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林達 > 我也有一個夢想 | 上頁 下頁


  後來我才知道:美國的法律規定,持有見習駕駛執照的人,尚處於學習階段。為了行車安全,必須在持有一年以上正式駕駛執照者的同車監督下,才能出門練習開車。否則,萬一出了車禍,造成人員傷亡的話,犯規者就必須面臨謀殺罪的起訴。可是,為什麼是謀殺罪呢?謀殺罪在這裡是一個法律定義,和我們的通俗理解有一些差異。美國的法律認定,如果你明知自己的某一個動作有可能造成他人的生命危險,你仍然違法去做了,那麼一旦意外發生,你所承擔的後果就是在「謀殺罪」的法律範疇之內。根據同樣的道理,酗酒開車造成傷亡的話,面臨的也是謀殺罪。

  之所以向你提到這些「題外話」,主要是讓你對這裡的「酗酒後大幅度超速行車」的概念有一些瞭解。然而,洛德尼·金的案件還不止是這樣一個危險的違章駕車事件。

  當時,員警用測速器測到了一百英里的超速行車之後,當然還不知道他是酒後駕車,他們只是按常規打出警燈就尾隨上去。在這裡,任何人看到自己後面有警燈閃亮,都知道必須向慢車道方向換車道,給警車讓路。如果發現警車隨你一起換車道,繼續在閃燈,那就說明他是沖著你來的,必須立即讓到路邊停車。這是美國生活中「行」這一部分的生活常識。停下來,也就是一個交通犯規處理的問題。不停甚至企圖逃跑拒捕,被抓到之後罪名就大了。再說,警車都是好車,又有法律所賦予的抓逃犯的超速權利,事實上也很難逃得掉。所以,在正常情況下,一般人絕不會作出「逃」的選擇。

  那麼是不是還有人逃呢?還是有的。這種情況的絕大多數是一些不能與員警「照面」的人。比如,他是通緝犯,又比如,他是有案在身,吃不准員警是否已經掌握了他的情況。因為警車裡都有電腦,員警截下違章車輛之後,首先是索取駕駛執照,把執照的號碼輸入電腦系統,查一查案底。然而,即使是一些害怕查案底的人,也不是都選擇「逃」。因為腦子稍微清楚一些,就知道還有個「逃不掉」的問題。「逃」而「逃不掉」,豈不是徒然罪加一等。所以真正下決心逃的,一般都是重罪在身的亡命之徒,或者是腦子不清楚的不顧後果的傢伙。

  更何況,在員警的追趕下飆車奪路而逃,不論逃的,追的,還是在同一路段的其它車輛,都有極大的生命危險。可想而知,這時已經不僅僅是車速快的問題,任何交通規則都會被棄之不顧。我們的朋友卡琳就曾經在通往機場的公路上,遇到過一次逆車流方向的警匪飛車追捕。此後一提起來總是後怕不已,總覺得是揀了一條命。

  偏偏在那個午夜,不知是不是酒精在起作用,洛德尼·金選擇了逃。他本來已經是一百英里的車速,再一逃,更是望塵莫及,時速一度達到一百一十五英里。就是這一逃,不僅改變了違規駕車的性質,也使得四名員警的神經被強烈刺激起來,完全處於一級戰備狀態。按照經驗,他們知道自己可能遇到了非常危險的情況。這個危險,除了超速追趕可能遭遇的車禍之外,還包括前面很可能是一個持搶的亡命徒一類。然而,逃的人可以有「逃」和「不逃」的考慮,員警的的工作職責卻使他們沒有「追」還是「不追」的選擇。他們也就從毫無準備提升到一級戰備,突然神經高度緊張地拉響警報高速追上去了。

  看來刺耳的警報也沒有起任何作用。這一追,整整追出去好幾個英里。之後,洛德尼·金因為拼不過警車的速度才被迫停車。停車之後的最初階段,是最緊張的。在美國,當員警與某個人處於對立狀態的時候,法律要求平民首先必須服從員警的指令,使得雙方之間非常危險的高度緊張的對峙狀態儘快緩解。這種情況下的員警指令也都是規範化的。例如,要求背對員警,手放在車頂上或是後腦勺上,甚至要求趴下。

  在這裡,這一點是達到共識的,即,要求平民一方在這種情況下服從這些指令,是對雙方都有利的。因為員警的行為是有規範的,是可以預測的,而另外一方的反應是很難預測的。如果,被追捕一方不立即聽從員警的指示,相反採取一些抗拒的動作,警方就有可能在高度緊張的情況下,對自己可能遇到的危險作出過度的判斷和反應。這樣,即使是一些原本不應該發生危險的事件,也會出現傷害。

  因為,員警在這樣的情況下,有權利開槍。加州的類似追車案件還有過一個錄像集,在電視臺放過。整個過程都是從直升飛機上拍下來的。這些案子的最後結局如果是抗拒的,多數都導致槍擊。抗拒者因此送命的也有。沒有人提出異議。因為員警的行為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

  在洛德尼·金的案子裡,在高速追車幾英里被迫停車之後,他走出了汽車,但是並沒有聽從員警的任何指令,沒有做任何員警要求的動作,並且還在嘲笑這幾名持槍圍著他的員警。在法律上來說,他屬於拒捕的範圍。於是,員警沖上去試圖用警棍制服他。前面提到,拒捕的處境是極其危險的。拒捕表明了一種態度,員警防範的心理層次也就是不一樣的。如果他反抗的動作大一些,如果他出現一些可能使員警誤會的動作,處於備戰狀態的員警都有可能出於自衛的目的而開槍。而且有拒捕在先,法律很難追究員警的責任。所幸的是,這樣的情況在洛德尼·金身上總算沒有發生。

  此後,就是大家在電視裡都已經看到的那一場警棍毆打。上面發生的這些故事,洛德尼。金本人也沒有否認。除了上述的事實之外,四名員警被告的律師還向陪審團指出,如果洛德尼·金下車以後不拒捕,這一切是不會發生的,他本人的意願完全可以隨時中止這些員警武力拘捕的行為。只要他按照法律遵從員警的指示,一切早就結束了。律師強調,發生的毆打只是拒捕造成的後果,員警遇到拒捕,他們也別無選擇,他們只是在履行職責。為了證明四名員警被告並不是因為懷有種族惡意而對洛德尼·金進行攻擊。被告的律師甚至向陪審團提出這樣一個相當有力的證據,就是,當時這輛在黑夜裡高速逃竄的汽車裡,實際上一共載有三個人。另外兩個人由於一出汽車就完全遵從員警的指令去做,結果他們毫髮未損,沒有受到任何打擊,而這兩名被捕者也是黑人。

  那麼,如果遇到拒捕,員警使用警棍是合法的嗎?應該說是的。作為員警這樣一個非常特殊的執法者,他是有許多其他人所沒有的特權的。比如說,遇到危險的嫌疑犯拒捕或者暴力拒捕時,員警可以動用警棍甚至於開槍。因為眾所周知,員警的工作是高危險度的工作,他也有法律賦予的保護自己的權利。再者,沒有人會否認,動用武力有時也是制服對方唯一有效方法。可是,疑問並沒有解決。在那段83秒鐘的錄影帶上,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洛德尼·金在被毆打之後已經失去了反抗能力。這就有了一個使用武力是否過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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