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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國家徵用權的條件(2)


  三、此案的關鍵

  此案中的原告宣稱自己的財產為「非賣品」,因此不涉及徵用補償金是否合理,而是涉及「國家徵用權」中的「公用」概念。

  這個案子的特別,是新倫敦市政府徵用土地的「公用」目的,不像修公路鐵路那樣清楚無疑,它的徵用目的是「發展城市經濟」,包括商業區在內的新區開發,形式上就像一般的商業開發。由於政府本身不擁有開發企業,沒有國營州營公司,市政開發專案必須委託私人開發公司完成。人們質疑的是,它是不是由政府的開發計畫來把土地的使用權從原主手裡轉到其他私人的手裡。

  最高法院注意到,在康州幾個法院的審理過程中,法官們雖然對裁決有分歧,但是都確定,在這個規劃案子裡,沒有任何違法行為。在這個案子裡,最高法院主要是審核:一,政府徵用特定的土地,是否確屬城市合理、必須的發展,並且符合「公用」這一要求;二,徵用的土地是否確屬合理的預期發展計畫,也就是有沒有過度徵用。最高法院並不重新審視規劃細節,那是下級法院的事情。最高法院是裁定前面法院的判決是否違憲。

  結果,聯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裁決,維護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的裁決,認為新倫敦市的徵用土地計畫,符合「公用」的法律要求,只要滿足憲法第五修正案的要求,對原主作出合理的補償,這一計畫就符合「國家徵用權」的標準,康涅狄格州政府和新倫敦市政府動用「國家徵用權」就是合法的。

  最高法院的裁決只有一票之差,說明這是一個有重大爭議的裁決,其原因在於此案的「公用」概念在具體實施中,必須有私人開發商的參與。這就產生了是否會損害民眾私人利益而輸利於大企業的疑問。最高法院著名女大法官歐康諾表示反對,在最高法院意見書後附加了篇幅更長的反對意見,首席大法官蘭奎斯特等另外三位大法官附議支持了歐康諾大法官的反對意見。

  《紐約時報》刊登了來自民間的不同意見。支持者認為,這一裁決保障「公用」土地,維護了公眾的利益;反對者擔心,以後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利用這個案子的判決,以政府行為濫用「國家徵用權」。其實,最高法院並沒有說以後凡是商業開發,政府都可以征地。它是針對新倫敦市的案情,確認政府以協助商業開發的形式,來推動社區的公共利益,可以算是符合「公用」的法律要求,從而是可以動用「國家徵用權」這一概念的。至於作出合理補償,並且在征地、招標、承包等開發過程中實行公開透明的程式,符合現有法律的約束,這幾乎是不言而喻的要求。

  此案的裁決,只是最高法院再次重申了動用「國家徵用權」,必須以「公用」和「合理賠償」為原則,只有這樣才不致破壞國家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五比四裁決,傳達了最高法院對這類案件的謹慎,因為對「國家徵用權」的適用範圍作出一次新的解釋,可能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一票之差表明,大法官們都意識到,「國家徵用權」的濫用,會侵犯私人財產,破壞國家作為基礎的財產制度。

  這是司法系統在對公私作出又一次細緻的界定,什麼是「公」,不是光靠政府官員說了算。

  四、社會制度健全才能保障正當的法律執行

  征地很少引出社會風波,一是在法律上清楚劃出公私界限,二是透明、正當的程式,三是有獨立公正的仲裁機構。在這樣的前提下,只要征地合法,法律支持政府強行執法,做征地釘子戶就沒有意義。關鍵是爭得「合理賠償」。

  從「柯羅對新倫敦市」一案我們看到,不論是憲法第五修正案,還是「國家徵用權」,都只是簡要大原則,卻必須面對千變萬化的複雜情況。紙上法律容易完美,執行過程中的環環節節卻可能百弊叢生。因此,對每一個宣稱是「公用」的專案,都必須有一系列的審核程式,向公眾公佈計畫細節:立項前的接受民眾質疑,獨立審核部門的審查,專案涉及私人承包必須嚴格招標等等。同時,還必須接受民間和媒體的調查,全方位地確認是否假公濟私、是否有私下的利益輸送。在發生類似柯羅一案的爭議時,還必須有獨立司法來對具體專案,對「公用」作出審查、解釋和界定。每一個專案,只要有疑問,都有權利要求司法仲裁。

  保護私人財產,不等於社會絕對不要求私人為社會作出合理犧牲。關鍵是以「公用」的名義徵收私產,在執行中要做到合理行使「國家徵用權」,最終必須依靠社會整體制度的健全和複雜運作,其中包括一些看上去和征地毫不相干的部分,例如新聞監督的健全、民間社會的發達等等。只有公私劃分的每一步都是透明的、有社會公信力的,社會才有權要求個人作出有補償的合理犧牲。這時,仍然可能會有個人是不滿意的,但社會卻不會積累大規模的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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