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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


  然而,「獨立宣言」只是當初對英國發出的一個「造反」宣言。痛陳英國的美洲殖民地政策之不是,而宣揚自己要建立一個新國家之理由和理念。儘管對我來講,「獨立宣言」更為「好看」,可是在最高法院,「獨立宣言」並不成為一個判案的直接依據,因為這並不是一個「法」。但是,由於它是美國建國的一個關鍵性檔,又與美國人習慣的「自然法」一致,因此,你已經看到,在「阿姆斯達」案中,律師在辯護的時候,會常常提到「獨立宣言」的原則,它也是大法官們在判案時一個重要的參照。在這個「斯高特案」中,由於問題直接涉及最基本的平等問題,也就是政治權利的種族平等問題,因此,大法官在作出判定時,他的判詞大量涉及對於「獨立宣言」理念的理解。這不僅是大法官在作出如此史無前例的一個判決的時候,他必須對美國人有個交代,這更反映了大法官們掙扎在人性與對於國家前途的憂心之間,必須能夠有個使自己良心安寧的交代。

  在這個判詞中,提到了「獨立宣言」的一段開場白。你我已經非常熟悉「獨立宣言」中的這樣一段話,「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然而,在這段話之前,還有這樣一段開場白,「在有關人類事務的發展過程中,當一個民族必須解除其和另一個民族之間的政治聯繫,並在世界各國之間依照自然法則和上帝的旨意,接受分離並且平等的地位時,出於對人類輿論的尊重,必須把他們不得不分離的原因予以宣佈。」

  我看到的「獨立宣言」中文譯本,在上述這段文字中,都把出現兩次的「分離」這個詞(separate, separation),也譯成了「獨立」。我記得以前跟你聊起過,美國的獨立,與一般概念的殖民地獨立的情況有所不同。儘管它和英國相距甚遠,但是,它基本上是一個移民區,而且它當時的主要移民是來自英國,與英國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所以,美國的建立,與其說是經過一場「獨立戰爭」,還不如說是經歷了一場「內戰」。它要求的與其說是「殖民地獨立」,還不如說是「地區獨立自治」,或者乾脆說是「地區分離」。這也就是在「獨立宣言」的一開頭,就兩次提到「分離」的原因。

  在中文譯文中,幾個譯本都把「分離」譯成「獨立」,應該說也不是偶然的。因為在大家的印象中,這一段歷史,就是一個「美國獨立」。所以,也許這算不上是什麼翻譯上的錯誤。本來,翻譯就可以是一種「意譯」,在這個特定的歷史事件中,定義為「獨立」也沒有什麼不對。

  可是,誰也沒有想到,「獨立宣言」開場白中的一個短語「分離並且平等」,不但是在兩百多年前,被用於向世界解釋「北美英屬殖民地」為什麼要變成「美國」的原因。而且,從「斯高特案」開始,「分離並且平等」,就成為美國大地上揮之不去的一個幽靈,一百五十年來,遊蕩至今,而且,還將長時期地繼續遊蕩下去。它不僅成為南北戰爭後,南方種族隔離的依據,也成為今天黑白雙方的種族分離主義者的理論根據。這個幽靈有著頑強生命力的原因之一,就在於它有「獨立宣言」這樣的重要「出典」。在任何討論美國種族問題的書裡,你都會無數次地與它「不期而遇」。這麼一來,這個原本不成問題的「意譯」,就陰差陽錯地成了「錯譯」。因為這個意譯切斷了一個幽靈和它原來所附著的本體的關係,也使許多對美國種族問題感興趣的中國人,由於這樣一個意外的切割,在瞭解和理解這個問題的時候,失去了它的歷史線索。

  「分離並且平等」,是在「斯高特案」中,最高法院判詞的解釋中份量最重的部分之一。也就是說,當時的大法官找到這樣一個說得通的道理,國家是一個民族或者說一群人的政治實體,不同民族的人,或者說目標和文化不一致的群體,就可以建立自己的一個政治實體,這些人就擁有這個實體內的公民權和政治權利,他們和其它民族或者說政治實體,可以是分離的,分隔的,可是,這並不影響所有的政治實體之間相互平等的關係。他們依然可以在各自分離的狀態,按照自己的意願生活。這樣一種關係依然是人道的,符合自然法和上帝的意旨的。也就是說,大同世界並不一定要種族融合。完全可以「分離並且平等」。自己活自己的。

  所以,當時的最高法院判詞的觀點,就是這個國家要決定,它這個政治實體不要黑人的參與。這不是奴隸還是自由人的問題,而是這是一個白人文化的國家,必須作出一個選擇。他們將來打算按照他們自己的文化和生活方式過下去,不願意有黑人文化的加入,更不要說讓黑人來投票決定白人該怎麼過日子了。所以,他們的這個判案並不是和斯高特有什麼過不去,而是他們不能讓黑人在這個國家取得平等政治權利的問題上,出現一個突破口。因為如果這一點取得本質性的突破,他們無可預料這個國家將發生怎樣的一個局面。

  是的,這就是大法官們在一百多年前的歷史局限,源自他們對種族融合以及對於自己的文化將會受到衝擊的最初恐懼。這是整個時代的局限,那個時代的美國北方對種族問題的普遍認識,就是反奴隸制,要求給黑人自由,卻事實上依然不能完全接受種族融合。就象他們認為婦女也天然地就不應該參政,不應該有選舉權一樣。許多積極地投入解放奴隸的人們,都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他們不僅認為這是對這個國家的白人有好處,他們也真誠地認為,「分離並且平等」的實行,對於黑人也同樣有利。他們堅信,在分開之後,雙方在自己的文化中都會生活得更容易。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國殖民協會了。他們是由一些最積極廢奴的人組成的一個民間組織。這個組織成立於1817年,他們的目標就是籌募經費,用這筆錢先是贖買黑奴,把他們從奴隸主手中救出來。然後幫助解放了的黑奴和自由的黑人回非洲。不僅支付他們的路費,而且在西非幫助他們在那裡建立一個自己的國家。這就是在整個非洲,唯一的一個沒有受過殖民統治的國家,也是最早的一個共和制的國家,利比理亞。儘管那裡有成分非常複雜的土著,但是,這個國家就是由這些「美洲黑人移民」建立起來的,官方語言為英語。這個美國殖民協會的黑人安置工作做得最多的時期,就是在「斯高特案」的前後五十年間。這個協會直到本世紀初才解散。

  順便提一句,這個傳統其實延續至今,美國和歐洲國家提倡人權的人們,依然在做著同樣的事情。前不久,就有歐洲的人權工作者拿著自己的錢,幾百美元一個,從非洲蘇丹當地的黑人奴隸主手中,買下上百個同樣也是黑人的奴隸,就地釋放。他們能夠做的就是這個了,因為他們無權跑到別人的國家,去「廢除奴隸制」。這種處境實際上和當時美國南北雙方的狀態十分相似。

  有一點是肯定的,那就是當時的最高法院,對於如何真正做到「分離並且平等」,心裡並沒有個譜,因為這將是個龐大的計畫。他們只是覺得這是在「法和原則」的範圍之內,處理這個問題的一個最合適的方向。它也清楚地反映了當時的人們,對於一個種族融合的前景,是感到多麼恐懼。

  必須承認,這種恐懼並不是杞人憂天。只有真正在美國生活過,我們才能體會到這種種族融合帶來的許多實際困難和困惑。因此,至今為止,「分離並且平等」不僅是一些白人種族分離主義的口號,同樣也是許多黑人種族分離主義的目標。這些待我以後再給你聊吧。

  在前面有關斯高特的經歷介紹中,你也一定會發現,他的這個告狀舉動是有些蹊蹺的。因為,從他的整個奴隸生涯來說,這個時刻不像是一個「爆發點」。這個行動似乎更應該發生在他離開自由州的時候,或者說,發生在他的老主人去世,他被迫易主的時候。但是,斯高特告狀的時候,距離他離開自由州已經十六年,他來到這個新主人的家也已經十一年了。而且看來,他和這個家族的關係,在奴隸和奴隸主的關係中,還不是一個負面的典型。那麼,這個案子是怎麼「爆發」出來的呢?

  這又是一場由激進的反奴隸主義者鼓動的司法挑戰。你知道,斯高特當時只是一名奴隸,他打了幾年官司的法律費用,都是由一名叫做泰勒·伯樓的激進反奴隸主義者支付的。相信他也一定擁有最好的律師。然而,這個超前的挑戰並沒有成功。判決出來以後幾個月,支持斯高特這場官司的泰勒·伯樓,就從他的主人桑弗德那裡,把斯高特贖買了下來,終於使他成為一個自由人。

  從這個背景情況中,你也可以看到,當時激進的反奴隸主義者相當活躍,他們的活動早已超出了自由州的範圍,而且無孔不入。

  然而,這個案子中有一個不起眼的部分不知你是否注意到了。就是在密蘇里州法院初審時,在這個奴隸州的州法庭上,由當地陪審團作出的判定是有利於原告斯高特的。在那個時候,還沒有黑人作陪審員。所以這個陪審團顯然是由清一色的白人組成的。這也就是一個南方奴隸州,同樣有可能走通「合法手段廢奴」的一個例證。這些陪審員是普通民眾,這就是民眾在開始作時代轉變的一個信號,因為民意是美國所有的州立法的唯一依據。

  這是當時分歧矛盾如此之大的美國各州,他們之間的一個重要共同點。因為所有的州在一開始,就都建立在一個民主制度的基礎上。他們的不同,就是各州的多數民眾,對於人性這個基本問題的認知程度上,是有相當大的差異的。但是隨著歷史的前進,實際上南方也在逐步分裂和變化,真正採取極端態度的南方州並不很多。

  遺憾的是,在美國兩百多年歷史的漸進變革中,它終於走了一次它自己的邏輯以外的道路,它打了一場為時四年的內戰。儘管這只是唯一的一次,卻給這裡一代代的人們,留下了長久不能癒合的創傷。這一場戰爭,是美國最大的歷史研究課題,每年都要出版許多有關這場戰爭的書籍,一百多年下來,已經堆積如山。我不想在信裡給你寫一部「內戰戰役史」,對於這場戰爭,我想使你瞭解的,還是這封信一開始時所說的,我只希望你明白戰爭的原因並不是你想像的那麼簡單。可惜,這封信又寫長了,我只能在下一封信中再給你聊美國的南北戰爭了,真是很抱歉。

  盼來信。

  祝

  好!

  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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