵定會被懲罰,久而久之,抱僥倖心理而繼續這樣做的商人顯然就會大大減少。

  例如,最近發生的美國的大石油公司泰克薩柯,被它的黑人雇員聯合告上法庭,告公司在升遷問題上不平等,有種族歧視。一開始公司一方矢口否認。但是,最後,一個高級管理人員向法庭交出他私自錄下的錄音,顯示在這個公司的高級主管會議上,曾經討論如何銷毀黑人原告要求官司一方出示的檔。錄音公佈僅僅十一天,已經對這個官司抗拒了兩年的石油公司立即宣佈妥協。因為他們知道這個錄音雖然不是什麼「升遷不公平」的直接證據。但是,錄音已經足以使他們在未來的官司中必輸無疑。所以,他們主動要求庭外和解,賠出一億七千六百萬美元的罰款,以賠償該公司一千四百名黑人雇員的損失。

  這樣一條界線在這裡是非常清楚的,就是作為一個個人,你有種族偏見看法,是不犯法的,這是思想自由。你假如有泛泛而指的種族主義的言論,那也是不犯法的,因為這是言論自由。但是,假如你指著一個具體的人,特定地對他說種族侵犯的話,那是非法的。因為這是語言侵犯。假如你是一個政府機構或是一個私人企業,那麼,你的語言,行為等等一切,凡是與種族問題相關的,都要謹而慎之,慎而又慎,因為這有可能違反聯邦民權法。

  這是一個法治國家。所以,民權法的通過和實施,在「種族歧視」的問題上,不可能不巨大地改變原來的現狀。因為原來的道德問題,現在成了法律問題,原來一個不受法律管制以道德判斷的行為,現在成了明確有法律懲治規定的違法行為,而且按照這裡的規矩,違法必究。這樣的一個狀況,確實大大地約束了人的行為,尤其是具有種族侵犯性的語言和行為。社會面貌和人們的思維和習慣,也一起隨之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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