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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利攔截:員警的權力


  1995年10月13日,邁阿密警察局接到一個匿名的電話舉報,某汽車站上有三個黑人青年,其中那個穿花格汗衫的,身上藏有一把手槍。兩個員警在六分鐘後風馳電掣到達這個汽車站,果然看到三個黑人男子站在那兒,一副無所事事的樣子。員警上前,命令他們舉手放在車頂上,果然從那個花格汗衫,叫JL的人身上搜出了一把手槍。

  JL還有十天才十六歲。按照州法律,沒有執照攜帶武器、不足十八歲攜帶武器,都是非法的。但是在法庭上,他的辯護律師卻說,員警平白無故地在馬路上搜查一個人,本身也是非法的。憲法第四修正案禁止執法人員對公民進行不合理的搜查,匿名舉報不算理由。既然員警的搜查是違法的,那麼搜出來的東西就不能作為證據。法庭同意了辯護律師提出的排斥證據的動議。警察局討了沒趣,只得上訴。上訴法院認為警察局接到舉報,有理由搜查,這樣的搜查是合法的。可是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上訴法院裁定,認為根據憲法,這樣的搜查是違法的。2000年3月28日,聯邦最高法院對佛羅里達州訴JL一案作出一致的最終裁決:單純依靠匿名舉報而沒有其他線索和證據,員警沒有權力在馬路上攔截或搜查公民。

  可是,就在此前不久的1月12日,聯邦最高法院剛對另一個涉及員警權力的案子作出裁決,那是伊利諾州訴沃德羅一案。

  故事發生在1995年9月9日,芝加哥警察局的便衣員警諾蘭和哈威驅車在一個毒品高犯罪率地區巡邏。他們看到牆邊一個男子,也就是本案被告沃德羅拿著一個黑包。這男子看到自己被人注意,突然撒腿就跑。員警立即掉頭,驅車轉彎包抄,最後把逃跑的人逼進一個死角。員警諾蘭立即下車,從沃德羅的包裡搜出了手槍和子彈。在法庭上,被告辯護律師提出動議,員警無緣無故地攔截和搜查平民是違法的,所以搜到的手槍不能作為證據上法庭,搜到了也不算。但是法庭不同意,認為員警在這種情況下的搜查是合法的。沃德羅是有前科的人,法庭判他非法持有武器罪。上訴法庭這次卻認為,突然撒腿逃跑不足以成為合理的懷疑,使得員警可以合法地攔截和搜查。判決就給推翻了。再次上訴後,伊利諾州最高法院支持了上訴法院的裁定,這次,聯邦最高法院卻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裁決,認定員警如果發現可疑行為的蛛絲馬跡,可以作為合理的懷疑,有權根據這種懷疑攔截和搜查,這樣做沒有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是合法的。

  員警是一種合法暴力機構。美國員警身上,槍、警棍、辣椒水、手銬,一應俱全,隨時隨地可以使用,有時候一點小事就會把人銬起來。婦孺皆知的常識是,員警必須得到法庭的搜查許可才可以搜查公民的家。對於公民來說,「家就是一個城堡,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能進」。員警如果沒有法庭的搜查證,不要說搜查,就是進人家的大門都要經過主人同意,主人不高興起來叫員警滾蛋,員警就不敢耽擱。可是在街上就不一樣。按照現行的法律,員警在街上有權攔住有嫌疑的人,必要時可以搜身。這也好理解,因為大街上是公共場所,員警有責任防止一些犯罪行為的發生,保障公眾安全。

  可是真的做起來,事情常常不是那麼簡單清楚。紐約市有個無家可歸者,中國人的說法就是乞丐,常年住在公園的一個廢棄不用的垃圾箱裡。員警在調查一件刑案的時候,搜查了這個垃圾箱,當然沒有想到要去法庭申請搜查證。結果是搜出了一些違法的東西。法庭上,這個無家可歸者的辯護律師說,犯了法的是員警。無家可歸者長期住在這兒,他的全部家當就在垃圾箱裡,那裡頭全部是他的私人物品,所以這個廢棄的垃圾箱是他的「家」,員警是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非法地搜查了一個公民的家。這個廢棄的垃圾箱到底應該算是公共場所還是一個私人的家,要你說你一下子還真可能說不上來。

  員警攔截搜查的合法性判定,最經典的判決是聯邦最高法院1968年的泰利訴俄亥俄州一案。在那個案子中,員警看到一個人在街上邊走邊往一家商店裡看,走過去以後又回頭走,還是往這家商店看。走過以後跟另一個人竊竊私語,那另一個人也來回往這商店看。如此往復,這兩個人反復來回看這家商店十來次。然後他們跟第三個人一起打算離開這兒。這時候,員警覺得這些人非常可疑,決定上前攔截,結果在他們身上搜出了非法攜帶的武器。

  辯護律師認為,一個公民來回看一家商店,並不是不正當的行為,員警沒有權力懷疑這樣的行為從而攔截和搜查一個並無非法行為的公民。但是最高法院裁定,員警在對可疑行為有足夠懷疑理由的前提下,有權在大街上攔截和搜查,這樣的攔截和搜查沒有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從此,這種攔截和搜查在美國法律中就被叫做「泰利攔截」。員警實行泰利攔截是合法的。問題是要判斷怎樣的理由才能構成泰利攔截的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定中一再強調,泰利攔截不能濫用,比如說不能過度使用暴力,不能有種族歧視的傾向,等等。這後面一點,特別受到民權組織的重視。有統計數字表明,黑人受到員警攔截的比例遠高於正常的人口比。但是,到底員警的行為是否違法,只能個案處理,不能籠統地一概而論。於是,最後上訴到最高法院的個案就帶有法律解釋的意義,受到普遍的關注。

  前述兩個案子,伊利諾州訴沃德羅的裁定容易理解,佛羅里達州訴JL一案卻使全國員警十分震驚。以後,他們在接到匿名舉報的時候,採取行動前就不得不三思而行。為什麼這樣?代表最高法院宣佈裁定的女大法官金斯堡一言道破:如果允許員警以匿名舉報為由攔截搜查,我們每個人的安全就都受到了威脅。

  這是典型的美國觀念:任何權力都必須受到限制,否則權力就難免被濫用。

  有意思的是,最高法院在裁定有關員警行為的上訴案的時候,從來不考慮案中員警事實上的搜查結果如何。前面所提到的案子中,員警攔截搜查是否合法,和搜查的結果沒有關係,和被搜查者事實上是好人還是歹徒沒有關係。對員警權力的限制,開始于行為的發生之前,而不考慮行為的結果。這裡面的邏輯非常清楚,儘管在上面所述的三個案子中,員警事實上都搜出了武器,避免了潛在的犯罪事件,客觀上對社會安全是有利的,但是如果以成敗來考量員警權力的範圍,就會在事實上鼓勵員警濫用權力。

  美國的員警經常是新聞裡的主角,也經常被卷到官司裡面。其原因是,在美國這樣一個國家裡,員警必定是一種十分活躍十分積極的力量,否則社會治安更不能保障了。一般地說,在美國不提倡普通人見到暴力罪行時挺身而出和歹徒搏鬥,相反人們還經常得到官方告誡,在一些危險的場合,不要試圖採取行動,只呼籲人們儘快報告員警。人們理所當然地認為,治安是員警的活兒。治安不好,人們就抱怨員警。可是,歹徒臉上並不刻字,員警太賣力了,就難免和好人磕磕碰碰。美國人對政府權力的自我膨脹特別敏感,一有磕碰就立即抱怨員警濫用權力。

  普通人和員警打交道的機會並不多,經常發生的是尋求幫助,比如問個路之類的。但是幾乎所有人都和員警打過至少若干交道,那就是吃交通罰單,因為開車超速是非常容易發生的。一般情況下,讓員警抓住超速的人都乖乖認罰,接下罰單,寄出支票。不過,法理上講,這並不是說:只要是官兵捉強盜,捉到的就是強盜。罰單上都寫明,這是政府行政分支的員警對你超速犯法作出指控,你可以抗辯,某月某日某時到法庭,由法庭來作出裁決。法庭是屬於政府的司法分支,和員警所屬的行政分支是分開的。

  如果你有閒工夫打這樣的小官司,千方百計找點理由出來,通常可以減輕一些懲罰。法律規定,你有權要求員警出示證據,比如測速儀的記錄,你還有權找專家檢查員警的測速儀是否準確,如此等等。要是員警讓你給找到了茬,那麼你多半是可以逃脫了。在法庭上你和員警是平等的,所以罰你的員警也必須準時出庭。你還有權以工作或家庭的理由要求法庭改變開庭日期。如果到開庭的時候,員警偏偏很忙而到不了法庭,法庭就必須以放棄指控處理,你就躲過這張罰單,省下一百多塊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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