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我也有一個夢想 | 上頁 下頁
二七


  凡布倫總統是個明眼人,當然一眼就看出「阿姆斯達」就是這樣一個「來者不善」的議題。正如電影裡所提到的,甚至還有比這更糟糕的可能,就是事件升溫到一定的程度,矛盾不可調和,結果乾脆就引發出一場內戰來。根據當時美國的情況,這並不是杞人憂天。事實上,只不過二十年後,南北戰爭就是由同一根奴隸問題的導火索引發起來。因此,當時可以說幾乎已是內戰的前夜。

  平心而論,對於一場內戰的憂慮,倒不能說是出於凡布倫總統的私心。內戰是當時大多數反對奴隸制的人們,都希望能夠避免的。這也是激進的反奴隸主義者始終還是少數的原因。因為激進者的一個口號是,乾脆重新建立另外一個完全符合宗教理想的國家,同時也不惜任何代價,希望立即達到廢奴的目標。這些口號都隱含著分裂和內戰的危險。在這種「哧哧」冒著火花的口號面前,大多數美國人始終是持謹慎態度的。總統當然更不會例外。

  另外,總統作為美國政府行政分支的負責人,被授權處理一般的外交事務。他確實也有他的難處。外交是對等的。古巴的船到了你這兒,你痛痛快快地給交出去,將來哪一天,你的船到了人家那裡,不也就可以爽爽氣氣地就要回來了嗎?這次你要是不給的話,哪怕有天大的理由,古巴和西班牙總是沒了面子,下次再打交道,不知會添出什麼麻煩來。

  更何況,總統也有他的苦衷。儘管在那個年代,聯邦政府的權力極小,但是外交無疑是行政分支的工作。凡布倫並不贊成蓄奴,但是南方是合法蓄奴的,有些事情撞到他的職權範圍內,他想不管都不行。有幾次美國南方合法運送奴隸的船,也遇到類似情況。例如,1830年,一艘名為「科曼特」號的船,從佛吉尼亞運一些奴隸去路易斯安那,那是一個剛加入美國的蓄奴州。結果,船被風暴卷到當時的英屬殖民地巴哈馬。巴哈馬當時已經廢奴,所以,英國人立即就把船上的奴隸給放了。

  當時的凡布倫就是外交部長。對於南方人來說,我們在南方運送奴隸是合法的。現在遇上海難,英國人不交回來,擅自把奴隸給放了。造成的經濟損失,聯邦政府必須得給我去要回來,因為這是聯邦政府的責任。凡布倫當時也因此去和英國人打過交道。

  在這兒你也可以看出來,為什麼美國這個聯邦鬆鬆散散,卻顯得十分牢靠了。當時除了一些大原則,屬於聯邦制定的法律很少。所以,對於各州來說,法律我自己定,日子我們自己合計著過。可是一旦出了事兒,跟外頭的國家有了什麼麻煩,聯邦政府你得給我頂著。這就是當時典型的美國聯邦局面。令人難以想像的是,維持這樣一個局面,居然僅僅就是為了堅持一個與個人自由同步的分治的理想。

  美國人對於這個理想的認真,在當時它對待一些後進入美國的新州的態度上,也可以看得出來。經過一段時間的過渡,所有的這些州全部成為獨立州,全部享有高度自治的權利。從當年建國的13個州,擴展到今天的50個州,不論先後,全部一視同仁。聯邦政府能夠管到的事情真是相當有限。

  寫到這裡,你也可以猜出凡布倫總統所領導的聯邦行政分支的態度了。他們希望事件平息下去。可是,他們也非常清楚,就是在美國憲法所建立起來的制度之下,只要「阿姆斯達」號在那裡,事情就不可能平息。因為,在這個制度下,沒有人能夠解散「阿姆斯達」委員會這樣的民間團體;沒有人能夠阻擋律師們的一場司法挑戰;沒有人能夠干涉新聞界對於這一事件的報導熱情;也沒有人能夠讓法庭的審理變成一個秘密的暗箱。

  因此,唯一的出路,是讓「阿姆斯達」號徹底消失。目標一消失,當然所有的人也就只好作鳥獸散了。可是如何讓它消失呢?這就是在西班牙的要求下,盡可能順水推舟,把「阿姆斯達」號連人帶船送回去。好在雙方都有一個極好的藉口,就是那個1795年協定。送回去當然是有代價的,代價就是那幾十個陌生的黑人重新回到虎口。可是,與「阿姆斯達」將給總統帶來的全部國內麻煩相比,這點代價閉一閉眼睛,也就送出去了。

  也許,你也想到了,要推動一個大的社會變革,如果僅僅指望一個在位的政治人物,大概往往是要落空的。因為這樣的人物常常有太多的政治利益需要顧及,常常受到各個方面的牽制牽扯。即使他曾經有過變革的激情與理想,也在前瞻後顧之間零零散散地失落了。

  非常湊巧的是,當時凡布倫總統手下的外交部長佛西斯,是從佐治亞這個極端的蓄奴州來的。他自己家裡在那個時候,還保留了三個作為僕人的黑奴。因此,在配合操作上,應該沒有政治傾向上的「思想問題」。

  自從西班牙提出交還「阿姆斯達」之後,激進反奴隸主義者們就一直非常緊張。尤其是,他們無法信任外交部長佛西斯。他們甚至在監獄找了可靠的人,以防萬一黑人們被秘密移動,就可以立即得到消息。從這一安排可以看出,一百五十年前的美國,畢竟在制度的完善方面,還不能與今天相比。如果在今天,要麼總統打算立馬下臺,否則民眾根本不必擔心行政系統敢做秘密交人這樣的小動作。

  這個案子確實很特殊。所以,即使是聯邦檢察官,也在一開始認為,從刑事案的角度,把這個案子帶入司法程式是他的責任。可是查了幾天相關法律之後,他又認為,「暴動」發生在外國公民的船上;事件發生的時候,船是在外海,「暴動」的對象也都是外國人。因此,他不認為美國法庭有權對此作出司法判決。

  「阿姆斯達」案實際上應該分為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已經發生的財產歸屬的申訴,這屬於民事訴訟的範圍,原告就是財產的申請人。這一部分已經進入司法程式。引起聯邦檢察官思考的,是該案的另一個部分,就是暴動引起的「海盜罪」和「謀殺罪」。這個部分作為刑事案,按照美國法律,起訴方應該是政府行政分支下司法系統的檢察官。

  然而,即使在一百五十年前,對於涉及行政分支行為合法性的問題上,外交部長佛西斯仍然非常謹慎。即使在聯邦檢察官作出這樣的表態之後,佛西斯仍然再三要求他搞清楚,在這樣一個涉外案件中,按照美國法律,在行政與司法兩個分支之間,究竟是誰對「阿姆斯達」號的「人和貨」,具有優先的控制權。

  最後,在外交部長佛西斯與聯邦司法部長葛籣迪認真研究之後,終於由葛籣迪小心地拿出了一個代表行政分支的正式意見。葛籣迪是司法部長,這個意見當然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看上去不會有什麼破綻的。

  這個正式意見是,堅持按照「平克尼協定」,將「阿姆斯達」號及其貨物和黑人,全部交還西班牙當局。司法部長葛籣迪指出,美國必須在與其它國家交往的時候,維持它的誠信。船上的財產明確歸在路易茲和蒙岱的名下,所以不應該是美國的司法裁定對象。至於律師對兩名西班牙人所持有的「攜帶合法奴隸通行證」的質疑,葛籣迪認為,「阿姆斯達」所攜帶的檔,是哈瓦那有效的正式官方檔,也沒有任何法律原則指出美國應該對這些檔進行司法調查。

  他又指出,按照國際法,無國籍的海盜船,是任何一個抓到它的國家,都有權審理的。但是「阿姆斯達」號是一條明確的西班牙船,屬於西班牙人,擁有西班牙官方檔和西班牙國旗。船上的暴動也與一般海盜行為有別。因此,不在最高法院界定的「海盜案」範圍之內。

  針對「阿姆斯達」案實質上最引起關注的黑人問題,司法部長葛籣迪指出,許多美國人指責奴隸貿易的不人道,但是,不論是國際法,還是幾乎所有的文明國家的法律中,都曾經確定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現在,如美國這樣一些個別的國家,宣佈奴隸貿易為非法,但是,這些國家只能在自己的領土範圍,對自己的公民進行法律制約。而無權對其它國家的公民採取司法行動。

  在美國通過禁止進口奴隸的法律中,規定在抓到違法的奴隸船時,總統必須用聯邦政府的經費,送這些奴隸回到非洲。因此,當時也有很多人呼籲總統下令,用聯邦預算的開支,把「阿姆斯達」號的黑人送回非洲。針對這個建議,司法部長葛籣迪宣稱,總統並沒有合法的權力送這些黑人回非洲。因為,這條法律給出的許可權,只適合於發生在美國疆土範圍內的非法奴隸交易。「阿姆斯達」案則不在此列。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