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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


  你知道,法庭是重證據的地方。在這一點上,黑人完全出於劣勢。也就是說,黑人完全沒有法庭上最重要的直接證據,而只有間接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官完全秉公審理的話,結果都可能在兩可之間。而如果法官有意偏向西班牙人的話,你都很難指責他不公正。因為西班牙人有足夠的直接證據,法官完全可以強調,他是在憑證據審理。

  使得黑人的律師們,對打贏官司始終沒有信心,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聯邦地區法院的裘迪森法官,是一個眾所周知的持有種族偏見的人。

  在電影裡,有過一個換法官的情節。一方面表現行政分支企圖干預司法審理,另一方面就是想反映黑人的律師對裘迪森法官的不信任。實際上,凡布倫總統的行政分支,確實有干預司法的行為,而且相當嚴重。但是「換法官」卻是虛構的情節。儘管情節虛構,但是反映的問題,都是完全真實的。

  在歷史真實中,這個地區法庭一開始的主持法官就是裘迪森法官。但是。他的種族偏見立場,使得黑人的律師們一開始就千方百計地想要繞開他。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想要「換法官」的倒是那些律師。這和電影裡的意思還是一樣的,就是他們不希望案子落在裘迪森法官那裡。

  那麼,怎麼可能繞開一個已經接案的法官呢?他們為三個孩子要求「人身保護令」,先沖到上一級的聯邦巡迴法庭,也可以說是「繞」的第一個嘗試。但是,你已經知道了,這並沒有成功。於是,他們作了第二個嘗試。

  他們提出,「阿姆斯達」號在美國被截獲的地點是在紐約的長島,因此,海防隊的吉尼中尉把「阿姆斯達」號的人員帶往康乃迪克州是違法的。因為,這正是「阿姆斯達」案件進入康乃迪克州的聯邦地區法庭的原因。如果能夠證明吉尼中尉的行為是違法的,該案就和康乃迪克州毫無關係,而應該由紐約的聯邦地區法庭審理。這樣,不但可以繞開裘迪森法官,還可以在紐約這樣一個自由州審理。就是從天時地利人和來講,不也是更為有利嗎?

  不僅如此,黑人的律師進一步提出,這些黑人生而自由,在非洲是「自由的原住民」,雖然他們遭到綁架,但是,在「阿姆斯達」號暴動中,他們成功地使得自己重獲自由。所以,他們是在自由的狀態中,來到了自由的沒有奴隸問題的紐約州,因此,他們本來就應該可以自由地「走掉」了。而正是海防隊的吉尼中尉,非法把他們帶到康乃迪克州關起來,這樣一個重新剝奪了他們的自由的行為,才是非法的。

  於是,還沒有審「正案」,先開始了對於「阿姆斯達」號的確切位置的法庭調查。這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冗長的過程。又要實地考察,又要對於所有各方的證人,進行法庭聽證。你也許會問,「阿姆斯達」號在紐約長島被查獲,這不是很清楚的嗎?可是,「阿姆斯達」號是一艘船,它是漂在水面上的。這就產生了它是停在屬於紐約的水域,還是停在超出紐約水域範圍的,法律意義上的所謂「遠海」。

  因為,這個問題一提出,吉尼中尉的律師就辯稱,「阿姆斯達」號是在「遠海」被發現的,因此根據法律,海防隊有權把在「遠海」發生問題的船,帶往任何一個州。

  問題就在於,所謂「遠海」只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與岸邊的距離並不是象字面上看上去的那麼「遠」,確實是個「可爭議」的問題。更何況,海洋不是陸地,船過無痕,「阿姆斯達」一旦離去,要回過頭來確定它的位置,而且爭議的距離只不過是一英里兩英里這樣的差距,實在是很困難。

  總之,最終法庭並不能確定吉尼中尉將「阿姆斯達」號的黑人帶往康乃迪克州,就是違法行為。

  不管怎麼說,這個案子是必須在裘迪森法官主持之下,審到底了。在電影裡,我們看到,當那名律師聽到案子將由裘迪森法官審理的時候,一下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把桌上的東西全部都掃到了地上。那麼,這位法官究竟為什麼會使黑人的律師,感到這麼大的失望,乃至憤怒呢?因為他們已經不是第一次交手了。

  年輕的裘迪森在當上法官之前,就曾捲入康乃迪克州一個有名的與種族問題有關案子裡。這個案子後來也被記錄在一個電影裡,成為美國人反省種族問題的一個真實的歷史故事。這個電影也常在電視臺播放,我們就在看電視的時候撞上過好幾次。

  這個案子的主角是一個名叫克蘭黛爾的白人女性,在電影裡,她的形象是十分瘦弱纖小的。她來到康乃迪克州坎特佈雷的一個鄉村,開辦了一所黑人學校,來的好象也都是些女孩子。這所學校吸引了不少來自外地的黑人孩子。坎特佈雷是一個相當保守的地方。這樣一所學校很快引起當地保守勢力的不滿,牽頭的就是學校的一個鄰居,也是今天的法官,當時的小鎮管理委員會成員的裘迪森先生。

  1833年的五月,康乃迪克州的議會曾在保守勢力巨大的壓力下,通過了一個法案。在這個法案裡規定,外來的私立學校只有在鎮的管理機構的同意下,才能夠開辦。這就是美國分治的一個典型實例。一個地方的一群人,他們是保守的,就通過一個保守的法律,也就是大家有一個保守的契約。然後,就可以維持他們保守生活的平靜,不被外來的影響所打破。

  在教育的領域裡更是如此。美國人至今無法忍受讓別人來決定如何教育他們的孩子。所以,在今天,美國也沒有統一的教材,教材都是一個由當地居民選舉產生的「校管會」所選定的。每個學校的教材內容都可能不同,五花八門。這樣,可能嚴重影響了有些地方的教學品質。但是,一個「分治的理想」對於美國人來講,是實實在在的。對自己的孩子教些什麼,是決不讓聯邦政府插嘴的。

  然而,在康乃迪克州的這條法律之下,克蘭黛爾就是違法了。所以她因此而被送上法庭,黑人學校面臨被解散的局面。當時,就是泰朋兩兄弟和「阿姆斯達」案黑人的律師之一,一起為克蘭黛爾提供的法律服務,甚至還為她籌措了打官司所需要的經費。在法庭上站在他們對方的律師有三個,其中一個就是今天的裘迪森法官。

  沒有什麼可以比裘迪森法官在陪審團面前所做的結辯,更能夠說明他的種族立場了。他在結辯中對陪審員們說,這個聯邦是一個白人的國家,每一個美國人都應該引以為榮。這種觀點曾被誤指為偏見,甚至還這樣告訴我們的孩子,這是錯誤的。他警告說,這個案子看上去是一個黑人的教育問題,實際上是有些人在為普遍的種族混合,爭取某一程度的認可。也就是在試圖將非洲人與美國人置於徹底平等的位置上。

  克蘭黛爾的律師辯解,按照憲法,一個公民到別的州去,也應享有自己在原來那個州的權利。所以康乃迪克州1833年的那條立法,違背了憲法精神。裘迪森立即宣稱,黑人不是公民,因此並不應該享有憲法權利。

  這個問題又提升到了一些當時尚未有明確界定的自由黑人的公民權問題。這是在此後隨著南北戰爭之後的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才得到真正解決的。激進的反奴隸主義者當時就「克蘭黛爾案」,在法庭上對黑人公民權的辯護,還是一個「超前」的司法挑戰。

  然而,實際上美國甚至有著我們所難以想像的更為複雜的問題,就是在分治的前提下,還存在這樣的情況,就是美國人都是兩個國家的公民,他們既是美國公民,又是他們所在的那個州,即一個有相當主權的小國家的公民。在那個時候,應該說,還沒有一條法律證明這兩個公民身份是可以相互自動切換的。就是說,就算聯邦政府已經明確了自由黑人的公民身份,在當時,作為一個州,仍然可以不承認他在這個州的公民權。這就是我以前告訴你的,美國當時的情況活象一個聯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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