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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國家徵用權的條件(1)


  6月24日廣播裡有一條兩分鐘的新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前一天對眾所矚目的「柯羅訴新倫敦市案」(Susette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作出了裁決,維護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對新倫敦市一項征地計畫的判決。公共電臺著名法律評論員尼娜·圖根柏格指出,此案的意義是,最高法院對「國家徵用權」(eminent domain)這一概念作出了又一次解釋。

  一、泰晤士河邊的新倫敦市

  新倫敦市在康涅狄格州,坐落在河邊,這條河也叫泰晤士河。歷史上,它是個依靠軍事基地生存的城市。美國海軍原來在這裡有一個潛艇基地,軍事基地給地方經濟帶來了活力。1996年,聯邦政府裁軍,關閉了這個基地,解雇了一千五百名雇員。小城失去經濟支柱,迅速走向蕭條。兩年後的1998年,小城失業率為州平均失業率的兩倍,人口流失,居民人數下降到近八十年來的最低點,只有兩萬四千人。

  這個小城面臨嚴重危機,瀕臨衰亡。這種狀況刺激了州政府和地方官員去考慮如何復蘇經濟、挽救小城的方案。方案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規劃原海軍基地所在區域的發展。小城原來有一個民間非營利組織,叫NLDC,宗旨就是協助本鎮經濟發展。此時他們開始恢復活動,參與規劃。

  1998年1月,州政府批准發行五百三十五萬美元債券,資助NLDC的經濟規劃活動;發行一千萬美元的債券,集資在原海軍基地撤走的地區,建一個州立公園。州政府計畫宣佈之後,同年2月份,一家大醫藥公司宣佈他們願意在緊挨著州立公園的地方,投資三億美元資金建立一個研究機構。當地經濟規劃者們希望這個研究機構,就像當年軍事基地一樣,能夠帶來工作機會,從而啟動小城經濟。

  經過一系列審查,州政府批准了NLDC作出的九十英畝土地的規劃,規劃包括水邊旅館、商業區、州立公園和聯邦海防警衛隊博物館、新住宅區以及小城住宅區與州立公園連接的步行道、碼頭、水邊遊覽路線等等,還規劃了留給辦公和商業發展的用地。市政府隨之也批准了規劃。這一計畫需要征地,這就是本案涉及的新倫敦市征地計畫。這一征地,涉及一些私有土地擁有者,其中有本案原告柯羅女士。1997年柯羅買了中意的水邊小屋,心滿意足安頓下來。征地對她來說,如同晴天霹靂。

  據報導,大多數人對賠償費感到滿意。鄰居們都拿著賠償費搬走了。對於被徵用土地的人來說,就是價格公平,他們也還是有犧牲的:住房和環境是家庭生活的載體,除了硬體價值,還有很多感情和其他因素,不是論錢就能算得清的。柯羅的一個鄰居,就在這裡住了幾代人,整整一百年。這裡有穩定的鄰里關係和社區生活。這一來,老街坊們都散了。

  柯羅不願搬家,雖然政府給出的征地補償金並不低,她還是在自己家門口掛上大大的牌子「此屋不售」,宣稱不論給多少錢,她就是不搬,還一紙告進了法院。

  二、此案涉及的概念

  這個案子一路走了好幾個法院,最後才來到聯邦最高法院。

  現代城市發展過程中,必然涉及征地。美國從北美殖民時期就強調保護土地和房屋的私有財產權,所謂「家就是一個城堡」,「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可進」。大量土地為私人擁有,在交通和城市發展中,徵用私地的情況就非常普遍。土地徵收為兩種,一種是私人開發商收購,一種是公家徵用。

  美國的城市開發公私界限比較清楚,一般是政府規劃,私人開發。房地產開發都是私人經營,他們必須先服從政府的城市規劃。符合規劃條件,由開發商解決開發區的原私人財產。如何解決呢?

  法律不容許強制私人之間的利益轉移。不論該房地產商是誰,商業開發性質就是私人謀利。房地產商可以商購私產,不可強拔釘子。法律認為,每個人的利益由自己判定,別人無權插嘴。雖然房子市場價值有限,可是個人對房子的感情可以是無價之寶。業主願意接受出價放棄某種利益,是他自己的事情,可法律無權強制他放棄。美國的開發商和原地產主之所以不衝突,是因為這種收購是買賣關係,按照市場規律,講的是自願買賣,公平交易。價錢談不攏則買賣就做不成。開發商只要算下來合算,可能付出高於當時市場價格的代價收購。萬一有人不論什麼價格都死活不賣,開發商也無權強制收購。開發商解決釘子戶,只能依靠優價購買。大多數開發的私產問題,就這樣「私了」消化了。

  但是自從有人類社會,就有公與私的問題。明確保護私有財產的國家,也有「公」要求「私」讓步的時候。最容易碰到的,就是公用事業發展要徵用私人的房屋土地。合法的公地徵用,法律支援「私」向「公」的利益轉移,可以強制執行。最典型的例子是修路,不能因為一個釘子戶,大家就此路不通。國家可以徵用私人土地,如果公私發生矛盾,則有法院裁決。那麼,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支援國家的征地,下達拆遷命令呢?

  此案是政府作出的城市開發規劃,它涉及一個重要概念,「國家徵用權(eminent domain)」。國家徵用權是英美法系中一個歷史悠久的概念,它是指政府實體為公共目的徵用私有財產尤其是土地,將其轉為公用,同時支付合理補償的權力。據說,這個概念源於17世紀法學家格勞修斯(Grotius)提出的「eminens dominium」一語。他認為,為了社會公眾的利益,國家擁有徵用或破壞某些私有財產的權力;但他同時認為,國家如此行事時,有義務補償物主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在美國,國家徵用權必須受憲法第五修正案的制約,即必須對原主作出適當補償。憲法第五修正案承認國家保護私人財產權,徵用私人財產而不對原主作出適當賠償是違憲的。在這一前提下,任何財產如果有必要定為公用,就不能免於被徵用。美國國會不僅有權徵用任何私有土地,而且可以徵用州的土地,不管徵用是否會對該州的專案產生影響。

  正因為國家保護私人財產權,所以「國家徵用權」概念是一項受到嚴格限制的權力。這一概念在法理上有兩個核心要件:「公用(public use)」和「合理賠償(just compensation)」。

  從「合理賠償」來說,賣房本身有「價格」和「意願」兩方面。在征地中得到的賠償,即使作為「賣房價格」是「寬」的,但是論「意願」房主仍然是在作出犧牲。「合理補償」強調「合理」,在美國就是「公平市場價格」。國家徵用私地也不能隨意多給補償費,因為徵用開支用的是納稅人的錢。被徵用者如果認為徵用補償金(condemnation award)不合理的時候,可以告上法庭,尋求司法裁決,並且有權要求讓由普通民眾組成的陪審團來作出判決。

  對征地的「公用」目的有懷疑,也可以走向法庭尋求仲裁。柯羅把官司打上法庭,就是對征地用途有疑問,這次征地是包括一部分商業區的經濟開發。她質疑這不符合「國家徵用權」中對「公用」的法律界定。

  法庭判定符合「公用」和「合理賠償」這兩個條件的時候,可以下達拆遷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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