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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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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阿姆斯達」案的最高法院判決,你就會發現,它似乎是屬於前一種情況的,因為它恪守了原來的具體的法律。但是,你同時又會發現,最高法院在審理中,已經盡最大可能在對黑人維持一個公正,在以更接近自然法的立場去作判決,表現了一種相當積極的主動性。這種情況下,似乎又比較接近我們前面討論的第二種判案的態度。至少沒有必要懷疑最高法院在「阿姆斯達」這個案子上,對於公正的追求。你只要想像一下,如果「阿姆斯達」最終不是來到美國,而是漂回了古巴,在同樣有著「禁止海上奴隸貿易」法律的古巴,又會判出什麼結果來呢? 那麼,既然在尋求公正和追求自然法的原則,為什麼最高法院就不能在判決中再進一步,較根本地在法律上解決這個問題呢?為什麼說激進的反奴隸主義者的目標,就命中註定地不可能在這一個案子裡達到呢? 因為這是歷史遺留的一個非常特殊的情況。就是你已經知道的,在美國建國初期制定憲法時,在奴隸制問題上對南方有過一個妥協。妥協的核心就是承認各州有權決定是否蓄奴。根據當時的局勢,似乎有理由相信,在各州逐步自行廢奴之後,這樣的妥協條款也就會自行走進歷史,不再成為問題了。但是,隨著聯邦的擴大,加入的那些新南方州,如阿拉巴馬,密西西比等等,在堅持奴隸制的問題上,與原來的兩個極端南方州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最令人不安的就是在州的數量上南北雙方開始相近,在對待奴隸制的態度上,開始走向不可通融的兩極。這個時候,由於歷史原因進入憲法的這三個妥協條款,就形成了美國歷史上一個最難以處理的局面。 美國憲法在制定的時候,就考慮到它的歷史局限性。因此,在憲法中規定了可以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正其中的條款。修正案在通過後,也將成為憲法的一部分。但是,為了保證它能夠成為多數人的契約,憲法又規定,修正案必須先由參眾兩院的三分之二議員通過,再交由各州,在至少四分之三以上的州議會通過後,才能夠進入憲法。建立一個憲法修正案,對於美國人一直是一件非同小可的事情。在美國建國的二百多年裡,除了與憲法幾乎同時通過的十條「權利法案」之外,至今只通過了十六條修正案。於是,你一定也看到結症所在了,就是南北雙方在州的數量上的均勢,使得修正這些妥協條款,在當時幾乎不可能。 於是,憲法中的這三個妥協條款,成為最高法院不可逾越的障礙。因為,最高法院不是立法機構,它只有依法進行司法判決的權力。它的「司法複審權」的最高依據是憲法,如今爭議的焦點,是憲法本身的妥協條款,最高法院就無能為力了。因此,在「阿姆斯達」案中,應該說,最高法院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即不違背現行法律,又堅持了貼近自然法和公正的立場。然而,在法律的根基上,它不可能有更大的作為了。但是,最高法院無疑是正確的,就是它首先必須堅持在許可權範圍之內行使權力。如果認為自己有理,就可以隨意越權的話,整個運轉正常的體系就徹底亂套了。 因此,現在回想起來,在「阿姆斯達」案的過程中,發生的最應該引起警惕的一件事,就是凡布倫總統的行政分支干預司法的越權行為。然而,它的危險性和重要性,在當時只有一個人是充分注意到的,那就是前總統約翰·昆西·亞當斯。他不僅在最高法院一再強調這一行為的違法性,而且,在他去世前的幾年中,始終沒有停止呼籲對這個權力機構的越權行為予以追究。只是在一百五十年前,美國的學校還沒有今天這樣的憲法教育;民眾對於政府運作的監督,也還遠不象今天這樣洞若觀火。直到許多年以後,人們才漸漸理解當年約翰·昆西·亞當斯的洞察力。在今天,美國總統最怕的事情,大概就是被指控為干預司法和越權了,一旦證據確鑿,幾乎是不可能再繼續留在總統的位置上的。這些都是後話了。 當我們再一次回到1841年11月27日的紐約碼頭,目送那只小三桅船,載著「阿姆斯達」號的黑人,緩緩離開碼頭的時候,心情就很難輕鬆了。因為在我們身後,南北兩個龐大的不可調和的實體,正被這個案子又在背後推了一把,更逼近了一個僵持的交界線,可是,還是看不到一個打破僵局的希望。 這是一個鬆散的聯邦,從它還是英屬殖民地開始,就在北方形成了一個基本的發展核心。也就是說,從一開始,有一部分地區就是對外部敏感的,開放的,思索的,歷史邏輯相對清楚的。它們主導了這片土地的思想發展和相應的社會發展脈絡。而以兩個極端南方州為代表的地區,它們是相對保守的,封閉的,思維遲緩的。甚至是被歷史拖著向前的。這樣一個格局,由於它的分治原則,一直保存到美國成立之後也沒有被打破,只是在新的地區加盟以後變得放大了而已。 你也許會說,區域的發展不平衡,這在每一片土地上,在每一個國家都可以看到。但是在英屬北美殖民地和其後發展出來的美國,由於它的分治,就形成了其它地方所少見的特殊情況。並且使它的歷史進程也呈現不同的面貌。 如果在一個中央集權的國家,一個落後地區,如果被遺忘,它就可能在很長時間被拖在歷史的後面,但是,它基本上是完全被動的。如果中央政府想對它有所作為,它也就被動地被改造,這樣的改造計畫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就基本完成。但是,在當時作為一個聯邦的美國,就完全不一樣,因為這是一塊分治的土地。在這裡,一個保守的地區,只要他們自己願意,可以固若金湯一般,維持得相當久遠。從整體的歷史角度來看,它的基本觀念始終是被動地被歷史推著勉強向前;但是,從局部的區域來觀察,它不僅對於掌控自己的地區具有相當大的主動性,還對於來自外部的力量具有頑強的對抗性,只要它自己不願意變,任是誰也奈何它不得。這就是僵持的基礎。 同樣,平等的聯邦和分治的原則也是當年制憲會議的基本背景。所以,在美國的制憲會議上,不存在領袖,所有的人都是以一個區域的代表出席的,目的是達成一個共存的契約。你也許會問,那麼,按照「常理」在獨立戰爭中應該產生的那些「重量級」人物呢?正如我告訴過你的,戰爭結束,他們就回家了。這裡,非常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在當時美國人的心目中,現在叫做「州」,原來是殖民地分區的那個地方,才是他們的家鄉和國家。而所謂美國,只是一個遠比聯合國還要鬆散的聯邦。他們尋求自由的文化,也沒有產生一個雄心勃勃的「人物」,要建立和主宰一個美國的一統大業。 所以,當四年以後制憲會議開始的時候,那些「英雄們」早已在幾年前「沉」了下去。自己給自己褪去了頭上的光環。再次匯到一起,他們每一個人都只是州的一個代表而已。在這個會議庭裡,只有相互地位平等的代表,有會議主持人,但是沒有一個領袖,甚至是類似領袖的人物。任何一個地區和它的代表,都沒有決定性的主導權。沒有人有權利強制別人,沒有一個地區有權強制另一個地區。分治的基本共識就是,一個地區的生活方式,只有住在這個地區的人們,自己有權決定。 現在看來,能夠維護這樣一個州與州之間關係的制憲會議,建起了一個以平衡和制約為原則的聯邦政府的構架,是有它內在的邏輯聯繫的。同時,對於它們之間的重大分歧,以達成妥協的方式去解決,也是必然的。 但是,不知你是否注意過,美國的版圖,在南北戰爭之前已經基本完成。也就是說,它在南北戰爭之前,面積已經基本和今天差不多了。可是,在制憲會議時的美國,其版圖只有南北戰爭時的五分之一左右。因此,在制憲的時候,在這個「小的美國」看上去還容易被時間逐步解決的歷史妥協,在南北戰爭之前,卻隨著它的面積的迅速擴大而急劇膨脹和激化了。它不僅沒有象建國時人們所預期的那樣逐步走進歷史,反而突兀出來,象一塊骨頭一樣,卡住了這個新生國家的喉嚨。 那麼,美國人到底如何才能走下去,走出這個歷史困境呢? 這封信太長了。下次再寫吧。 祝 好! 林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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