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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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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籣迪重申,既然奴隸制在古巴合法,這些黑人就是西班牙人的財產。美國無權對他們提出刑事訴訟。因此,對於行政分支,唯一的解決辦法是遵從「平克尼協定」,將船上的一切交還西班牙公使。他進一步的理由是,如果把黑人交還兩名西班牙貨主,黑人們將可能沒有機會再為自己是否具有合法的奴隸身份辯護,所以,交給西班牙公使是最合理的。這樣,黑人就可以得到一個機會,站在西班牙的法庭為自己的無辜辯護。因此,下令向西班牙公使交還「阿姆斯達」號,才是總統的責任。 凡布倫總統對於「阿姆斯達」事件的決定,其出發點當然是政治上的考慮。可是,你也看到了,在這裡,行政分支還是必須在法律上尋求出路。他不能僅僅依靠行政的權威,更談不上運用總統的個人威望。因為從一開始,這一點在美國就是明確的,總統只是一個工作職位。他唯一能夠借助,用以擺脫困境的,就是為行政分支的行為,找到足夠的法律依據,證明採取這樣一個動作是合法的。 司法部長的一番法律辯解,幾乎是天衣無縫的。他非常巧妙地在根子上切斷了「阿姆斯達」可能產生的爭論。本來嘛,總統壓根兒就沒打算站在哪一邊參與辯論,也沒打算辯出什麼正義和謬誤。總統需要的是掐斷這場爭論。 因此,既然可能產生的爭議都是在司法程式中產生的,那麼要做的就是,從法律上確定美國根本無權讓「阿姆斯達」案進入任何美國的司法程式。只要把這只船從司法分支那裡「劫」出來,一到行政分支手裡,一把推回給西班牙,就什麼事兒都沒有了。這樣,美國總統就不至於被一條倒楣的西班牙船給逼到死角裡。 所以,簡單地說,就是別提這些黑人是不是來自非洲,是不是奴隸,是不是被非法販運。更別提他們是不是殺人,是不是暴動,是不是有冤情。有天大的問題,也是人家的問題,我們管不了。人家有女王有總督有法庭。該怎麼調查該怎麼判決,只能由人家自己作主。更何況,有一個眾所周知的「平克尼協定」擺在那裡。 從這裡你可以看到,激進反奴隸主義者的司法挑戰確實困難重重。因為,這是一場法律上的較量。而對方站在原有法律的立場上,基礎穩固。挑戰者又要承認原來的法律,又要從它的基礎裡找出一條縫,橇下一塊來。顯然就要困難得多。司法部長越有理,挑戰者們就越懸乎。只有真正的當事人,那些「阿姆斯達」號的黑人們,如同置身於颱風眼,他們還無從瞭解和理解這一切,所以倒反而顯得平靜。 然而,司法部長的辯解並不就是完全成功的。美國自從建國,一切就都是公開化的。所以,報刊上不僅公開討論這個案子,也對行政分支的表態品頭論足。這個表態出來以後,大量的反對意見一湧而出。可是,這些意見主要還是呼籲人道,很少有從法理上去破司法部長布下的「八卦陣」的。 當時間沉澱下來以後,人們慢慢發現,行政分支的這個表態,至少在美國人所要求的最基本的情理真誠上,是有問題的。因為,行政分支似乎在要求公平地對待這些黑人,只不過是出於國際案件的特殊情況,讓黑人換一個法庭而已,即從美國法庭換到古巴法庭。但是,事實上卻隱瞞了他們清楚的一個實質差別。在當時的古巴,在奴隸制問題上只存在「虛假法律」,對黑人不可能有司法公正。黑人回到古巴,只可能成為古巴當局阻嚇其他奴隸造反的殺一儆百的犧牲品。對於這一點的認識,後來成為凡布倫總統在民眾中信譽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可是在一個法制國家,要和行政分支較量,還是要突破它在法律上布下的陣勢。好在,仔細查看之後發現,司法部長並不是無懈可擊的。他自己其實也很清楚薄弱點在哪裡。那就是司法部長葛籣迪,對於「阿姆斯達」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式的那一部分發表的評論。 我前面已經提到過,這個案子實際上由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部分所組成的。一部分是刑事案件,按照美國法律,應該由行政分支的司法部下的檢察官負責起訴。也就是說,這一部分是否起訴的權力,在司法部長的這個系統手裡。當然,在新聞和民眾監督下,應該起訴的案件,司法部也不敢不起訴。 然而在這個案子裡,由於是個「涉外案件」,就有些複雜。似乎起訴與不起訴,是在兩可之間。那麼,如果司法部朝這個方向靠一靠,說是決定不起訴,民眾也沒有什麼可說的。因為正如葛籣迪已經辯解的那樣,這樣做還是「有法可依」的。 看上去,司法部似乎是反對把「阿姆斯達」號黑人按照可能的「海盜罪」與「謀殺罪」起訴,好象有點同情這些黑人的意思。可是,實質上,卻是在防止黑人被帶入美國的司法程式。因為美國的司法制度已經相當成熟。儘管這些黑人身無分文,舉目無親,可是只要你一旦讓他們進入這個程式,就必須有律師,必須允許公開的法庭辯論和旁聽,必須允許新聞界的採訪和自由報導,必須給他們一個接受公平審理的機會。那麼,總統所期盼的平息社會大辯論的要求,就再也無法達到攪恕? 所以,司法部長的第一步,當然是先「建議」對黑人的刑事罪不予起訴。理由就是美國司法無權對一個外國刑事案起訴。司法部長所能夠做到,也就是一個建議,下面的檢察官還是可能根據他們的判斷作決定。 但是,這個案子還有另一部分,就是它的民事訴訟的部分。按照美國法律,民事訴訟的原告,將不再是檢察官,而是有民事爭執的平民。提出民事起訴是公民的合法權利。也就是說,「阿姆斯達」案的民事訴訟部分,是司法部無法控制的。現在,不僅是兩個西班牙人遞上了財產要求,就連海防隊的吉尼中尉也代表他的屬下,基於「海難救助金」,對「阿姆斯達」的財產提出了分成的要求。所以,民事訴訟的司法程式的按鈕已經按下。在美國的制度設計下,它會自動地,按部就班地向前走,只要原告不撤訴,誰也休想讓它停下來。 因此,當司法部長葛籣迪,不無心虛地藉口讓黑人有一個上古巴法庭為自己辯護的機會,建議法庭不要將黑人交回提出民事訴訟的西班牙原告,而是交給西班牙當局的時候,司法部長自己也知道,這是他的全部辯解裡,最沒有底氣的一個部分。他甚至閉口不提海防隊吉尼中尉對「阿姆斯達」的財產申請。是的,身為司法部長,出於對整個行政分支工作有利的考慮,他想中止這場剛剛起頭的民事案件,徹底把「阿姆斯達」號從司法分支裡拖出來。可是,正由於他是司法部長,他比誰都明白,這幾乎已經不可能了。 現在看來,一百五十年前的美國老百姓,顯然還沒有象今天的美國人那樣,被訓練得「慧眼獨具」。對總統和其行政分支的法律監督,遠不如今天那樣容易抓住要害。所以,儘管他們有權利在報刊上攻擊司法部長的聲明,可是,正如我前面提到的,大多數人只是從人道的角度進行側面進攻。從一場「法律戰」來說,還很不得要領。 只有極少數人,似乎領悟到了一些什麼。他們在報紙上提出,「阿姆斯達」已經屬於司法分支。作為行政分支,已經不能無視司法分支的權利,獨自採取行動。只有這兩句話,實際上點出了問題的要害:在政府結構中,司法是獨立的,行政分支無權干涉。所以,即使總統有理由按照「平克尼協定」交還「阿姆斯達」,在司法程式結束之前,也不能有所動作。 對於黑人的律師們,形勢是很清楚的。就是只能在司法程式中取勝,不能失敗。因為後路已經被行政分支切斷了。 我們再回到康乃迪克州。在那裡,一切都在正常進行。對於刑事起訴的前期準備工作也還在進行。 這時,律師們決定先單獨為三個女孩子向法庭要求一個「人身保護令」。法律規定,「人身保護令」是必須向接受該案的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請。這樣,接受這個「人身保護令」的要求和審查,就會把案子帶到上一級法院,也就是聯邦巡迴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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