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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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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日益增多的蓄奴州加盟聯邦,留給州的立法權成為南方維持奴隸制的藉口。可以說,有關人口計數的妥協條款是「無形」的,而一個一個,一家一家活生生的逃奴卻是不可能閉上眼睛說看不見的。於是逃奴條款,成為一塊真正的「梗喉之骨」,逃奴問題,成為南北雙方有關奴隸制,有關建國理念,有關種族與人性,等等根本分歧的一個最具體最尖銳的衝突點。 「逃奴情節」也是「阿姆斯達」案會在美國引起這麼大反響的原因。因為「阿姆斯達」號暴動的案情,是逃奴事件的一個最極端例子。因為船上的黑人不僅要逃,還不惜一切手段去達到目的,其中包括暴動和殺人。所以黑人最終勝訴的結果本身,就足以掩沒一切司法挑戰的不足了。北方自由州的民眾幾乎是拒絕看到這個案子並沒有在法律上對「逃奴問題」有實質進展,而是情緒化地固執認為,這是逃奴問題上的一個重大勝利。 事實上,在建國初期,當這個「逃奴條款」設立的時候,沒有人把它當作一個大問題。因為當時自由州剛剛開始,還沒有幾個越界逃奴,看不出會引起什麼社會衝突,甚至也沒有吸引任何社會關注,僅僅是一些個案而已。可是,隨著北方廢奴的自由州的迅速發展,也隨著新加盟蓄奴州幾乎同步的發展,隨著北方反奴隸制運動的普及和興起,也隨著有關自由州的消息在南方奴隸中悄悄地傳開,當年制憲時南卡羅萊納的代表擔心的事情,終於大量發生。 南方的蓄奴州,尤其是稱之為「南方上州」,也就是與北方鄰近的幾個南方州,黑奴越來越多地越過州界進入北方自由州。於是,逃奴,抓逃奴,和主動幫助奴隸逃亡的角逐,以及建立更嚴格的逃奴法和北方各州反逃奴法的立法對抗,一發不可收拾。「勝利大逃亡」成為當時美國社會生活的一個組成部分。 你一定看出來了,這個「勝利大逃亡」的實質,就是產生大量的「違法活動」。不論一個法律是否過時,在新的契約產生之前,違背原來法律的活動,就是違法行為。這個局面的形成,在美國可以說是「非常態」的。關鍵就在於南北的僵持沒有出路。美國人習慣的合法途徑,經歷司法挑戰這樣的手段的通路,被歷史留下的「逃奴條款」一骨梗住,而一時又達不到取得憲法修正案的合法票數。換句話說,就是美國歷史上出現一個「奇觀」,對於一個法律條文的態度,不僅是差不多是數量上一半對一半,而且是兩個極端。可是,按照大家原先的約定,要有一大半的人要求修改才能作數。可是,現實偏偏就是「均勢力敵」。同時,對於北方大量的反奴隸主義者來說,這又不象其它的法律問題,可以慢慢等待。這不僅是自由關天,甚至是人命關天。所以,「違法行為」急劇增加。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所謂的「地下鐵道」了。這是牽涉到許許多多人的一個「犯法集團」。他們組成網路,有組織地將南方的奴隸一群一群,一站一站地接出來。送到安全的地方。甚至不惜送出國境,一直送到加拿大。「阿姆斯達」號上的那名小黑奴安東尼奧,實際上就是在泰朋的幫助下,利用這個「地下鐵道」,順利跑到加拿大去的。你所熟悉的「湯姆叔的小屋」的作者,也是通過與「地下鐵道」的接觸,取得大量第一手資料,寫成這本小說的。「地下鐵道」最興旺的年代,恰是從「阿姆斯達」案審理的那一年開始的,直至南北戰爭爆發。我一直相信,這二者絕不會是毫無關聯的。 我之所以要在這裡強調這些活動的「違法性」,因為這不但在美國歷史上很不尋常,對於任何一個社會來講,也是它進入了一個危機的信號。那麼,這樣一個危機是否就一定要導致一場戰爭這樣的「大爆發」,以無數人的生命來換取一個社會變革呢?我想,並不是這樣的。 我們還是回來看當時的美國。從漫長的殖民歲月裡,美國從英國的制度中承襲了許多精彩的部分,在它建國的時候,不僅很好地保留了這些遺產,而且使它更徹底更完善了。從美國北方奴隸制問題的逐步解決,你可以看到,這個國家精神主導部分是有相當強的自我反省和自我修正的功能的,而且是一個比較完善的契約社會。 在這種情況下,它還是可以在原來已經走出來的路上,作進一步的努力。一方面以最基本的人性原則影響南方。使它逐步改變,從一些比較溫和的南方州(如佛吉尼亞)開始,促使它們以州為基礎,完成廢奴的立法。這並不是一個幻想,因為美國南方最終的改變,還是從這個人性基本立場的醒悟和扭轉開始的。 另一方面,就是在有新的州加盟美國的時候,爭取它們為自由州,以擴大自由州的力量。這一點從「阿姆斯達」案以前,南北雙方已經開始在國會較量,應該說,北方還是相當有成效的。從1821年的密蘇裡妥協開始,劃定奴隸制不能越過北緯36度30分。此後,每一次有新的州加盟,就算它也在南方,原來也有奴隸制,北方吸取了以往教訓,不再願意輕易犧牲這樣一個原則。因此,後來的每一次新州加盟,都會成為南北雙方的一場角力,就象瘧疾一樣地週期性發作。在「阿姆斯達」案發生的時候,,當時的對峙還是相當均衡,但是後來在北方的竭力爭取下,南北戰爭前夜,論州的數目來說,自由州已經比蓄奴州多了很多。儘管有一些自由州的面積很小,但是,國會參議員是每州兩名,這是立法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力量。而且,我前面已經提到,憲法修正案的建立,最後也是要以「州」為投票的計票單位的。 即使在逃奴問題上,在北方也在尋求從法律上走通的方法。逃奴問題其實分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奴隸從南方逃出來的這一段,這當然是違背當地法律的,然而,這是南方奴隸制本身造成的問題,也是必須隨這個制度本身的解決,才能夠解決的。而真正困擾北方的是逃奴問題的第二個部分,也就是奴隸逃到北方來之後的那一段。在這一個部分,北方的反奴隸主義者一直在尋求合法地對逃奴進行保護的方式。律師們在持續不斷地嘗試司法挑戰。「阿姆斯達」案,只是其中比較突出的一個案子而已。同時,隨著北方反奴隸制的民意基礎的擴大,自由州開始有條件逐步制定法律,使北方人可以在自己的地盤上合法地幫助逃奴。當時,引起一大堆矛盾也引起了一場司法大戰。聯邦和各州出現了不少針鋒相對的立法。例如,國會為了平衡矛盾,幾次通過「聯邦逃奴法」。北方各自由州則紛紛在自己的州裡建立「個人自由法」與之對抗。在這些立法中規定州的官員可以不幫助南方來的奴隸主抓逃奴。北方由於逃奴引起的挑戰性案件,可謂是層出不窮。這些案子有不少進入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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