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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麗之死提出的問題(2)


  二、制度舞臺上各有角色

  美國制度之所以能夠運行兩百年,和美國政治精英階層在基本原則上的一致性分不開。

  從建國開始出現政黨政治,就有了反對派。兩百多年前偉大的湯瑪斯·傑弗遜就是以一個反對派的身份被選為第三任總統的。反對和抗議的聲音,是美國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角色。從兩百年前的議會當堂打架,出門決鬥,到今天議會的限時限刻發言,變化的是政治家們的風俗習慣,沒有變的是反對派始終存在,已成為一種正常生態。而這種政治對抗之所以能夠良性運行,從不出軌,並不是制度本身提供了保證,而是取決於政治家們在原則和政治道德上的一致。這種一致認識就是,在一個「法治」而不是「人治」的國家,政治家必須尊重遊戲規則,尊重公平原則。民主政治遊戲有策略、有風險,也有「擦邊球」,可是違反規則,一意孤行卻是道德上不可取的,弄不好會一敗塗地而不可收拾。

  這一次在泰麗一案上,以布希總統和國會共和黨議員們為主的保守派,打了一次擦邊球。

  當泰麗父母一方在窮盡佛羅里達州司法程式以後呼籲到聯邦首都的時候,布希總統和國會共和黨議員,即使想干預此事,也面臨兩大障礙。

  第一是聯邦制度的障礙。根據美國憲法和傳統,泰麗一案涉及的有關婚姻、家庭、監護權、醫療救護等法律,是屬於州一級的管轄範圍,聯邦政府沒有權力干預這一類涉及民眾個人家庭生活的事務。佛羅里達州法庭為泰麗一案展開的司法程式得出了結論,布希總統等人即使有意見,要干涉也師出無名。第二是分權制衡的障礙。泰麗一案性質上是一件民事訴訟案,要走的是司法途徑,它已經用了整整七年展開州一級的正常司法程式。作為行政首腦的總統和作為立法議員的民意代表干預司法是違法的。他們即使看到了這一事件對宣揚他們的政治理念是個機會,即使認為站出來可以吸引和團結保守派民眾,有利於自己的選票,可是按照三權分立的規則,他們必須先找到美國法制可以容納的一個途徑才行。

  國會共和黨領袖找到的途徑就是,在聯邦國會通過一項法案,使得聯邦法庭可以對此案進行複審。

  巧的是3月18日後國會正是兩個星期的復活節休會期間。復活節是一個不大不小的節日,國會有傳統的休假,讓國會議員回到家鄉選區,有機會和自己的選民溝通,也可以利用這個時間展開自己的計畫活動。所以,此時大部分議員不在首都華盛頓,而是在各自的家鄉,有些是在國外。

  按照憲法規定,法案必須在參眾兩院分別以多數票通過,交總統簽署生效。國會休會對通過這樣一個法案有利有弊。有利的是,參眾兩院仍然可以宣佈開會,對所遞交的法案進行表決。如果沒有反對的話,可以採用當場口頭表決的方式通過,有幾個人到場都算數,而不必要求達到法定人數。這一表決方式必須預先表決通過,其條件是不能有反對的人。如果有人反對,則依法必須召集到法定人數的議員,即半數以上的人到場,表決才有效。

  3月19日星期六,參眾兩院領袖為起草一個兩院都能夠接受的法案而加班。這種法案,由聯邦立法機構發起,涉及聯邦政府司法管轄權的擴大,相當於權力的重新劃分,即使是很小的變化,也屬於制度性的改變遊戲規則,必然會引起質疑和反對,是難度最大的法案。通常這種法案從提起到通過要經過漫長的辯論,曠日持久。可是泰麗卻不能等。所以參議院一方能夠接受的法案,只能是十分有限的,講明專門針對泰麗·夏沃這一個案,讓聯邦法庭破例複審。偏偏眾議院的傳統是不對個案立法。而且,如果法案針對泰麗個案,而泰麗丈夫一方認為,拔掉泰麗的營養管是泰麗爭取到了「死的權利」,是一種個人權利,那麼國會立法干預此個案,就有侵犯個人權利的嫌疑。侵犯個人或群體的權利是一種懲罰。國會對特定個人或群體立這種懲罰性的法案,相當於「褫奪公權之法案」,是美國憲法明文禁止的。

  經過星期六一天的努力,終於搞出了一個參眾兩院的妥協法案的草案。這一法案第一句就是,這是一個對泰麗·夏沃父母的司法救濟法案。法案共九款,十分簡單,用謹慎的措辭,允許聯邦法庭對此案進行複審。法案規定了司法救濟的程式、時間,並且明確規定,此法案對美國聯邦和各州憲法及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沒有改變,對聯邦和各州有關「協助自殺」的法律沒有改變,此法案對未來立法不形成先例,對1990年的病人自主決定法案沒有改變。從這一法案的措辭可以看出,起草的人完全明白他們踩著了遊戲規則,一不小心就是犯規。

  第二天是星期天,媒體報導從下午開始的參眾兩院分別對此法案的表決。法案一旦通過,將用飛機送給正在外地度假的布希總統簽字。突然又有消息傳來,總統臨時中斷休假飛返白宮,以便坐等法案通過就可以立即簽字生效。在一項法案國會表決之前作出如此舉動,是布希總統在此事件中第一個不大不小的表現。效果如何卻還有待觀察。

  有意思的是,星期天下午參議院的表決,一百個參議員只有幾個共和黨議員到場,民主黨議員都沒有到,也就沒有一個人反對。法案在參議院以僅有的幾票「一致通過」。

  眾議院就沒有那麼順利了。民主黨議員要求一個一個唱票,這樣就必須有到達法定人數的議員同意才能通過。眾議院決定午夜過後,十二點零一分表決。下午到晚上的這段時間,共和黨眾議員從全國各地飛趕首都,以便湊夠法定人數,忙個不亦樂乎。晚上九點,眾議院開始辯論,全國電視實況轉播。午夜過後開始表決,以二百零三票對五十八票通過了這一法案。同意的人中,一百五十六票共和黨,四十七票民主黨;反對的人中,五十三票民主黨,五票共和黨。法案立即被送往白宮。午夜一點多,布希總統從臥室裡被叫出來,就在走廊上簽字,立即生效。

  這個法案的生效,給泰麗父母開闢了聯邦層面上的司法途徑,隨後展開了十來天悲壯、緊張、扣人心弦的司法較量。可是民眾對布希總統和國會這次立法行動,反應卻相當地負面。媒體報導和民意調查顯示,大約三分之二的民眾認為聯邦立法和行政分支不應該插手本來屬於州法律的這一案件,有超過一半的民眾認為這是政治家們另有自己的政治企圖。對布希總統工作的贊同率,跌破了百分之五十大關。

  一直到泰麗在拔管十三天后於3月31日上午死去,泰麗的父母在短短一個星期多一點的時間裡,經歷了聯邦司法分支三大法院四個層次的司法程式,但是這些法庭統統做出了對泰麗父母不利的決定。整個聯邦司法分支,沒有給國會和總統一點面子。直到泰麗臨死前一天,泰麗父母在位於亞特蘭大的聯邦第十一上訴法庭的第二次上訴遭到駁回,一位上訴法官毫不留情地批評布希總統和國會在這一案件上的行為「表現出和國父們為管理自由的人民所定下的藍圖相違背的態度」。這位上訴法庭法官是布希總統的父親——老布希總統1990年提名的。他在自己的意見書中表示,聯邦法庭在泰麗一案中沒有司法權,國會和總統通過的法案讓聯邦法庭來複審此案的做法是違憲的。

  顯而易見,在泰麗一案中國會和總統的思路完全不同于法官。作為民選官員,必須始終瞭解民間反應,和民眾互動,而司法分支的法官,卻只專注於法律的要求,表現得近乎不食人間煙火。這正是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的制度設計原意。這種制度的功能,在泰麗一案中表現得淋漓盡致。

  可是,要說布希總統和國會共和黨議員這次立法一定是犯規,也不一定。美國聯邦和州的分權和爭權,是聯邦主義的一個永恆話題。在美國歷史上,時不時地就有人指責聯邦政府侵犯州權。南北戰爭前,南方蓄奴州對聯邦政府的指責就是侵犯州權,他們說蓄奴制度是屬於各州的事務,由各州自行決定。現在,人們記憶猶新的是上世紀六十年代,當1964年聯邦通過民權法的時候,也遭到侵犯州權的強烈指責。如今聯邦民權法的很多內容,包括在教育和公共事務中禁止種族歧視的具體規定,在歷史上都是各州法律的管轄範圍。隨著歷史變化,總的趨勢是聯邦法律的管轄範圍在一點點地擴大,可以看出這其實反映了時代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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