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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麗之死提出的問題(3)


  然而泰麗一案確實又有所不同。民眾的態度表現出美國人一貫的對政府的不信任。和個人生活越近的事情,越不願讓政府來管。以布希總統和共和黨為代表的政治保守派,以往恰恰是強調州權,主張小政府大社會,主張約束聯邦政府的許可權。這一次為了強調保守派在生命問題上的價值觀,反過來使用手裡的聯邦權力,作出了一次挑戰州權的嘗試。這一做法相當冒險,所以聯邦法案的動議一出現就遭到指責。布希總統一定也有所預料。他在簽署聯邦法案以後發表的簡短講話裡說,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情況,出現了嚴重的疑問,在這樣的時候,「我們偏向生命一邊總是明智的」(It is wise to always err on the side of life)。布希的這句話說得很有意思,他用了一個口語裡不常用的詞err。err在詞典裡的意思有兩重,一是指犯了一個錯誤,二是指打破常規,不按照被人們普遍接受的標準來辦事。大家知道布希不是一個臨場口才發揮很好的人,這一句子一定是預先寫好的。這句話用了這樣一個詞,言下之意是,如果我們是出格了,那麼也最好是出在保護生命的這一邊。也就是說布希內心知道,這是一次政治上的冒險。

  在以後十幾天裡,布希的這句話一再被白宮發言人引用。他的弟弟佛羅里達州州長也學著用這句話來表明自己的立場。當司法分支的一系列法庭全部判決對泰麗父母不利的時候,外界壓力曾經一度又集中到聯邦和州的行政分支,要在聯邦和州兩個層面上手握大權的兄弟倆採取行動搶救泰麗。佛羅里達的保守派示威民眾要求傑布州長下令,到醫院把泰麗搶出來,由州政府監護。著名激進保守派頭面人物派特·布肯南在電視裡說,布希總統應該派出聯邦武裝力量,到佛羅里達州去,把泰麗置於聯邦政府保護之下,因為佛羅里達州的司法官員正在迫使一個美國公民餓死渴死。

  布希兄弟倆都明白,他們已經踩線上上,再有舉動就越位了。布希總統說,我相信在這樣一個案子裡,立法分支和行政分支都應該偏向生命一邊(err on the side of life),我們是這樣做了,現在我們得看法庭怎樣做出他們的決定。他的意思很清楚,他只能做到這個程度,決定權是法庭的,他不能無視司法。在聯邦最高法院拒絕泰麗父母的上訴後,白宮發言人就明言,總統已經做了他能夠做的一切。在佛羅里達州,總統的弟弟傑布州長出現在電視上,回應保守民眾要求他採取行動。他一臉歉意地說,我不能違反法庭的命令,在這個問題上,美國憲法和佛羅里達州憲法,都沒有給我採取行動的權力。

  現在回顧,可以說布希兄弟倆在泰麗一案上的所為,全在意料之中。他們在此案中成為爭議的中心,遭到很多人的反對,表面上看是從頭輸到底,可是政治上得失如何卻很難說。他們冒了一次險,表現出為自己的道德理念有擔當的勇氣,卻又及時刹車,絕不破壞制度和遊戲規則。「應該偏向生命一邊」(err on the side of life)的說法,可圈可點。相反,在媒體和民眾的反對聲中,民主黨政治家顯得退縮回避,想表現的不敢表現,想反對的不敢反對,成為一個鮮明對照。這也許可以回過頭來解釋,為什麼美國政治舞臺上,這幾年是保守派共和黨占了上風。

  三、活著還是死去

  美國是一個移民社會,文化和價值觀的多元是其特點。在泰麗一案中,民眾形成鮮明的觀點對峙,其本質是生命觀的不同。支持泰麗丈夫的自由派,持的是理性的生命觀,他們相信科學,相信現代醫學,相信專家。醫學專家說,「持續植物狀態」的人,沒有意識,臨床上已經死亡,是不可逆的,不可能康復。在這種情況下,用營養管維持生命是沒有意義的,拔掉營養管是正當的、「應該」的做法。而同情泰麗父母的保守派民眾,持的是傳統的基督教的生命觀,把生命本身看成一種上帝的恩賜,一種奇跡。他們相信,生命的奇跡是可能的。這兩派在泰麗一案上的對抗,從3月18日到31日的十幾天裡,把全美國都卷了進來。那些日子裡,打開電視,幾乎所有大台都在議論此案,所有報紙的頭版頭條也是此案,所有電臺的議論節目也在議論此案。兩派觀點各講各的,互相指責,看上去似乎沒有溝通的可能。其實,這只是事情的一面。事情的另一面是,美國社會多元價值觀裡,有一個一致性很高的核心價值。看不到他們的一致性,就看不懂他們到底在爭什麼。

  這個核心價值就是他們的理想: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不管什麼觀點什麼派,這是美國人一致認同的最重要的東西。而生命,是最重要的價值中第一重要的。生命的重要性,引出了生命的自主決定。涉及個人生命的事情,其決定的權利屬於個人。比如醫療過程中,所有醫療措施的最終決定權在病人自己手裡。「耶和華見證會」的信徒不肯輸血,醫生就不能給這些病人輸血,即使這會犧牲他們的生命。大學生入學時,學校要求學生接受防疫注射。但是有些宗教信仰禁止防疫注射,學校就只能豁免這樣的學生,即使這會讓他們冒感染傳染病的風險。

  同樣的道理,當一個人身患重病不可能康復,或者得了預後必然死亡的絕症,這種時候是否繼續用藥治療,其決定權是在病人自己手裡。當病人失去決定能力或者表達能力的時候,其決定權就在法定監護人手裡。什麼時候停止用藥治療,停止用生命支援系統維持生命,誰來做這個決定,按照什麼程式,什麼標準來作出這個決定,美國各州有州法律來規定。出於同樣的道理,法律規定不能用醫療手段來促使或加速結束生命。像泰麗這樣的情況,並不是「安樂死」這個術語能夠概括的。在美國,協助自殺是非法的,所以所謂打一針「安樂死」的做法,仍然是違法的。但是如果活著成為痛苦,那麼每個人都有權決定,不再用藥治療,被動地等待死亡來臨;反之,每個人也都有權要求,繼續利用現代醫學技術來維護自己的生命。「死的權利」和「生的權利」合二而一,都是生命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泰麗本人想活,想用營養管維持生命,那麼就應該讓她活下去;如果泰麗本人想死,那麼就應該拔掉營養管,讓泰麗有尊嚴地一死之機會。

  泰麗一案中的兩派,對以上所述的原則並無分歧。他們的分歧是,泰麗到底是想要死還是想要活。

  取理性生命觀的人,認為處於泰麗這種情況,活著毫無意義,毫無尊嚴,不如死去。他們說,如果他們處於同樣情況,肯定會要求拔管,求安然一死。所以他們相信泰麗丈夫的說法,泰麗本人是求死的。無論是政府、社會還是家人,都沒有權力剝奪她安然一死的權利。而取傳統基督教生命觀的人,相信生命是上帝的恩賜,相信奇跡,相信泰麗作為一個天主教徒和他們持同樣的生命價值觀。他們自己如果處於同樣情況,會繼續寄希望于醫學進步,寄希望於奇跡,所以他們認為泰麗是想活的,她只不過是自己沒有能力表達出來而已。法庭和社會拔掉她的營養管,是違背她活著的願望,迫使她走向死亡,無異於謀殺。兩派分歧的地方是在這裡。

  十五年前泰麗失去知覺和表達能力的時候,只有二十六歲,她沒有留下現在是想活還是想死的書面檔。根據佛羅里達州的法律,在病人進入「持續植物狀態」以後,如果病人本人沒有留下明確意願,那麼是否拔掉營養管的決定權,就在法定的監護人手裡。佛羅里達州法律把婚姻看得很重,泰麗的法定監護人是她的丈夫麥克。所以州法庭採信了麥克的說法,泰麗此時只求一死。麥克向法庭說,泰麗以前同他說過這樣的意願。泰麗到底是在什麼情況下,怎麼說的,到底能不能說明泰麗現在的意願,這些並沒有證據。但是對法庭來說,這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代表泰麗來決定泰麗意願的權利,現在在誰手裡。法律規定丈夫是監護人,那麼法庭只能採信丈夫的說法。法庭必須依法裁決,沒有別的選擇。所以佛羅里達州法庭,在經過長達七年的訴訟和上訴後,最終認定的是,可以拔掉泰麗的營養管。

  可是對於泰麗父母來說,這裡頭有很多疑問。泰麗病後,麥克一度搬入岳父母家,以便更好地照顧泰麗。那個時候他並沒有提起,泰麗以前有過在此情況下求一死的願望。後來,是麥克向法庭提出拔掉泰麗營養管的申請時,「想起」泰麗以前說過這樣的願望。而麥克這時候已經有了另一個未婚妻,並且和未婚妻生育了兩個孩子,事實上已經有了另一個家庭。但是,佛羅里達州法律仍然承認泰麗和麥克的婚姻,仍然承認麥克是泰麗的監護人,仍然承認麥克的說法,泰麗是求死的。而對於泰麗父母來說,麥克已經放棄了他們的女兒,他所說的泰麗求死的說法是不可信的。他們出於父母之愛,認定了泰麗是想活著的。

  當3月18日泰麗的營養管第三次拔掉的時候,泰麗是想活著還是想死去?有誰能知道?醫學專家們說,「持續植物狀態」根本就沒有意識,也就是說,談不上想死還是想活。可是,泰麗父母請來的醫生卻說,泰麗可能並不處於持續植物狀態,而可能是「最小意識狀態」。州法庭的格列爾法官依法判斷,採信泰麗丈夫的說法。可是,對於泰麗父母來說,對於同情他們的保守民眾來說,卻放不下這樣的念頭:萬一泰麗是想活著的,拔掉營養管就等於是將泰麗活活餓死。

  泰麗到底是想活著還是想死去,這確實是一個問題。就是這個哈姆雷特式的問題,使這一案件擺脫不了悲劇色彩,也使泰麗父母為挽救女兒所做的必輸的司法努力悲壯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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