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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早晨的謀殺案(3)


  辯方的主要證人,是被告布蘭登自己。他在法庭上作證說:在見到邁可·格魯夫的時候,他從來沒有說過,他很高興見到這位員警。他說格魯夫偵探一開始對他談體育運動,態度還好。可在他否認殺人之後,格魯夫偵探開始用手指戳點他的胸部,說:「你這樣的黑鬼總是叫我上火。」然後,在黃昏時分,他被幾名員警帶到林子裡。其他人停在中途,而邁可·格魯夫,獨自把他帶往林子深處。

  據布蘭登回憶,格魯夫偵探兩次拳擊了他的腹部,他被打得跪在地上。然後邁可·格魯夫揪住他的襯衫拖起來,又在他的左眼打了一拳。他倒退了兩三步,哭了。他被帶回警察局,戴尼爾警官拿出一張紙,開始替他寫認罪書。寫完要他簽字,還按著自己的手槍威脅說,不簽要打死他。戴尼爾警官又打了他,使他一度短暫失去知覺。於是,他在警方寫好的認罪書上簽了字。

  這一段證詞詢問,辯方安排由安·芬奈爾律師主持。這樣的安排大概不是隨意的。芬奈爾是一名性情溫和的中年女律師,她做這個城市的公共律師已經二十三年了。當她在詢問布蘭登遭遇的時候,她的態度和口氣,時時在向陪審員們傳達對被告的深切同情。最後,她要求布蘭登當庭直接回答,他究竟是否殺了人。布蘭登清楚地回答:沒有。我從來沒有去過那個旅館。

  這段作證,辯方律師和證人的配合十分出色。

  這就是有關「被告認罪」的兩套完全不同的說法,當然可以把陪審員引向完全相反的判斷。辯方的進一步證據,是辯方為布蘭登拍的照片。在照片上,他左眼下的臉部腫起了一塊。這當然可以看作是對警方逼供提供的物證。

  可布蘭登是黑人,淤血造成的膚色改變,在照片上並不明顯。布蘭登是圓圓的臉,在照片上能夠看出腫脹,卻並不非常嚴重。假如從相反的角度去想,一方面照片上的傷害程度,與被告描述的攻擊強度似乎並不完全相符。更進一步推理的話,自傷就也是一種可能。是否任何嫌犯,只要找機會給自己一個自傷,比如在監房裡悄悄往自己臉上擂上一拳,就可以反控警方刑訊逼供、逃避懲罰?

  必須指出的是,有很多人相信格魯夫警官的證詞。當然,信任來自于他看上去聰明、和善。他和父親都是這個城市的地方治安警察。所謂地方治安警察,是通過選舉產生的。是社區民眾推舉信得過的人,出來為大家維持治安的。因此可見,這個家庭在當地是受到大家尊重的。針對這個案子,他的可信度還來自另一個理由:這位被指控為以「黑鬼」辱駡被告、毆打被告的格魯夫警官,和被告一樣也是一名黑人。

  辯方的另一個證人是被告的母親。她的證詞關鍵是所謂的「不在現場證明」。她作證說,自己在七點左右起床,然後她在家裡兩次看到布蘭登。以期證明案發時被告在家,而不在作案現場。可是一方面,她對時間的判斷,只是自己的起床習慣,並沒有看鐘錶確定。另一方面,她提到兩次看到被告,但在這兩次其間,還是有一段缺乏證人證明布蘭登「不在現場」的時間。

  被告母親還作證說,自己第一次去探監是案發當晚,孩子一見到她就哭著對她說:「媽媽,我沒幹過,我沒幹過!可因為他們讓我簽了那張紙,我要在這個地方待一輩子了!」她說著,忍不住開始擦眼淚,布蘭登也在下面流淚。場面很打動人,可是陪審員在法庭上永遠是帶著疑問的:作為母親,她自然有強烈的救孩子的願望,她的「不在現場」證明,是不是可靠呢?

  在證人全部作證結束的時候,是最後的結辯。在結辯中,州檢察官海利·肖斯坦女士對陪審團逐條駁斥了辯方的證據。她指出,辯方說是幾名員警合夥毆打陷害一個十五歲的孩子,這種聳人聽聞的員警陰謀論是根本不足為信的。假如你們相信這種說法。那麼,我建議你們在審判一結束就應該去打電話,通知聯邦調查局,通知媒體等等,因為這是可怕的嚴重罪行。她還向陪審團出示了一張黑白照片,這是在被告認罪之後,由警方拍的例行照片。照片放得不算大,在這張照片上,似乎並不能看出被告有傷。檢察官最後提醒陪審員們:你們應該再想想,這個案子是有人證的,目睹謀殺的斯坦芬先生指證了被告。僅人證這一項,我們就已經有了超越「合理懷疑」的確鑿證據。

  辯護律師麥克吉尼斯的結辯,風格完全不同,一開始就上升到「理論高度」。他的第一句話是:「溫斯頓·邱吉爾經常說,在執行刑事法時,員警所採取的方式,決定了一個國家的文明水準。」然後,他警告陪審團,這個城市的執法員警出了問題:「我們的麻煩大了!」他指出,在案發之後,員警有許多取證的事情可做,可是他們什麼也不做,「就知道滿大街去找黑人」。他問陪審團,你們難道會對這樣的「證據」感到滿意嗎?他重複了被告在證詞中講述的員警逼供的情節,再次出示了布蘭登帶傷的臉部局部的彩色大照片。在結束的時候,他警告陪審員們:真正的罪犯仍然逍遙法外,因為員警失職。

  在結辯結束之後,法官宣佈,今天就到此為止,大家回去清理一下自己的思路。第二天一早,十二名陪審員回到法庭。在他們開始長考判斷之前,法官給出了指示。他向陪審員解釋,所謂法律意義上的「合理懷疑」,是指這種「懷疑」來自思維推理,或者設想;或者證據互相衝突、或者證據不足。因此,假如你們發現自己面對的是「合理懷疑」,你們必須作出「罪名不符」的判定;假如你們發現面對的不是「合理懷疑」,你們必須作出「罪名符合」的判定。

  這是一段相當拗口的話,卻是美國司法審判的關鍵。哪怕再合理的推論,也不足以定罪。定罪必須有超越「合理懷疑」的確鑿無疑的證據。所以,被告的辯護律師們常常說的一句話是:「合理懷疑」是我們的救星。在一般人看來,假如被告被發現有強烈的作案動機,應該對被告是不利的,但是在律師看來,遠非如此。因為作案動機的存在,通常會引出人們邏輯合理的推論。就可能在這種強烈的邏輯力量下忽略證據,甚至自然而然地就以推理取代證據。這個時候,距離辯護取勝、被告被開釋,也就不遠了。這也是檢察官要再三強調她掌握人證的原因,因為人證是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

  原告、被告和大家一起,看著陪審員們魚貫進入只有他們能夠進入的房間。法警鎖上門,任何人不得再進入,不得干擾他們的判斷過程。布蘭登的父母和親屬能夠做的事情,仍然是祈禱。

  僅僅四十五分鐘,陪審團就宣佈,他們已經得出了一致的判定。得到這個消息,大家都匆匆再次趕回法庭。

  在這個紀錄片裡,攝影者幾乎一直沒有插話,這個時候也忍不住了,我們聽到他在鏡頭外向辯護律師發問:陪審團僅四十五分鐘就得出判定,您覺得這是什麼樣的預兆?麥克吉尼斯律師回答說,真不知道,也許判定對我們有利,也許對檢方有利。遲疑一會兒,他補了一句:我希望是對我們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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