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我也有一個夢想 | 上頁 下頁
八〇


  佐治亞這一頭,聯邦地區法庭的法官也同意了被告的同樣申辯,駁回了聯邦司法部的起訴。聯邦司法部只得向最高法院上訴,這就是哄動一時的「美國對蓋斯特案」。同時,密西西比州費鎮一案,也幾乎以同樣的理由走向最高法院,這就是「美國對普萊斯等案」。

  也就是說,幾乎同時發生於南方兩個州的謀殺案,在州法庭起訴謀殺罪失敗後,又在聯邦法庭起訴侵犯民權罪的時候,幾乎同時由於司法權的問題遇到障礙,最終都在1965年的下半年上訴到了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將這兩個案子合併考慮,在同一天聽取雙方律師的辯論,又在同一天,1966年3月28日,分別以9比0對兩案作出一致裁決。

  在最高法院的一致裁決中,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指出,兩案所涉及的侵犯民權都是在美利堅合眾國公民權的範圍之內的。無論是根據憲法及其第十四修正案,還是南北戰爭以後重建時期的法律,聯邦政府都有合法權力可以對平民指控違反聯邦刑事法第241條和第242條,從而推翻了聯邦地區法院對「美國對蓋斯特等」一案的裁定和考克斯法官對「美國對普萊斯等」一案的裁定,發回重審。

  我知道,假若不是在專門研究美國法律的話,要搞清楚這裡的來龍去脈不容易,大凡美國老百姓也是一樣,所以打官司才一定要有律師。可是我在讀這個三十年前發生在我現在居住的地方的故事時,看著雙方的你來我往,一招一式,我有時候發現自己忍不住在等著出現一個「包公」,一個更有權威,更高明的「青天大老爺」出來快刀斬亂麻,速速伸冤。可是常識告訴我,這樣痛快的事不會在美國發生,美國人沒有「包公」的概念,他們指望的是這個制度,指望這個制度的梳理,修補和完善。這種對於整個制度的耐心,尤其是相關人員,甚至是受害者和他們的家屬所表現的忍耐,常常使我驚詫不已。由於這種完善有一個過程,他們可能因此受到傷害。他們也感到悲憤,但是,沒有人因此就認為應該砸鍋賣鐵。這是一個整體文化對於契約的尊重。換個地方的話,真不知要砸爛幾多法庭,革上多少次命了。

  1966年6月,仍舊是在佐治亞州我們所住的小鎮的那個法院裡,聯邦地區法庭在這裡以侵犯民權罪,開庭審理「美國對蓋斯特等」一案。為六名被告辯護的仍然是雅典市最好的刑事辯護律師赫德遜。短短的兩年,美國起了很大的變化,隨著民權法的推進和制度的完善,人們的觀念也在迅速變化。這種變化的原因,就是我前面聊起過的:一個國家的立國理念,是在呼籲人道,還是在「以革命的名義」和「公眾正義的名義」呼籲仇恨,它的人民將走過的路徑是不相同的。

  你也許已經想到,不論是密西西比州也好,不論是佐治亞州也好,幾個極端的南方州並不是孤立的,它們是美國的一個部分。它們相對封閉,但是隨著通訊的發達,公路的伸展,電視的普及,它們不可能不越來越強烈地感受到來自四面八方的力量的逼近。因為新聞是自由的,訊息是自由的。逼近的不是千軍萬馬,逼近的是人道的力量和人性的呼喚。

  聯邦民權法的建立固然是重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居住在極端南方的民眾,在案發以後的這兩年裡,他們也和全美國人民一樣,通過新聞,通過電視採訪,看到了對於整個案件越來越詳盡的報導,他們也看到審判的經過,看到全國的法律專家對這一案件審理的評論,他們看到包括來自kkk的各個方面對事件和審判的態度,正義的和邪惡的。在謀殺罪起訴失敗以後,他們看到被開脫者的興奮,也看到被害者家屬的悲慟和全美國的悲哀。他們看到被害者的葬禮,聽到葬禮上親友的講話,聽到主持葬禮的牧師以上帝的名義,對人類良心的呼喚以及對自由平等和平的祈禱。他們一次次在電視和報紙上看到被害者的照片和往事的回憶,從嬰兒到少年到青年。被害者不再是「民權工作者」,甚至「黑鬼」,「煽動者」這樣的字眼,他們活生生地走出來,有血有肉,有生命有靈魂,有夢幻有理想。被害者和他們自己一樣,也是人。

  當然,一個從奴隸制裡被動地走出來,長期以來深藏著種族偏見和缺乏人性反省的地區,是不可能一下子就徹底改變的。可是,促使它從根本上變化的,正是一種潛移默化的人性觸動。這種觸動甚至一直深入到法庭上。

  兩年以後的再次開審,雖然還是在原來的小鎮上,還是原來的旁聽者,似乎還是原來的氛圍。但是,被告的辯護律師再也不敢象上一次那樣擺出種族挑釁的姿態了。他只能帶著暗示般地告訴依然是由當地人組成的陪審員,「我們擁有和有色人種一樣的權利」。當然,他不會忘記拿出南方民眾用了一百多年的武器,「我們不必讓美利堅合眾國來照料一切」,「佐治亞人民有能力處理自己的問題,懲治我們中的有過失者。」

  最後,陪審團宣佈,開槍殺害培尼的兩名被告的侵犯民權罪成立,其它沒有動手開槍的四人無罪開釋。法官判這兩名被認定有罪的人十年監禁,這是根據第241條侵犯民權罪所能夠判的最高刑期了。

  在密西西比州的費鎮案顯得更困難,因為主持的法官考克斯本人對種族問題和民權運動深懷偏見。1966年底,他又一次中止審理,理由居然是因為陪審團裡沒有足夠多的印第安人和婦女。一直到1967年2月,19個被告再一次被帶到法庭,聯邦司法部指控他們違反聯邦刑事法第241條侵犯民權的訴訟終於開始。

  面對這樣一個法官以及這樣一個地區的陪審團,控方律師對於訴訟結果一直信心不足。然而,隨著案情的展開,考克斯那種法官的職業本能終於開始壓倒他本人的偏見。尤其是作為被告的KKK成員,仗著曾被開脫的經驗,有恃無恐,不僅傲慢,無知,愚不知恥,而且在在法庭上照樣大大咧咧,滿不在乎,從個人傾向來說,原本並不同情黑人民權運動的法官考克斯也終於被激怒。

  一次,控方讓一個黑人民權組織成員出庭作證,在辯方律師詰問這個證人的時候,他居然問出這樣一個問題,「你們組織有沒有讓每個黑人成員簽下一個保證,每個星期必須強姦一個白種婦女?」不等控方律師提出抗議,法官考克斯首先拍案而起,強壓憤怒,緩緩地對提問的辯方律師說,「本庭認為,這個問題是提得非常無理的。本庭禁止回答這樣的問題。現在,本庭要求辯方說明,為什麼要提這樣無理的問題?」

  辯方律師無可躲避,只好告知法官,他接到某一個被告的字條,一定要他向控方證人提出這一問題。法官立即轉向19名被告,要求說出是誰寫這字條提出要求的。一時法庭一片肅靜,19個被告第一次老老實實一聲不吭。考克斯不依不饒,一定要這個人站出來。最後,辯方律師只好指出其中一個被告。法官壓低聲音,一字一句地說,「我希望你們趁早明白,誰也別想把本庭的庭審當成鬧劇」。

  檢辯雙方先後召喚了自己的證人以後,進入結辯階段。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