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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


  今天,你聽到這個結論,一定認為這不但荒唐,而且是超出了常識和理智。然而,深入分析的話,你會發現,這並不意味著當時的聯邦最高法院是以偏見控制判斷,完全失去理性,而是時代的局限使得大法官們左右為難,不得已而為之。順便提一下,當時九位大法官投票的結果是七比二。這個判斷無疑是錯的。可是,為什麼今天的我們,可以不假思索鐵定它就是錯的呢?因為在今天,我們已經非常習慣于所謂「自然法」的判斷方式。也就是說,人性和人道,是衡量任何法律以及人類行為的試金石。

  你一定注意到了,由於美國的獨立宣言就是建立在「平等自由」的理論上的,也就是說,美國這個國家從一開始就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礎上的,因此,儘管它有過嚴重的歷史遺留問題和自身的社會問題,可是,和許多其它地區相比,它在思考和解決自己問題的時候,更容易抓住問題的實質,更能夠單刀直入,一下子切到問題的根子上。因為實際上這是一個簡單的國家,沒有什麼高深的理論盤蜿在前面。換了別的地方,出現社會問題以後,會進行複雜的知識界的理論探討,如同剝筍一般,一層層數不盡的理論外殼,可能剝了半天繞了半天,還是沒有尋到是哪一層的理論,出現了什麼樣的偏差。在這裡,就很簡單,因為它只有一個簡單道理。遇到問題,只需對簡單的自然法進行比照,儘管解決一個社會問題永遠不可能是簡單的。可是,在是非判斷和尋找解決問題的方向上,卻顯然要清楚得多。

  從「阿姆斯達案」和「摩根案」中,你可以看到,大法官們非常吃力地在盡自己的職責。因為這是一個歷史變革期,原有的,一些甚至已經過時的法律仍然在起作用。可是,他們只是聯邦政府的司法分支,與立法分支有著明確的界限,不能竄了位。他們不能一邊執法一邊又在那裡立法。這是美國憲法最根本的原則,分權和制衡。也就是說猴子分果子的時候,負責分堆兒的那只猴子不能先挑。立法和執法一竄,就相當於允許負責分堆兒的那只猴子先分出了大堆兒小堆兒,然後自個兒先挑堆大的,那還談什麼公平司法。

  然而,在這個變革期,南北雙方在立法分支旗鼓相當的時候,就一時半會兒的立不出一個新法來。司法就顯得超前了。可在分權的原則下,司法又不能太超前。這就是最高法院在判「阿姆斯達案」和「摩根案」時,十分明顯的處境。在這兩個案子裡,可以看到司法分支在勉為其難。

  首先,這個判決大法官們並沒有法律上的嚴重問題。因為他們的責任是「依憲法判定」,黑人的公民權問題是在此案判定14年以後的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才有清楚的規定的。但是在前兩個案子裡,他們已經在竭力試圖按照自然法,推動出一個更人性的結果來。那麼在「斯高特案」中,相對於上面的兩個案子,應該說是還有迴旋餘地的時候,為什麼反而明顯地偏離自然法,以致使人感到突然地出現了一個倒退呢?

  當我們靜下心來去觀察,就會發現這不是意外的倒車。因為,與其它的逃奴案不同,這個案子不是簡單地牽涉到一個或者一些奴隸,能否在一個案子和以後取得自由,甚至也不僅僅是牽涉一個對奴隸制的態度問題,「聰明的」桑弗德歪打正著,觸動了一個當時大多數的美國人還無法直面,因而也還在回避的問題,就是如何面對一個廢奴之後黑白種族大融合的美國。可是桑弗德把這個問題,「提前」推到了最高法院和所有人的鼻尖下面。

  他所提到的黑人公民權問題,引出的結果決不是斯高特這個黑人是否有權利告他的主人桑弗德的問題。我們只要倒過來推論一下就知道了。假如說是斯高特有告他的主人的權利,那麼,他就得到了與其他白人一樣的公民權。那麼,所有的黑人也就有了公民權。接著的,被拖出來的就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到這個時候,就不單是什麼種族共同生存的問題了,弄不好,有些州在廢奴之後,還可能會被黑人所控制。尤其是南方,黑人比例相當高。有一兩個南方州,還有黑人人口大於白人的情況。這在一百五十年前的美國,還是一件完全不可思議的事情。事實上,這個待決的問題,已經遠遠超出了呼籲黑人應該從奴隸狀態被解放,獲得平等的生存權利的要求。這個問題已經是一個進一步的黑人政治權利的要求。而在當時的歷史認識局限下,就連白人婦女還遠沒有選舉權和擔任陪審員這樣的政治權利。

  是的,這些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依然記得他們在判定有關奴隸案件的時候,一再被提醒的「自然法」和「獨立宣言」中有關「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則。可是,他們覺得自己對這個聯邦的前途身負重任,假如僅僅因為他們作了一個「錯誤判決」,就要導致一場種族融合的混亂,而且會亂到什麼地步,是否會亂到不可收拾還無可預測。這可如何是好?

  我在給你寫這些歷史故事的時候,常常有一個習慣。就是寫到某一個年代的時候,我會先想像一下當時的基本歷史場景,然後把這個歷史事件放進這個場景中去,然後,那遙遠年代的故事就更容易把握了。

  那麼,這些案子發生的時候,美國是什麼樣的面貌呢?我只想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你還記得我在前兩封信中提到過凡布倫總統的前任,那個平民總統安吉魯·傑克遜吧。他為了捍衛妻子的名譽,就與對手約好了決鬥。結果,兩人的槍法差不多,他身上一直留有無法取出的一顆子彈,而那個槍法略差一點的對手,就真的給打死了。在這裡,幾乎可以開出長長的一張名單,都是死於決鬥的美國重要政治家,裡面甚至包括「獨立宣言」的一名簽署者。這些參與決鬥的政治家從國會議員到將軍,州長,應有盡有。儘管,各地的法律在很早就宣佈決鬥為違法,但是,決鬥幾乎一直持續到南北戰爭。這就是美國一百五十年前的歷史場景。生活在這種歷史場景裡的人,自然有他的歷史局限性。

  我還記得那年回去,遇到一個初次見面的學者朋友,他不知怎麼和我聊起了美國的選舉權。他的想法是,一人一票的選舉實際上是有問題的。他問我,那些流浪漢,他們根本就沒有社會責任感,他們也一人一票,知識份子也一人一票,這種看上去的公平是不是隱含了事實的不公平。我知道有很多人對於政治權利的問題,有過這樣類似的思考,這顯然是一個有意思的思考角度。我沒認真想過,答不出來。我只是覺得這是個難題,因為,若是不一人一票的話,顯然也夠為難的,甚至是夠「危險」的。因為,這樣的話,又讓誰來決定哪個人不該有一票,或者說哪個人應該有「加權票」呢?

  當我寫到這個案子,看到大法官們「長考」前的愁眉苦臉,我突然想起了這位朋友關於政治權利問題的思考。於是發現,雖然相隔一百五十年,他們擔心的事情其實在本質上是一樣的。解放奴隸是一回事,可是,一想到那些承繼著完全不同的文化,從裡到外都和自己有著巨大差異,也不知道到底「野蠻」到什麼程度的黑人,一想到要由自己給出判定,給予他們在這個國家完全平等的政治權利,也「一人一票」,甚至在黑人占多數的地方,可能出現黑人當選掌權管白人,大法官們就會覺得,這裡肯定是有什麼地方不對了。

  在當時的黑人和白人之間,他們的差異遠不限於皮膚的顏色,他們在文化上的差異,遠大于今天的學者們所考慮的知識份子和流浪漢之間的差異。使我感到奇怪的,並不是在大法官的投票中,出現了認定黑人不應該有公民權的那七張贊成票,我奇怪的倒是,在當時的歷史局限之下,居然還有兩名大法官投了反對票。因為在那個年代,這在觀念上確實是相當超前了。

  可是,我在前面提到過一個自然法的衡量的問題。在美國,自始至今,就只有兩個簡單的檔在作為衡量標準。一是憲法,另一個是「獨立宣言」。最高法院必須依據憲法,這是毋庸置疑的。因為憲法是最高大法。但是,憲法實際上只是一個聯邦政府結構設計,以及在前十條憲法修正案中的對政府的制約規定。凡是與自然法有關的,也就是這個國家建國的根本理念,它的人性基礎和人道原則,都在它的「獨立宣言」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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