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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


  例如,在1842年,就是「阿姆斯達」案結束的第二年,最高法院就又判了一個著名的逃奴案,「摩根案」。你看到這裡也許忍不住要問了,美國既然沒有戶籍制度,流動性又這麼大,這逃奴可怎麼抓呀?這確實是一個大問題。這也是南方對於逃奴問題特別敏感,對聯邦有關逃奴的立法也逼得特別緊的原因。就是因為本來就難抓,如果北方不予配合,甚至協助逃奴的話,那就更沒門了。而奴隸的流失,對南方經濟是一個打擊,對奴隸主則是嚴重的「財產損失」。所以,在當時應運而生地,出現了一些如私家偵探一樣的專業「抓逃奴人」。這個案子,就是由一個叫做普利格的「抓逃奴人」引起的。

  1837年,普利格在賓夕法尼亞州,抓住了一名叫做瑪格利特·摩根的女黑奴。她從南方逃到賓夕法尼亞,在那裡已經住了相當長的一段日子。天曉得這個普利格是怎麼找到她的。然後,普利格就按照1793年的一個聯邦逃奴法,在賓夕法尼亞申請一個押送證明。這是怎麼回事呢?

  因為,在憲法中牽涉州與州關係的時候,只是確立這樣一個原則,就是一個州必須尊重另一個州的法律。當一個州的奴隸跑到另一個州,後者不能隨意就對其它州跑來的人解除勞役身份,對方要求時還必須把人交出。可是,這裡有一大堆具體問題。例如,出來抓的往往都不是員警而只是平民。那麼當一個平民押著另一個平民,在大街上走,這不是綁架嗎?這種情況當然會引起沿途員警的干涉。所以,當逃奴案終於開始成為比較普遍的情況,抓的一方和北方自由州也為此有了不少衝突之後,就要求聯邦出來定出一個抓逃奴的執行細則,這個1793年逃奴法,就是這樣一個細則性的規定。比如,抓到逃奴之後,必須去當地有關部門,取得一個押送證明,供沿途員警檢查,以證明是合法行為,而不是在綁架。所以,那個叫做普利格的「職業捕快」,向賓夕法尼亞的治安法官要求的,就是這麼一個押送證明。

  可是,你早就知道,賓夕法尼亞州是美國反奴隸制的歷史最為悠久的一個地區,遠在獨立戰爭中就立法廢奴了。那裡的人是最見不得什麼「抓逃奴」的了。所以,當地的治安法官一口回絕了普利格的要求。普利格是靠這個吃飯的,當然不肯輕言放棄。於是,他只好不管三七二十一,在沒有任何證明檔的情況下,押了瑪格利特·摩根和她的孩子們,一路南去,回到了馬里蘭州。在這些孩子中,有一個還是瑪格利特·摩根到了賓夕法尼亞以後才懷上,並且生在這個自由州的。賓夕法尼亞發現以後,儘管人已經被帶走了,他們還是決心設法救回這名黑人女奴和她的孩子。於是,根據賓夕法尼亞在1826年建立的「個人自由法」,賓夕法尼亞州到馬里蘭州的法庭提出訴訟,告普利格「綁架罪」。

  經過協商之後,雙方同意加快司法程式,使得案子儘早進入聯邦最高法院,以確認州一級對於執行聯邦逃奴法的細則規定時,究竟又多大的自主權。這是在1842年,「阿姆斯達」的黑人們剛剛離開美國,他們就是在這個法庭獲得自由的。但是,我已經在聊「阿姆斯達」案時提到過,那些黑人之所以獲得自由,是因為法庭確定他們本來就不是合法奴隸,然而,這一次的案子,是美國自己長久以來無法解決的逃奴問題的繼續,瑪格利特·摩根是一個違法逃跑的合法奴隸。這一次最高法院又將怎麼判這個案子呢?當時,全國可以說都在那裡「拭目以待」。

  結果,最高法院的投票是以八比一通過裁決,判定了普利格的勝訴。宣佈這個裁決的,又是我們已經在「阿姆斯達」案中已經熟悉了的斯多雷大法官。裁決是這樣的:首先,判定「聯邦逃奴法」並不違憲。這就是指你已經知道的憲法中三個妥協條款之一的「逃奴條款」。同時他指出,賓夕法尼亞的「個人自由法」的內容,如果擴大到干擾逃奴的引渡程式的話,那麼是違憲的。然後,斯多雷大法官判定,憲法的「逃奴條款」中已經隱含了主人對於重獲逃奴的權利,因此,只要在不破壞治安的情況下,平靜帶回逃奴,即使沒有押送證明,也是合法的。但是在最後,斯多雷大法官宣佈,各州應該執行聯邦法律,但是,如果他們不執行,聯邦政府也無權強迫他們執行。理由是,聯邦政府沒有權利對州一級的官員提出「執行要求」。

  在這裡,所有人都應該從「阿姆斯達」案勝利的過分沉醉中醒來了。因為,顯然這一次大家都清醒地看到了,歷史遺留下來的那塊「骨頭」,依然梗在那裡。後來,斯多雷大法官的兒子曾經說過這樣一句話。他說,這個判詞的實質是反奴隸制的。而在美國歷史上,這個案子的判決,也還是被作為一個對反奴隸制有利的判例來看的。這又是為什麼呢?

  我們談起過,最高法院的權力是有限度的,大法官們在「司法複審」的時候,只能以「是否違憲」作為評判標準。因此,這個結果是必然的。但是,所有的人也注意到,最高法院判詞的最後一部分很不尋常,它指出,聯邦政府無權強迫州一級官員執行聯邦法。這樣,儘管這場官司沒能救出一個瑪格利特·摩根,但是,從司法挑戰的意義上來說,還是有收穫的。因為,這等於給了北方的自由州一個藉口。此後,再有逃奴的話,北方州就有了理由,拒絕給南方以應有的配合。而你也知道,在美國,尤其是北方這樣一個流動環境中,如果沒有這樣的配合,抓逃奴的的成功律就將大大降低。很多的未來逃奴,就會從中受益,真正地逃之夭夭。

  從這個案子的判決,我們實際上還可以看到更多的東西。你會發現,在那個時候,聯邦與州的關係還遠遠沒有理順,雙方都小心翼翼地在法律上作一些試探和探索。就象剛剛成立的聯合國,它和它那些彼此之間差異那麼大的各個成員國之間,究竟應該如何共處和約束,誰心裡也沒有個底。經常會冒出一些新問題,來考驗這樣一種複雜的關係。

  還有一個案子也是很有意思的,雖然這並不是一個逃奴案。但是深入去看,從南方黑奴爭取自由身份這一角度來說,它和逃奴案有著異曲同工之處。1854年,也就是距離上面這個故事以及「阿姆斯達」案十幾年之後,有一名叫作傑得·斯高特的黑人奴隸,在密蘇里州的州法院遞了一個狀子,告他的主人,申訴自己應該是自由人。當時的密蘇裡還是一個蓄奴州,怎麼會跑出這麼一個案子來的呢?

  斯高特出生在佛吉尼亞莊園裡的一個奴隸家庭。在他37歲的時候,他被賣給了密蘇里州的一名隨軍醫生做僕人。兩年後的1834年,軍隊換防,他隨著這名軍醫來到了自由州伊利諾。又過了兩年,那是1836年,他和主人的一名女奴結婚,生了兩個孩子。就在那一年,他們一家又隨主人換防,來到了另一個自由州威斯康辛。1838年,主人又帶著他們一家,搬回了密蘇裡這個蓄奴州。回到密蘇裡五年以後,1843年,他們的軍醫主人去世了。在此之前,主僕之間一直相安無事。伊利諾和威斯康辛這兩個州,就是在我前面提到的密蘇裡妥協中,成為自由州的。

  主人去世之後,他們一家被軍醫的妻子賣給了她的兄弟桑弗德。斯高特一家在桑弗德家又渡過了11年。看上去似乎沒有什麼故事了。可是就在1854年,斯高特突然向州法院遞了訴狀,狀告桑弗德持有他們作為奴隸是非法的,他要求全家的自由身份。其理由就是,他們一家曾經在1834年到1838年間,曾經在自由州居住過。曾經是自由州的州民。

  這個案子是黑人奴隸告上一個蓄奴州的法庭。你根據經驗推斷,也許會覺得這肯定不會有什麼希望。可是,經過審理,由當地居民組成的陪審團,判決黑人斯高特勝訴。這個結果他的主人桑弗德當然不肯接受。於是案子上訴到密蘇里州的最高法院,結果州法院的判決被推翻了。這樣,當然原告方又不幹了,這樣,斯高特於是就又告到了聯邦法庭。這個時候,桑弗德乾脆提出,這個案子根本就應該撤案,因為不管斯高特應該不應該是他的奴隸,美國黑人不是公民,根本就沒有訴訟權。這似乎是棋高一著,因為這麼一來,桑弗德壓根兒就跳過了這個訴訟,可謂「出奇制勝」。出現如此原則性的「理論」,這個案子理所當然地就被帶到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在最高法院,這個1854年的判決使得「斯高特案」成了美國歷史上最著名的案子之一。著名到什麼地步呢?就是如果你在今天參觀美國的最高法院,那裡會向每一個參觀者放一段短短的錄像,介紹最高法院的歷史。就在這短短的十來分鐘的錄像裡,就會向你提到這個案子。這個錄像會告訴你,美國的最高法院也曾經犯過非常嚴重的錯誤,就是,在1854年的這個「斯高特案」判決,判定黑人在美國不是公民,因此不能享有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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