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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九


  可是,當人性消失的時候,在一個「多數人的暴政」之下,沒有人能夠保護得了分散的處於少數的弱勢地位的個人。這樣的民眾私刑在南方發生了一次又一次。我剛才提到的這個數字還不包括那些同時在南方存在的對白人的私刑。

  但是,民眾私刑只是「多數人的暴政」的一個從形式就野蠻的,讓人一目了然的「初級階段」,因為它明顯觸犯起碼意義上的法律。而在法律形式之內的「多數人的暴政」,才是真正可怕的。它既可以強行開釋罪犯,也就可以合法且不動聲色地扼殺一個無辜弱者的生命。這就是培尼案刑事審理給予人們的一個警訊。當然,「多數人的暴政」甚至還可以進入立法階段。這就更不是三言兩語能夠講清的了,留待以後再聊吧。至少,「法制」還遠不是一顆定心丸,因為還有什麼樣的「法」的問題。

  記得我們在很早就討論過,民主和自由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假如在「民主」這樣一個被我們習慣上是看作「奮鬥目標」的好玩意兒裡頭,「少數人的自由」缺席,假如少數人的自由被踐踏在多數人的腳下,他們的生命也可以隨意被當作祭典「民主」的供品,那麼,這樣的「民主」只是「暴民作主」罷了。

  這就是我前面所說的,美國的民主理念和民主制度在建立之後,依躲不開「多數人的暴政」這樣一個「民主結症」的考驗。但是,在美國試圖解決這個問題的時候,它時時遇到悖論式的困惑。為什麼呢?

  你一定已經很熟悉了,美國的民主理念首先包括了區域自治的概念。也就是說,一個地區的人民有權利按照他們大多數人的意願生活,他們既不受來自外部的干涉,也不受一個類似中央政府這樣一個強權的干涉。更何況,在美國,區域自治是相當徹底的。每個州都有自己的州憲法,形同一個小國家。在美國建國的時候,這個民主理念是理想化的,因為它和「人人自由平等」這樣一個人道主義的口號同時提出,它希望展示的是一個人人享有「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的大同社會。

  然而,你必須承認,由於某種歷史原因,各個地區和區域,對於人性的醒悟程度是不同的。從美國一開始試圖解決歷史遺留的奴隸制問題開始,就不斷遇到這個「民主結症」或者說「自由悖論」的困擾。因為,象極端南方這樣的地區相對封閉,思維方式總是固執和狹窄的。可以在非常長的時期內,它就是固守原有的狀態,不思醒悟。在講理講不通的時候,往往束手無策。因為,假如代表著美國思想主流的北方企圖超越區域自治的原則,予以強行干預的話,那麼,如何干預是非常值得斟酌的。一旦干預不當,自己所確立的民主理念就可能先被自己打破了。甚至進入「自由悖論」,即,為了維護少數人的自由,反而「侵犯」了那裡大多數人的「自由」。為此,美國的極端南方從奴隸制時代起,就振振有辭地站在那裡,抵禦來自北方的「干涉內政」。

  通過南北戰爭的慘痛教訓,美國的主流意識到,在試圖改變南方的時候,必須堅持不打破自己的民主理念和基本的遊戲規則,否則,不僅可能製造更大的混亂,而且在人性追求的道路上,可能反而是一個倒退。因此,你可以看到,在南北戰爭及「南方重建時期」之後,美國主流對於南方的推動都是在遊戲規則之內操作,甘迺迪提出的1964年民權法,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你將看到,一個國家的立國理念,是在呼籲人道,還是在「以革命的名義」和「公眾正義的名義」呼籲仇恨,它的人民將走過的路徑是不相同的。

  讓我把故事再講下去。雖然按照當時的司法權的劃分,地方上的謀殺案是由各州地方法庭審理的,聯邦司法部無權在聯邦法庭上起訴地方上的謀殺案,但是,新通過的1964年的聯邦民權法,使得聯邦司法部獲得一線新的生機。也就是說,同樣一起犯罪,作為謀殺罪是州法所管的罪行,聯邦政府無權管,但是作為違反民權罪,則是聯邦法管的罪行,就在聯邦法庭的起訴範圍之內了。

  現在,既然全由白人組成的佐治亞州陪審團在佐治亞州的法庭上開釋了這些嫌犯,聯邦司法部的專家們認為,現在既然有了這個新的民權法,聯邦政府無論如何應該插手了。於是,聯邦司法部負責民權事務的官員,專程從首都華盛頓南下來到佐治亞,向位於佐治亞的聯邦中部地區法庭起訴殺害培尼的KKK兇手,要求起訴他們違反了聯邦民權法。1964年10月16日,聯邦大陪審團同意起訴這些被告違反了聯邦刑事法第241條。

  可是,既然起訴的依據是民權法,對這場實質為謀殺的指控中就沒有與謀殺罪相關的條款,因為謀殺罪不是一項聯邦法的罪名,聯邦法庭沒有司法權。因此,大家幾乎是必須把它當作一場黑色幽默接受下來。例如在培尼一案中,我們看到,聯邦檢察官指控這些KKK分子的罪名是:合謀侵犯黑人使用公共場所的權利,侵犯黑人利用由佐治亞州政府擁有,操作和管理的設施的權利,侵犯黑人平等使用雅典市的街道的權利,侵犯黑人使用州際公路和在州內旅行的權利,「以及佐治亞州雅典市白種公民可以享有的其它權利」。

  即使如此,事情還沒有那麼簡單。由於聯邦民權法剛剛開始運用,還有一些法律問題有待整理。所以,這兩個案子在聯邦法庭的起訴也並不順利。

  首先是密西西比州費鎮的這個案子,一開始仍然有保護證人和起訴證據是否充足的問題。我們再把這個故事講下去。

  1964年9月10日,這個案子就違反1964年聯邦民權法在聯邦法庭提起訴訟。在鄰近費鎮的一座城市,在聯邦大樓裡的一個狹小的法庭裡,聯邦司法部的起訴律師和19個KKK成員及他們的律師在這兒舉行審前聽證。通常刑事案件是否能起訴是由普通民眾所組成的大陪審團決定的,但是在召集大陪審團以前,有一道審前聽證的手續,由法官決定此案是否有理由召集大陪審團。

  還是原來的老問題:由於聯邦調查局沒有物證,證據是個別涉案者的交代,是打算到正式庭審時才拿出來的,被告律師就提出控方的依據只是道聼塗説,要求當場檢查控方手裡的證詞,否則法庭就不應受理這種建立在道聼塗説基礎上的指控。

  據後來的專家指出,審前聽證是不必出示證據的,所謂道聼塗説也可以被法庭考慮,因為這時候法庭要弄清和決定的是「是否有必要召集大陪審團」。但是這一次,主持聽證的女法官卡特竟同意了被告律師的抗議,要求控方出示他們手裡的「交代」。

  為了保護那些用「交代」來換取較輕的刑責的涉案者,控方不敢這麼早就攤牌。在和華盛頓的聯邦司法部商量以後,控方表示他們不出示「交代」。卡特法官立即宣佈,不受理此案。被害的黑人大學生的母親一聽宣佈,當場就昏了過去,而十九個被告則嘻嘻哈哈興高采烈地步出大樓。

  可是這一次,聯邦司法部卻有把握認定,卡特法官不受理此案于法理不通。審前聽證是召集大陪審團以前的一個手續,是否起訴應該是大陪審團才有權決定的。聯邦司法部副部長要求聯邦地區法官哈樂德·考克斯直接召集聯邦大陪審團,考克斯同意了。1965年1月11日,聯邦大陪審團開始秘密聽證。經過四天的緊張聽證,大陪審團宣佈同意起訴那些KKK分子違反了屬於聯邦民權法的刑事法第241條和242條,侵犯被害人的民權。

  第二天,聯邦法警突襲費鎮,風捲殘雲般地把19個KKK分子逮捕,帶到法庭。不知你是否想到,不論這個案子此後審得怎麼樣,假如沒有1964年民權法的話,就連這一幕也是不可能發生的。所以,你可以想像,在習慣了高度自治,習慣了完全把聯邦政府的力量擯斥在外的小鎮居民,突然看到一大幫外來的法警四處抓人,對於被告律師所說的聯邦司法部「越權濫法」,「入侵南方」,「侵犯家園」怎麼會不產生共鳴。聯邦與州的分權,權力的劃分,幾乎是這裡所有的人的基本共識。可是權力如何劃分,聯邦權力的擴大怎樣才是適度的,卻永遠是一個複雜而艱難的話題。

  此時,兩個案子能否在各自的聯邦法庭起訴又出現了新的挑戰。

  既然現在不是談謀殺罪,這兩個案子的被告方就向法庭提出:聯邦司法部依據1964年民權法,儘管有權對侵犯聯邦民權法的案件起訴,但是根據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聯邦政府干涉的權利只能到達州一級。即,只有州政府侵犯民權,才是聯邦司法部起訴的物件。然而,現在侵犯民權的案件發生在民眾的私人之間,這樣的案件應該還在州的司法範圍之內。

  在這個論據下,費鎮的被告方律師只同意聯邦法庭起訴兩名涉案的費鎮警官,因為他們是公務員涉嫌侵犯民權。而其餘的人則不應接受聯邦法庭起訴。考克斯法官支持了被告方的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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