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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早晨的謀殺案(4)


  法庭前,法警在招呼著關心該案的民眾,進去旁聽最後的判決。法庭裡所有的人都顯得緊張。

  陪審團宣佈他們得出了結論:布蘭登的兩項控罪,一級謀殺和搶劫,都被判定與罪名不符。

  一直顯得性格內向的布蘭登,笑了。消息傳出法庭,他的親屬們在歡呼雀躍。在辯護律師的辦公走廊裡,同事們在黑板上寫上了祝賀勝訴的詞句。那是11月21日,正是在感恩節前,對於布蘭登一家來說,他們得到了上帝給予的最好的感恩節禮物。

  在法庭的旁聽席上,整個審理過程中,始終坐著受害者的家屬傑姆斯·斯坦芬先生和他的女兒。在這裡他們是外鄉人,他們的家是在佐治亞州的托卡瓦,離我們家只有五十英里。這地方雖然荒僻,卻還小有名氣。那是著名的美軍王牌海軍陸戰隊101師的誕生地。看著他們,確實有看著鄉親的感覺,他們的表情太叫人熟悉了。這樣的人家都是辛勤勞動者。他們總是停不下來地在忙活,一般都很晚退休。只是在生命的最後幾年,才開始享受晚年的安閒。他們最喜歡去的地方,就是佛羅里達的海濱。出事的雷瑪達也是他們經常歇腳的中檔旅館。現在,那裡成了老先生的傷心之地。

  他們不是知識人,不會像辛普森案中的老高德曼那樣發出警言:「正義沒有得到伸張!我們輸掉的不僅是一個官司,我們輸掉的是一個美國!」然而我相信,在斯坦芬先生和女兒克制的面容後面,他們的失望和憤懣,一點也不比老高德曼少。更何況,對於斯坦芬先生來說,他是親眼看到了兇手,指認了兇手,卻眼睜睜看著被陪審員們放跑了。

  這個案子雖然不那麼複雜,卻和著名的辛普森案有著許多相似的地方。

  兩個案子都是跨種族的謀殺案。被謀殺者都是白人,被告都是黑人。兩個案子的檢方分別都有相當強的證據。在辛普森一案中,是在被告家中取得了大量物證;在此案中,檢方掌握目擊人證和被告的認罪書。兩個案子的辯護律師,都以控告警方誣陷為辯護依據。在兩個案子中,對黑人的種族歧視都成為辯方律師的辯護策略之一。而且,在這兩個案子中,員警的所謂「誣陷被告」都沒有確鑿證據。最後,兩個案子的被告都被判定罪名不成立,當場開釋。對於受害者,「正義」似乎都沒有通過這場刑事審判得到「伸張」。

  辛普森案件的刑事審理部分,發展得如司法百科全書一般包羅萬象,使得其他案子的審理,相比之下都黯然失色。再介紹這個相似的案子,好像沒什麼太大意思了。可是,那名大學生的問題在觸動著我。她是一位讀辛普森案的讀者,在提出問題的時候,她剛剛放下書本。作為一個法律系的學生,她也應該比其他讀者更容易抓住要領。在她讀的書中已經提到,在刑事案件中,原告方是政府,力量強大。也提到:對辛普森是否有罪,從民眾到法律專家,其實一直都存有分歧。她的問題在書中應該能夠找到答案。那麼,我在想是什麼原因使她下意識地忽略她剛剛讀到的內容,固執地認為受害者的權利被忽略、無人為他們伸張正義呢?

  人們有普遍的、同情受害者的天然傾向。在有一定證據的嫌疑者出現的時候,會不由自主地傾向於看到「證據被坐實、被告被定罪」。不然的話,就是「正義沒有被伸張」,因為被告一放,就連「伸張」的「希望」都消失了。但是,把大學生的問題簡單歸結於這樣的傾向,並不公平。

  在辛普森一案中,檢方失敗的關鍵,是作為主要證人的警官,在法庭上作了偽證。但深究他的偽證,那只是有關他個人私下對黑人的非議。整個審理過程中,並沒有出現可以被證明是直接與案件證據相關的偽證,更沒有員警誣陷的直接證據。僅僅據此,被告就被陪審團開釋。這確實叫讀案子的讀者,無法輕易接受,咽下這口氣。

  那麼,我們回到這個「星期日謀殺案」。在這個案子中,檢方的關鍵證據之一,只是處於「爭執」狀態。檢方的員警證人,甚至沒有任何證詞,被證明是偽證,就連間接的都沒有。警方與被告,即檢辯雙方的證人,只是互指對方為偽證,卻都無法落實。而檢方擁有的人證依在,在這樣的情況下,被告仍然被放走了。

  假如這個故事像辛普森刑事案一樣到此結束,它就不是辛普森案的註腳,而只是一個翻版了。

  被告布蘭登被當庭釋放,在當地自然也引起一陣波瀾。對於律師來說,目標就是勝訴。勝訴之後只需開香檳慶祝即可。後面的事情和他已經沒有關係。可是在這個案子之後,我們沒有看到辯護律師麥克吉尼斯過分地喜形於色,電影畫面甚至出現了他沉重的背影,所配的畫外音是他在法庭結辯的一段話:「現在,仍然有一個攜帶武器的罪犯,二十歲到二十五歲之間,他逍遙法外,還可能傷害更多的人,其原因是尋找真正罪犯的工作,在應該做的時候沒有人做。」他並不滿足於自己職業上的勝利,額外地開始了判決之後的進一步調查。

  幾個月後,他終於瞭解到,有一名黑人少年曾透露了他自己是兇手,那也是一名高中生。最後收集的證據終於足以導致此案重開。這名被告不僅被起訴,並且在審判後,因有確鑿證據,被陪審團判定罪名成立。受害人的正義終於延後地得到伸張。

  最後影片有短短的幾秒鐘,似乎是放慢了的鏡頭,卻是我覺得最動人的瞬間:看上去仍然性格內斂的布蘭登,牽著他心愛的短尾巴的大黃狗,自由地在街上散步。

  在這個時候,此案成為辛普森案的一個註腳。

  當一個人作為被告走上法庭,總是存在一些不利於他的人證物證。當被告呼冤,否認自己犯罪時,法庭程式惟一能夠做的就是提取和分析證據。證人提供偽證不僅等於是有意陷害他人,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可能陷人於死地。容許偽證也就毀壞了整個司法程式的基礎。因此,在美國偽證罪是可以重判的罪行。它追究的是偽證,即在法庭的誓言之下說謊的行為本身,而不分析其謊言內容是否有關緊要。這就是克林頓總統為一句看上去無關大局的謊言差點被彈劾的原因。

  可是,從星期日謀殺案中我們看到,偽證者往往心存無法查證的僥倖,加上保護自己的本能,不論司法制度對偽證的懲罰多麼嚴厲,偽證依然頻頻出現。在此案中,雖然被告被還以清白,幾名員警直至今天仍然否認他們打過布蘭登。但是,假如要對他們提出「違法刑訊逼供」的刑事訴訟,仍然難以定罪。因為在這個時候,他們就成了被告,定罪同樣需要扎實的證據。

  在此案中還可以看到,不僅可能存在有意的偽證,還可能存在「受害人指認錯誤」這樣無心造成的錯誤證據。不要說可能有兩個人同名同姓,長相相像——在這個案子中,我們看到被定罪的兇手和布蘭登長得一點不像。可是一個高齡老人,處在驚愕之中,錯認是可能的。

  這個案子的陪審員們,都是平常百姓,做的是和許多其他陪審團一樣的事情。他們是在眾多矛盾中平衡證據,猜測事實。必須承認,許多案子就是這樣,沒有如願出現鐵定的、不可動搖的證據。只要開庭時被告否認有罪,法庭最大的矛盾就已經成立,那就是檢察官的指控和被告的無罪宣言。假如缺乏無可置疑的證據,美國的陪審團,根據我們前面提到的「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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