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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早晨的謀殺案(2)


  經過一番努力,法庭批准他們拍攝律師工作和庭審。這就是我們看到的這個片子的來歷。

  麥克吉尼斯律師是一個年近五十歲的「老槍」,幾乎是煙頭接煙尾地抽著。他說,他的工作一直就是為謀殺案的嫌犯作辯護。這個案子和辛普森案在開端處有其相似的地方,就是看上去被告已經沒戲了。儘管後來律師表示,這樣的案子根本不應該開審。可在我看來,根據現有的證據,大陪審團讓它進入審理程式,幾乎是必然的。

  公共律師並不像私人律師那樣,掙著天文數字的訴訟費。但麥克吉尼斯律師在接手這個案子之後並不馬虎。他仔細看了案卷,感覺「越來越憤怒」,顯得鬥志昂揚。他作了大量審前調查。正式開審,已經是案發半年之後的秋季了。

  在審判之前,布蘭登的一家手拉著手,一起在低頭祈禱:主啊!感謝你讓麥克吉尼斯律師來幫助我們,他是一個了不起的律師。主啊,我們以你的聖名信任他,阿門!這真是很經典的美國民眾的生活場景。攝影師在拍攝的時候,一定很興奮。因為,這樣的場景在他們的家鄉法國,已經相當罕見了。

  第一個證人是刑偵員警威廉。他主持了目擊者指認過程,也是第一個在警察局訊問布蘭登的警官。檢察官通過詢問,向陪審團展示了威廉老資格的職業經歷,潛臺詞就是:這樣的專業偵探,辦案過程不會違反程式,得出偵訊結果應該是正確的。

  辯護律師卻通過詢問,試圖讓陪審員瞭解:事實並非如此。被告初審中,陳述自己案發時間在家,九點遇上員警時是剛出門。而作為專業刑偵人員的威廉警官,沒有做進一步核實。他沒有去向布蘭登的父母調查,兒子當時是否在家;沒有去向周圍的鄰居調查,他們是否在什麼時間看到布蘭登出門。他雖然依據法律,答應為布蘭登安排一個公共律師,卻沒有馬上去做。第一場交鋒之後,感覺這個不用花錢的公共律師還不錯。

  第二個證人是應辯方要求出庭的。那是個撿易開罐的老人,名叫史迪文。在案發第二天早上,他順大街開著車,在垃圾箱找易開罐。那一天他有了意外收穫——一個女士的小挎包。打開一看,裡面身份證等等一應俱全。傑克遜維爾不算是大城市,謀殺案早已通過電視傳得家喻戶曉。他馬上悟到,這就是謀殺案的罪證。他給員警打了個電話,認為自己做了件好事。可他做夢也沒想到,員警又來找他。開口就說:「小子,槍呢?」態度極惡劣。

  老人氣糊塗了,說「我沒見到槍,你想搜查就搜查,可我沒拿什麼槍」。按法律規定,沒有法院開的搜查證,員警不能搜查,把員警拒之門外是你的權利。可是,假如你自己同意被搜查,那是你主動放棄權利。結果員警並沒有搜查,好像詐一下沒詐出來,也就算了。

  麥克吉尼斯律師通過提問,讓老人講述了自己的遭遇。他想通過老人的證詞,讓陪審員看到辦案員警有誣陷傾向。不僅如此,他還注意到,老人撿出物證的垃圾箱,距作案現場有二十分鐘車程。對於沒有汽車的布蘭登,那是很遠的距離。而布蘭登是在案發後九十分鐘內,在案發地附近被截留的。九十分鐘要跑這麼個來回不是做不到,卻也不輕鬆。律師還指出,從案發現場過來,有上千個垃圾桶,作案人偏偏扔在這裡,可能有特別原因。他指出,那個垃圾桶附近是毒販出沒的貧民區,暗示員警沒有在當地作應有的偵查。他還指出,這樣的有蓋垃圾桶,必須用手打開蓋子才能扔東西,而刑偵人員甚至沒有來採集指紋,很可能因此喪失了真正的破案機會。

  律師做得不錯,可是這只是週邊的迂回。看到這裡,我不由地想,這個案子之所以會立案開審,關鍵是有了人證和嫌犯的認罪書。假如律師在這兩點上沒有突破,還是不能直穿核心,贏得突破。所以,進入核心證據的辯論才是要緊的。

  破案的第一個關鍵是人證。斯坦芬先生一口咬定,他看到的兇手就是被告,沒有猶豫,也再沒有改過口。這一點幾乎無法再展開討論。被告律師只能指出,斯坦芬先生第一眼看到被告說「就是他」的時候,他們之間的距離還相當遠,不足確認。可是,老先生當時也馬上表示,他還要走近些再次確認,然後他和被告幾乎是面對面,仍然認定了被告正是兇手。

  破案的第二個關鍵是被告的認罪書。在這裡出現了嚴重的爭執。在法庭上,有關被告的認罪過程,檢辯雙方的證人,出現了兩套斷然相反、卻又都能自圓其說的證詞。

  檢方的主要證人之一,是地方治安警察刑偵部的邁可·格魯夫。在法庭上,他是這樣描述布蘭登的認罪過程的:邁可·格魯夫走進審訊室的時候,布蘭登對他說:「天哪,我真是很高興能看到你」。格魯夫於是問道:「那是一個意外吧?」布蘭登點點頭說:「是。我並不是有意要向受害者開槍。」說著,他擁抱著格魯夫偵探,哭了起來。格魯夫回抱了他。布蘭登還說,受害者曾經對他惡眼相向。

  格魯夫接著作證說:「都說到這個份上了,我就湊在他耳邊問:『你為什麼要槍殺這位女士?』他回答說:『我並不想傷害任何人,我只是要她的手提包。』他還說我把槍給扔了,卻忘記扔在了哪裡。我再追問兇器,他說放在一輛十八輪大卡車後面了。我對他說,我很感謝他的合作,可我不相信他是把槍放在什麼卡車後面了。他這才說,我把槍扔在林子裡了。」他們於是帶嫌犯去林子裡找槍。但沒有找到。

  檢察官通過詢問,讓格魯夫偵探有機會堅決地否認自己違法逼供。被告律師則竭力想誘使他在法庭上承認自己撒謊,卻沒有成功。律師只能向陪審團暗示,這是個體重二百四十磅的前運動員,假如他攻擊嫌犯,將是很嚴重的傷害。這樣的暗示受到檢察官的當庭反對。

  律師曾經指出,布蘭登是戴著手銬被帶往林子裡的,假如他受到攻擊,他無法反抗。格魯夫偵探馬上堅決地說,我不會容許任何人攻擊他。言下之意,他本人就更不會攻擊被告了。看得出,這是一個老資格的警官,作證時言辭懇切,應付得滴水不漏。

  其後,作認罪筆錄的戴尼爾警官在法庭作證。他講述的也是被告知罪認罪、自己陳述罪行的故事,和格魯夫偵探講述的情況完全契合。律師能夠向陪審團指出的是,以第一人稱書寫的認罪書,只是戴尼爾警官的筆錄,只有一個簽名是被告的手筆。認罪書上「認下」的「罪行」,很可能是作筆錄的警官自己的任意發揮。

  然而,這並不就能逆轉形勢。正如戴尼爾警官所說,大量的嫌疑犯文化水準很低,不能寫或是懶得自己寫。他經常作代錄,這並不違反法律程式。他坦率承認,筆錄是按著他自己的習慣用詞作的,但他強調自己依據了被告陳述的事實。最後他按照程式,向被告宣讀全文。被告同意,才簽了字的。

  以上是警方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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