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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之法不是法(1)


  寫下這個題目,心裡不禁暗笑自己,我怎麼也玩起這樣的文字遊戲了。然而生活在美國,或者把這句話翻成英語,那就一點沒有文字遊戲的味道了。非法之法不是法,這是我最近又一次讀美國憲法時,最有感觸的一點體會。

  一、權利法案和「不得立法」

  眾所周知,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上起草的憲法,注重於聯邦政府的結構和功能,是民眾對聯邦政府的授權書。為了儘快將建國後缺席多年的聯邦政府建立起來,大多數代表認為,保障人民權利的條款不必同時列入,一定要列入的話,可以容後作為修正案補入憲法。這立即就遭到一些人的反對。弗吉尼亞州的喬治·梅遜和州長艾德蒙·藍道夫,還有麻塞諸塞州的艾爾布裡奇·格裡,雖然參加了制憲會議,卻為此而拒絕在憲法文本上簽字。《獨立宣言》和佛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的作者湯瑪斯·傑弗遜,當時正在巴黎,沒有出席制憲會議。事後,他大聲疾呼要補上這個缺陷。制憲會議以後,喬治·華盛頓寄了一份憲法給巴黎的拉法耶特。拉法耶特在盛讚美國憲法的同時,指出了美國憲法缺少權利法案這一缺陷。拉法耶特是參加了美國革命和法國大革命的「兩個世界的英雄」,法國大革命時期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就是他寫的第一稿,他自然不會放過美國憲法的這個「問題」。

  發生在18世紀末大西洋兩岸的這兩場革命,都是破舊立新的制度變革,也都是翻天覆地的觀念巨變。我們後人眼裡,也許可以說,美國革命之優越處在制度的創新和新制度的設計,而法國革命的精彩處在自由、平等、博愛理念的張揚。拉法耶特和湯瑪斯·傑弗遜,一個是真槍實彈參加了美國革命的法國侯爵,一個是法國大革命時期出使法國而對大革命讚不絕口的美國紳士,兩人不約而同地主張美國憲法裡不能沒有保障民眾權利的法案,想來不會是偶然的。

  到了各州分別批准憲法的時候,聯邦主義者和反聯邦主義者圍繞這個問題展開激烈辯論,好不容易寫出來的美國憲法差一點點胎死腹中。在紐約州和麻塞諸塞州,議會通過憲法的決議都附上了要求增加權利法案的條件。

  這樣,第一屆聯邦議會就有了一系列憲法修正案。前十條憲法修正案通常稱為美國的權利法案。權利法案裡分別列舉了民眾個人的一系列權利,聲稱這些權利無論如何必須得到保障,是政府不能蠶食、侵犯和剝奪的。那個時候的美國領袖們,似乎對政府侵犯民眾權利的可能性異常警惕,早早地就想堵死這條路。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些領袖們想通過權利法案提防的主要對象,卻是立法議會。

  從純粹理論上推理,這似乎不好理解。立法議會,在分立之三權裡,是最靠近民眾的一權。憲法規定了眾議員由民眾普選產生。雖說建國初期參議員是州議會推選,但是當時各州議會大多是民眾普選的。照理說,議員們受制于選舉者,是「主人」選出的「公僕」,是最不可能侵犯「主人」權利的。相比之下,聯邦法院的法官不僅不是民選的,而且終身任職,根本不受民眾的控制。

  我們現在看來權力最大的總統,在他們當時的眼睛裡或多或少有點像英國的國王。在英國,經過幾百年的演變,國王已經把權力大部分移交給下院了。沒有下院的通過,英王已經做不了什麼。權力最大最集中的是議會。同樣,在美國建國初期,領袖們眼睛裡的權力,也基本上集中在國會。

  可是,為什麼他們覺得需要一個權利法案來保障民眾的權利,抵禦作為民眾代表的國會呢?實際上,美國的領袖們對立法議會的警惕非常容易理解。讀讀權利法案那短短十條就明白,它要保障的,是民眾個人的權利,是一個一個具體的、分散的個人的權利,而不是作為這些個人之集合體的「人民的權利」。個人的權利和人民的權利,聽起來是一回事,只是局部和整體的關係,在實際生活中卻根本就是兩回事。因為所謂人民的權利,在組成政府的時候,就已經委託給了政府,變成了政府之權力。建國領袖們所擔心的,是作為這些個人之集合體的人民,通過他們選出的代表,在具體事務上,侵犯一部分民眾的個人權利。

  也就是說,權利法案要防範的,恰恰是抽象的人民集合體。國會作為人民集合體的代表,由人民選出,得到人民的授權,卻可能侵犯一部分民眾的個人權利。這種侵犯,以人民的名義進行,甚至通常是得到人民多數同意的。這種同意,有可能是矇騙來的,有可能是脅迫來的,也有可能是民眾多數主動表達的。對於美國的建國領袖們來說,這些區別無關緊要。這種以人民名義實行的,得到人民同意的對一部分民眾個人權利的侵犯,本質上和舊制度的專制暴政沒有區別,而且最終有一天,會在形式上也歸結到那種絕對專權的暴政。

  四十幾年後,又一個法國貴族的後代托克維爾訪問美國。在經歷了法國大革命的血雨腥風以後,他把美國制度予以警惕防範的東西,稱之為「多數的暴政」。

  多數的暴政和絕對個人專權的暴政,可以在頃刻間轉換。美國的建國領袖和同時代的法國革命者不同的是,在他們看來,「多數」並不天然地蘊涵著「正確」,多數民眾對少數人的鎮壓,並沒有想像中的合理性。所以,對當年的憲法起草者來說,保障民眾的個人權利,即使是保障少數人甚至一個人的權利,和防止暴政,特別是多數的暴政,就是同一回事。

  正因為如此,權利法案中最重要的是憲法第一修正案。而第一修正案中,最重要的是所謂「不得立法」條款,用最簡單最直截了當的語言規定,國會不得起草通過可能侵犯民眾個人基本權利的法律。國會萬一「一不留神」通過了這樣的法案,那就是違反了憲法,這樣的立法行為和由此立出的法,就是非法的,就不能成立。這就是「非法之法不是法」的意思。可見這原來是一句大白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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