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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


  簡單地說,讓我們在電影中感到如此振奮的審理結果,從「司法挑戰」的角度去看,它的勝利是極為有限的。甚至可以說,這只是一個道義上的勝利。「挑戰者」並沒有在他們推動法律進步的根本目標上,得到什麼實質性的收穫。

  如果我們再回過頭來,冷靜地審視這個案子的最終結果,你會發現,它對於美國建國初期南北雙方妥協以後形成的南方的奴隸制,在法律上並沒有實質性的改動。因為,這個案子的判定基礎,是首先根據各種證據,對於「阿姆斯達」號的黑人作了一個身份確認。確定他們是「自由的非洲原住民」。在這個重要的前提之下,也就可以繞開一系列與奴隸相關的法律,以及由這些法律引發的問題了。在這種情況下,「阿姆斯達」案並沒有去動搖這些法律。不知你是否還記得,我曾經告訴過你,在「阿姆斯達」號上,還有一個被電影刪去的特殊人物,就是那個在暴動中被殺的船長,還留下了一個叫安東尼奧的十六歲小黑奴。實際上,他不僅以證人的身份在這個案子中出現,最終他自己也成了這個案子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且,他的存在,更容易說明我在前面談到的問題。

  安東尼奧是這個船上唯一一個真正的「拉丁裔黑人」。他出身和生長在古巴,從種種跡象看,他和主人的關係並不惡劣。這種情況在美國南方也相當普遍,就是作為家僕以及和主人相處密切的黑奴,一般和主人的家庭有較好的關係。儘管他是一個黑人,而且是一個奴隸,但是從一開始,他就是和西班牙人站在一起的。再說,對他來講,古巴已經是他真正的家鄉。就在案子發生後不久,船長的繼承人就向法庭提出對奴隸安東尼奧的所有權。在法庭上,安東尼奧對此沒有提出任何異議,他當庭表示,他願意回哈瓦那去。最終,地區法庭對他的一審判決是,鑒於安東尼奧是一名有證據的合法奴隸,他必須回他的主人那裡去。最高法院也支持了這個判決。由於當時安東尼奧本人的意願與法庭的判決一致,因此使得他幾乎沒有引起人們太大的注意,也使得這一判決的意義被人們忽略了。

  「阿姆斯達」委員會在案子了結的時候,仍然對這一部分的判決很不滿意。他們不願意看到年輕的安東尼奧回到奴隸狀態,並且擔心他被立即送走。由於案子已經了結並且離開了最高法院,他們便希望律師班德文去為他到地區法庭申請一個「人身保護令」。班德文立即回答說,安東尼奧當庭表示了他要回哈瓦那,他自己不要成為自由人。因此他也無能為力,因為法庭不可能違背他本人的意願為他發保護令。最終,安東尼奧終於醒悟,他向泰朋表示了自己不想再回去願望。他當時的處境還相當自由,因此,泰朋比較容易地幫助他,使他「失蹤」了。還在「阿姆斯達」號的黑人們回非洲之前,當年四月,也就是在判決的兩個月後,他已經在加拿大的蒙特利爾,開始一個自由人的生活和工作了。

  從對於安東尼奧的判決上,你已經看到,在「阿姆斯達」案黑人的勝利後面,實際上還隱藏著一個挫折。那就是,反奴隸制的人們所希望看到的,挑戰司法的重大成果並沒有出現。沉澱下來之後,人們發現,按照這個判決,原來的法律並沒有被很大地觸動。黑人獲得自由,是因為他們本來就是自由的。也就是退一步來看,如果這些黑人,象安東尼奧一樣,是古巴的合法奴隸,那麼,他們就還是應當歸還給別人的財產;他們的狀態就不是「被綁架的自由人」,也就失去了暴動的權利。安東尼奧就是一個標誌。如果所有的黑人都是在1820年英國和西班牙的禁止奴隸貿易協定之前被賣到古巴的,他們的身份就和安東尼奧一樣了,那麼,在同一個法庭,他們得到的判決當然就會完全不同。可以說,沒有什麼人比那些激進的反奴隸主義者更清楚這個局面,也更感到沮喪的了。

  那麼,當你走出電影院的時候,是否因此就是「上了導演斯匹爾勃格的一個當」呢?我想應該不是這樣的。因為,即使「阿姆斯達」案的判決只是一個道義上的勝利,它的意義也是深刻的,它對美國廢除奴隸制所產生的影響也是深遠的。為什麼這樣說呢?

  這就是司法挑戰中首先必須「勝訴」的意義。不管怎麼說,這些黑人自由了。在他們已經被賣到了古巴,又轉賣給了莊園主之後,還殺了白人,搶下了船。在這種情況下,在一個白人的國家,能得到無數白人的支援,有長期免費的高品質的法律服務,甚至有前總統站出來為他們作法庭辯護。大法官全部是白人,甚至其中還有來自南方的奴隸主,在這樣的高等法院,他們照樣以高比例的贊成票,判定黑人暴動無罪,重獲自由。還有什麼比這個勝訴的結果,能使所有北方反奴隸制的人們,更感到激勵和鼓舞呢?如果說,一百五十年之後,當走出電影院的時候,依然會有人對這樣一個久遠以前的故事感到激動的話,那麼,可想而知,處於當時美國矛盾漩渦中心的民眾,對這樣一個勝訴結果,會產生什麼樣的轟動效應了。

  同時,對於我們這些通過閱讀來瞭解這段歷史的人,還有什麼比這個勝訴結果,更能說明一百五十年前代表著美國精神主流的北方的事實狀態的呢?

  是的,在黑人勝訴新聞的巨大衝擊下,在當時幾乎很少有人注意到這樣一個事實,就是它並沒有動搖南方奴隸制度的法律。可是,這個「道義勝利」的轟動效應,卻事實動搖了原有法律的民意基礎,使得人們對於南方現狀的接受度大大降低。因為通過這樣一個案子,充分討論了法律與自然法的關係,再一次申揚了「平等自由」的建國原則,最終黑人又取得了勝訴。這樣的一個邏輯線索,使人們產生一種強烈的錯覺,似乎他們已經在解決「黑奴物化」和黑人爭取自由等問題上,有了一個實質性的進展。於是,當他們在此後再遇到合法奴隸的同類案件的時候,在同樣法律之下產生的不同審判結果,就會使人們產生倒退和無可容忍的感覺。這個時候,本來其意義就是一份契約的法律,就會由於失去民意基礎而走向立法的變革。這個時候,司法挑戰的目標,就算是真正達到了。歷史也就在這樣立法變革的基礎上,向前走了一步。

  可以說,美國的歷史進步都是以這樣的方式,一步一步走出來的。但是,唯有在解決奴隸制問題的過程中,邁出了「南北戰爭」這樣一個對美國來講是「非同尋常」的步子。更何況,南北戰爭本身,還有它更為錯綜複雜的原因。因此,對美國這場唯一的內戰細細解剖,也是很有意思的。在拖出這場戰爭之前,也許我們還是應該再看看「阿姆斯達」案在最終審理時,最高法院所面臨的困境。我覺得,這既是「阿姆斯達」案的終點,也是理解此後的「南北戰爭」的一個起點。

  美國歷史上的司法挑戰,並不是一定都要依靠立法機構建立起一個新法律,才能取得實質成果的。大量的司法挑戰,在最高法院的司法程式中,就已經可以得到一個滿意的結果了。為什麼呢?就是因為我在去年曾經和你談到過的,美國的最高法院有一個「司法複審權」。這也是所有挑戰司法的人,在走進最高法院的時候,總是滿懷希望的原因,應該說,在「阿姆斯達」案中,激進的反奴隸主義者也曾經是有過同樣的希望的。但是,他們的期待從法理上看,卻是過分的,在歷史的這一刻,是註定沒有希望的。為什麼呢?

  在歷史上,美國人在對一條「過時的」和「不合理」的法律進行質疑的時候,或者在遇到兩條內容相互衝突的法律,需要一個甄別的時候,一般在最高法院都能找到一個結果。這是因為最高法院的「司法複審」有一個恒定的參照標準,那就是美國憲法。在美國,大家只有一個基本共同點,就是認憲法。美國人向來就是五花八門,來自世界各地的。但是如果你認同了這個憲法,你就等於加入這個契約,認同了這個國家。所以,最高法院用憲法作為「參照標準」去「複審法律」,可以說百試不爽。

  當然,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判案時,也有兩種基本態度。一種是比較被動的,就是強調對於現成具體法律條文的恪守;另一種則是較為主動的,就是在憲法精神之下,對於歷史進步有一個基本判斷,然後,以更接近憲法本意和更接近自然法的立場去判。前者比較簡單,不容易引起爭議,在美國建國早期,這樣的情況也許更多一些。而後者需要更大的勇氣和更高的水準,引發爭議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一些。當然美國人習慣於遵守最高法院的上訴裁決。只是,產生爭議的裁決,會一再成為一輪又一輪的新的司法挑戰的起因。如果這種挑戰是符合歷史進步方向的,那麼,它終有一天會在最高法院產生新的判決,或者產生新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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