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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


  §多數的暴政和法庭上的較量

  盧兄,你好!

  我就坐在那個距離當年培尼案審理的法庭只有三英里的一個小屋子裡,試著給你講這兩個黑人民權運動末期最著名的案子的審理。對於美國人來說,這兩個案子的審理過程,實在是太重要了。

  培尼的被殺和密西西比三個大學生的失蹤引起全國人民的關切,聯邦司法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力,白宮也接到了來自全國各地的無數電報。在培尼的葬禮上,總統詹森派出特使向培尼夫人保證,聯邦政府將竭盡全力把罪犯繩之以法。可是如何做到這一點,卻依然是個嚴峻的問題。

  發生在費鎮的這個案子,也存在同樣的問題。查清這個案子,對於聯邦調查局來說當然是一大勝利,因為他們是在當地白人民眾的敵視之下進行調查的,得不到當地民眾的任何幫助,而且當地的治安警官就是這個謀殺案的主犯。查清真相的過程就特別不容易。不過,他們知道,困難的事還在後面。

  受害的黑人大學生的家屬不無憂慮地說,「除非你能夠在法庭上將兇手定罪,否則查出來也等於沒查。」

  讀了我以前的信,你一定還記得,按照美國的司法制度,刑事案件要在案發地的法庭上審理,只有陪審團才有權確定被告是否有罪。現在這一謀殺案發生在密西西比州的小鎮上,那兒的占了大多數的白人居民幾乎全部是具有種族偏見的人。陪審團只能由他們中的人組成,你必須在法庭上說服這樣的陪審團,讓他們來認定並宣佈被告是有罪的。難就難在這裡。

  這兩個血腥謀殺案的發生在美國南方是有歷史淵源的。南北戰爭以後南方種族主義最野蠻的一幕,就是民眾私刑了。我曾經在以前的信裡向你介紹過,美國的極端南方,一方面,它在歷史上就是一個相對的法治薄弱點,在美國建立之前就是如此。另一方面,它又是一個在傳統上最缺乏人性思考的地區。因此,那裡一向有民眾私刑的發生。只是在南北戰爭以後,變得急劇惡化了。

  由於美國的主流文化和基本潮流,美國南方的民眾私刑並不是一種受到鼓勵的混亂時期的「常態」,而是一個相對未開化和野蠻的地區,在和平時期裡陣發性的小型民眾暴亂。它在一開始,常常和失去理智的民眾在盛怒之下企圖自行執法有關。所以,最初的發作,常常都有一個類似刑事案件的起因。

  美國南方的民眾私刑並不是一開始就和黑人聯繫在一起的。在南方的奴隸制沒有結束之前,黑人遭受民眾私刑的比例非常低。這當然不是因為當時的南方白人底層民眾對黑人網開一面,而是當時的黑人都還是莊園主的私人財產。一方面,他們活動的自由度和範圍極小,幾乎沒有犯罪率,也沒有觸怒民眾的機會。另一方面,當地的人們承認私有制,他們承認自己無權以私刑處理黑人這樣的「他人私產」。

  在早期,美國南方的民眾私刑並不僅僅是針對惡性的刑事案件,在這樣一個落後保守的地區,私刑的物件甚至也包括那些在行為上不能為當地的道德標準所容的白人。在反奴隸制的時代,更有大量來自北方的從事反奴隸制活動的白人自願者,成為南方私刑的犧牲品。

  在這種傳統之下,以及在種族偏見盛行的南方,當奴隸制結束,黑人進入社會生活後,黑人非常自然地就成為底層白人民眾私刑的最主要目標,南方黑人受到私刑的比例急劇上升。

  南方底層民眾以私刑把未經定罪的黑人嫌疑犯處死,通常是在象費鎮這樣的小鎮上,一開始總是白人民眾傳說有黑人犯了刑事案件,往往是說強姦白人婦女。多數情況下,黑人嫌疑犯已經被地方員警逮捕,但是白人民眾卻等不及法庭的審理,聚集起來把黑人從員警手中搶出來。有時候員警是抵抗的,但是寡不敵眾。有時候根本就是員警睜一眼閉一眼地把黑人嫌疑犯交出去的。然後,經常是在大量民眾的圍觀下,他們把黑人活活吊死。這一切是明目張膽地進行的,有時候圍觀的人多達上千。這是美國南方歷史中不亞於奴隸制的黑暗一頁。

  正因為最初的私刑帶有民眾執法的意味,因此,失去理性的民眾往往刻意誇大它「符合公眾正義」的「合理性」,藉以抹去自己對參與殘暴行為甚至謀殺的罪惡感。在這種氛圍下,民眾私刑大大激發了人類獸性的一面,使他們認為自己有權利對一些特定的對象為所欲為,比如說,他們是敵人,罪犯,甚至異族。痛苦,鮮血和死亡都無法喚醒他們泯滅的人性。

  當南方的種族偏見惡性膨脹,一些私刑的發生,已經和刑事案件根本沒有關係。暴行往往只是一個公眾的節日。這使得極端南方在人性醒悟這樣一個美國的立國基本點上,與代表著美國主流文化的北方,與美國的大多數地區,差距進一步拉大。而極端南方的這種狀況始終和無知,狹窄,愚昧聯繫在一起。極端南方的民眾越是拒絕來自外部的影響,越是強調他們自己的生活價值可以脫離人類社會的基本人性追求,他們越是走向人性的反面。這也是三個無辜的大學生會在一個封閉落後的南方小鎮被殘酷殺害的當地民眾心理背景。

  但是,時代畢竟不同了。不知你是否注意看到,在這兩個案子中,KKK極端分子的行為儘管還帶有殘留的民眾私刑的印記,尤其是密西西比殺害三名大學生的案件,涉案人高達19名。但是,非常本質的區別是,他們已經不再是大模大樣地張揚了。這兩個案子的涉案人都是避開公眾的目光,私下裡偷偷摸摸地幹的。因此,不論是事件本身的性質,還是在涉案者自己的意識中,都很清楚:這已經不是民眾暴亂的事件,這是一樁純粹的謀殺案。

  但是,即使案情大白,定案仍然是困難的。因為一直到六十年代,南方腹地的黑人仍沒有參與地方政治,不參加選舉,也不去爭取擔任陪審員,陪審團通常是清一色的白人。而能夠認定被告是否有罪的,只能是當地的陪審團。正如我前面提到的,在這樣一個地區,如何說服這些可能對黑人民權運動有著與兇手同樣仇恨的白人陪審員,「僅僅為了一個黑鬼」,就同意把自己的白人鄰居定為謀殺罪呢?

  所以說,案子雖然破了,困難還在後頭。

  這兩個案子首先遇到的就是一個司法歸屬權的問題。這是在美國發生任何一個案件,在進入司法程式時,都會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既然美國的整個政府結構是建立在「分權」以及「制約和平衡」的原則上的,既然司法是獨立的,那麼,每一個法庭它的權力範圍必須是清楚的。它分到多少權,就擁有多少權,界線是非常清楚的。

  在這個案子裡,顯然,假如把審理權「收歸」聯邦法庭,甚至「收到」聯邦高一級的法庭,讓陪審員的甑選範圍,超出案發地的範圍,顯然對於「把兇手繩之以法」是有利的。但是,聯邦政府卻不能這樣做。為什麼呢?

  因為聯邦與州的權力的劃分,是美國制度「分權」中的一個最基本的劃分。而且這個權利是寫進了美國憲法的,憲法是全美國人民的契約,誰也沒有權利為了解決一個具體問題而毀了美國立國的憲法基礎。即使是尋求正義,也必須按照遊戲規則來做,誰都知道無法為了一時一事就徹底破壞規則,釜底抽薪。而一個謀殺案的審理權,是州檢察官和地方法庭的職權範圍,聯邦司法系統無權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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