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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


  §歷史遺留的哽喉之骨

  盧兄:你好!

  謝謝你的來信。你說,沒想到一個「阿姆斯達」案,居然隱含了這麼多內容,覺得很有意思。但是對於我上封信後面提到的,美國歷史上這個僵持的困境,你說,這個難題倒是不難解,不就是打一場解放奴隸的南北戰爭嗎?

  這使我想起了我剛到美國時,第一次到一個七十多歲的南方老人布魯諾家去作客。那天,我們坐了一會兒,一起去的朋友就高興地對老人說,她給我起了一個英語名字。布魯諾的夫人一聽就說,啊,這個名字正好和我們這兒第一個進入公立大學的黑人學生的名字一樣。於是,大家自然地談起了南方的種族問題,甚至一路牽到了南北戰爭。我當時英語還跟不上趟,半懂不懂地勉強在後面拖著。布魯諾見我很少說話,也許怕冷落了我,就問道,你在中國也聽說過美國的內戰嗎?我的回答和你差不多,我說,聽說過,不就是那個解放奴隸的南北戰爭嗎?布魯諾聽了我的回答說,是啊,只是不那麼簡單。

  布魯諾的這句話給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在這兒待的時間越長越覺得,不論現代社會的交通工具多麼便捷,把兩塊大陸的距離拉得多近,可是,在試圖相互瞭解的時候,它們往往是原本有多少距離,現在還是有多少距離。因為一件事情,一個現象,在距離的相互傳送中會被逐步簡化。等傳遞到了彼岸,原來的一條恐龍,已經只剩下一副骨骼了。至於一個歷史事件,它不但遭受長距離海浪的沖刷,還受到時間的淘洗,當它飄洋過海,已經不但是骨骼,而且是骨骼的化石了。似乎經過簡化以後,它反而顯得清楚和容易被掌握,但是,它留給人們有血有肉的歷史教訓,卻往往在途中失落了。所以,我想,我所應該在信中和你聊的,就是盡可能補上一些失落的東西。只要你看了以後發現,原來不那麼簡單啊。我的目的就算是達到了。

  我們還是必須回到南北戰爭之前,梗在美國的那塊「骨頭」上。在制憲會議的時候,即使是強烈反對奴隸制的人,也很少有人認為必須有一個條款強令各州立即廢奴。因為,在你看過我前幾封信對歷史狀況的介紹之後,也一定同意,這在當時是做不到的。這是一個與整個殖民地幾乎與生俱來的歷史遺留問題,它的整個經濟和生活方式都纏繞在上面,必須有一個梳理變化的過程。實際上,在獨立戰爭期間就已經宣佈廢奴的少數殖民地,也同樣經歷了一個漸變的過程,所不同的是,它們的變革過程開始得更早更自覺而已。所以,在當時的情況下,要求一個緩衝期,應該是合理的。

  問題在於,這個緩衝期應該由聯邦立法強制,還是由各州自己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掌握。這個時候,就有廢奴的兩個階段的問題。第一個階段是禁止奴隸進口,第二個階段是徹底廢奴。最終,達成的妥協是第一階段的二十年緩衝期由聯邦立法一刀切,這就是憲法中三條妥協條文的第一條。所以,在「阿姆斯達」案發生的時候,這條妥協條文已經走進歷史了。接下來就是第二階段,即,對實行徹底廢奴的緩衝期的規定。這一條達成的妥協,就是各州自己決定。所以,在憲法中,就沒有一個對於整個聯邦內實行廢奴的強制執行期。

  如果沒有聯邦領土急速擴大帶來的新情況,徹底廢奴的第二階段,有可能會如預期的那樣由各州逐步自行解決。因為在南北戰爭前夕,原來建國時的十三個州,還沒有廢奴的實際上只剩下四個半州,而逐步自行廢奴成為自由州的,卻有八個半州。這半個,就是從佛吉尼亞分裂出去的西佛吉尼亞州。

  即使在四個半南方州裡,至少有一半,還是有希望自行解決的。例如,在「阿姆斯達」案發生前,弗吉尼亞州議會就一直在激烈的爭辯中。在一次議會投票中,贊成立即制定廢奴方案的議員約六十名,反對的也大約是六十名。其餘十幾名議員,同意立即發表反奴隸制宣言,但是害怕矛盾激化,希望在矛盾衝突的時候,提案暫緩。

  這時,蓄奴州所承受的道德壓力要大得多。即使還不能使得餘下的少數蓄奴州自行廢奴。在這種情況下,由推動修正案等正常程式,達到聯邦法律強制的可能性也非常大。但是,歷史給了美國一個惡作劇,也可以說,歷史給美國出了一道難題。正如我們已經知道的那樣,翻著倍擴大的聯邦使得整個局面變得面目全非。當時憲法中留下來解決廢奴緩衝期的兩個具體問題的條文,不僅沒有如期隱入歷史,反而凸現出來了。那麼這兩個條款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在制憲時,既然同意了給予廢奴一個緩衝和過渡的時期,那麼,自然就有在這個期間的一些具體問題要解決。首先是人口的計算方式。既然在緩衝期有些州還有奴隸,那麼就有奴隸怎樣計入人口的問題。因為這直接影響按人口比例計算的直接稅稅收和各州眾議員的人數。所以,就出現了自由人數「加上五分之三其他人口」的條文。就是一個奴隸,在人口計算時,按照五分之三個自由人計算。這是對廢奴緩衝期事實存在的具體問題作一個折衷。在美國歷史上被稱為「五分之三妥協」。

  第二個具體問題,是在確定憲法第四條,即州與州的關係時,由當時的極端南方州南卡羅萊納提出來的。

  憲法第四條的第一條目,就是各州必須對其它州的公共法案,記錄和司法程式,予以完全的信賴和尊重。這是你已經熟悉的分治原則。每一個州都如同「獨立的小國家」,一過州境,如同去了另一個國家,制度規矩就樣樣不同了。於是問題就來了。制憲時已有自由州,而且眼見著將越來越多。這樣,自然會產生蓄奴州的黑人奴隸開始向自由州跑的問題。因為美國從來沒有戶籍制度,進入任何一個地方,住下來,就算是那個地方的人了。如果沒有法律約束,黑奴一越過州界進入自由州,就立即按照自由州的法律成了自由人。那還不是一下就都跑沒了。這樣的話,蓄奴州還怎麼保存自己的勞力呢?

  於是,南卡羅萊納就提出要在第四條的第二條目,即有關緝獲其它州的罪犯必須送回的條目中,加上一段,就是一個州不得解除其它州逃來的合法服勞役者的勞役,並且應該應當事人要求,將人交出。後來,這一條就被稱之為「逃奴條款」。

  這一段,在當時由南卡羅萊納提出以後,並沒有很大的爭執就加上去了。仔細地分析,你就會發現,既然大家承認廢奴有一個過渡階段,既然把這個立法權交到了州一級,既然各州必須尊重其它州的法律,那麼,這個結果是完全在這個邏輯之內的。但是,在為了解決「一國兩制」過渡時期的具體問題,如此保留下來的兩個妥協條款,卻在執行中產生了完全不同的效應。這兩個條款都隱含著承認「州」對於奴隸制的立法權,性質是一樣的。但是,有關人口計算的前一條很少有人注意,而有關逃奴的一條,卻成了所有美國人的真正夢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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