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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中的星條旗(3)


  代表被告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肯斯勒律師指出,州的反褻瀆國旗法過於模糊,外延擴大,在執行中難免侵犯公民權,是違憲的。他以詞典為據,解釋「褻瀆」的含義。他說,「褻瀆」的物件是某種神聖的東西。由於美國國旗的平民化特點,經常出現在喜慶幽默乃至滑稽的場合。比如說,總統夫人就有一方國旗圖案的圍巾。姑娘們有國旗圖案的比基尼泳衣。商店賣熱狗也常插上一面小國旗,你咬第一口之前就把它丟進垃圾桶了。這些你都可以說是「褻瀆」。

  他辯護說,詹森的行為只是一個政治性的反政府聲明,而這種象徵性言論是應受憲法保護的。他舉出詹森的證詞:「因為我有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我可以對國旗做我想做的任何事,而政府沒有權力阻止我。」肯斯勒律師強調:政府無權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這是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在我們見聞自己所痛恨的東西時,

  比遇上喜聞樂見的東西,更考驗憲法第一修正案。它本來就不是為我們的喜好而設計的,我們喜歡的東西也根本就不需要一個憲法修正案(來加以保護)」。

  1989年6月21日,最高法院經過休庭「長考」後表決,以五比四判定詹森的行為構成「象徵性言論」,是受到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

  最高法院解釋,判定一種行為是否具備足夠的「交流成分」,法庭必須檢驗該行為「是否有傳送特定資訊的動機,旁觀者理解該資訊的可能性是否足夠大」,該行為是否有「表達的內容」。大法官指出,就是德克薩斯州政府也承認,詹森燒國旗的行為具有足夠的表達內容。因此,可以將其歸入「象徵性語言」,從而可以提出要求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我們看到,最高法院只判定詹森的行為是不是一種「表達」,而根本不管他表達的內容是什麼。這是因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的最關鍵要點是「內容中性」,即法律在保護言論自由時根本就不考察言論的內容。

  然後的問題是,該案援引的德克薩斯州法是否涉嫌壓制「表達自由」。針對州一方提出的兩條辯護理由,大法官指出,第一條「防止破壞和平」沒有事實根據。因為詹森燒國旗的行為雖然引起震驚和憤怒,但事實上並沒有破壞和平的事件發生。也沒有事實證明:該行為構成「戰鬥性言辭」,挑起反擊而破壞和平。大法官說,「在我們的政府制度下,言論自由的功能就是引起討論。當它引起不安,造成不滿,甚至使得別人憤怒時,也許正是達到其最高目的的時候」。

  對於另一條理由:「基於民族和國家統一的重要性,其象徵物不容褻瀆。」最高法院裁定,該理由涉嫌壓制表達自由。大法官說,正因為國旗象徵的是民族和國家的統一,而不是什麼其他小東西,所以很難使人信服,詹森的行為就足以危及這一象徵。大法官指出,國旗確實具有崇高的地位和象徵,可是不能以此來壓制任何人表達自己的觀點。布列南大法官寫下的這段話此後常被引用:

  如果說,在第一修正案之下有一個基本原則的話,那就是,政府不能僅僅因為一個思想被社會視作冒犯,不能接受,就禁止這種思想作出表達。對此原則,我們不承認有任何例外,即使我們的國旗也被牽涉其中。

  就這樣,聯邦最高法院不僅維持了州最高法院的判決,並裁定了當時的「反褻瀆國旗法」禁止和懲罰公民用燒國旗的行動來表達政治觀點是違憲的。

  五比四真是個很懸乎的投票結果,非常形象化地表達了美國人在這個問題上的思考、掙扎和困惑。這個結果一宣佈,布希總統立即針鋒相對地表態,「燒國旗是錯的,大錯特錯」。同時,報紙馬上刊登了勝訴者的新聞照片,照片上的詹森竟是勝利地舉著一面燒黑了的美國國旗。相信這張照片噁心了大多數的美國人,可是,他們暫時認了。既然他們並不滿意這個結果,那麼他們認同的是什麼呢?他們認同的是制度和憲法,那是他們共同的契約。

  假如民眾對最高法院的判定感到絕對不可接受的話,還能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使保護國旗的立法直接進入憲法,起死回生。但是憲法修正案的產生很不容易,必須經過參眾兩院各以三分之二通過,再由四分之三的州立法機構通過。或者,要有三分之二的州議會提出召集修憲大會,在會上有至少四分之三的州通過,才能成功。

  這就是美國人認同的既定程式。當一個程式完成,人們必須在承認這個程式結論的同時,嘗試下一個程式。對於「燒國旗」,立法分支有「不讓燒」的立法,行政分支予以支援。但是,司法分支判定,在「不讓燒」的法律侵犯公民的表達自由時,它是違憲的。在美國契約的既定程式中,「燒國旗」一案目前正走到這一步。這就是我說他們「暫時認了」的意思,他們承認了這個階段結論。現在,「不讓燒」的一派要走的下一步,應該是嘗試建立憲法修正案。因此,最高法院裁決剛宣佈幾天,布希總統就建議,通過一個憲法修正案來推翻這個判決。然而在美國的制度下,憲法修正案的兩個三分之二和一個四分之三是很不容易達到的。

  可是,從當時的民意去看,對通過一個憲法修正案似乎不必太絕望。宣判後,很快有三十九個有關的決議案提到了參眾兩院,要求推翻最高法院的決定。參議院以九十七比三,眾議院以四百一十一比十五的大比數,各自通過一個決議案,表達對這一判決的關切。同時有十六個州的議會,通過決議案批評最高法院的決定。此類決議案在美國是一種民意表達的方式,並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民意測驗還表明,百分之六十五的民眾不同意最高法院的裁決。百分之七十一的民眾贊成採納憲法修正案來解決這個問題。

  於是,美國國會又通過了一個新的立法,即1989年國旗保護法。它強調,美國國旗和其他象徵不同,具有歷史的無形價值,故禁止任何人有意地損毀、汙損、燃燒國旗,禁止把國旗鋪置在地上或踐踏國旗。布希總統立即簽署同意。國會實際上是借助民意,再次重申被最高法院裁定違憲的原反褻瀆國旗法。國會以重新立法的方式挑戰司法,這是非常少見的。

  在國會通過該法後僅幾小時,就有人在國會大廈前當眾燒毀了一面國旗,以示挑戰。原來極其罕見的「燒國旗」案,因此發案率大幅上升。這是處於少數的一派在有意挑戰司法。民主制度的法律是多數人的契約,並不天然保證少數人的公正待遇。少數人尋求公正待遇和保護的最後一個庇護所是獨立的法庭。為了推翻一個法律,你只有以身試法,才能給最高法院一個裁定上訴案的機會。

  由於已有詹森案的判例在先,所以這些案子往往在地區法庭上,就不約而同地被法官們裁決違憲。於是,又有兩個案子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將兩案並一案,再度聽取辯論,審查這個備有爭議的燒國旗問題。結果,最高法院再次以五比四判定,1989年旗幟保護法也同樣違憲。

  我們看到,一個問題產生後,可能會經歷漫長的,涉及政府三個獨立分支和民眾的反復推敲。「燒國旗」猶如一個烙餅,不斷被翻來覆去地煎烤。在這個過程中,各種意見都在法庭和電視裡反復討論,大眾和精英充分地進行交流。民眾在傾聽各種觀點之後,也從單純的感情衝動中清醒,開始更深層次的思考。這類討論和交流,是美國人悄悄地提升他們國民素質的一個途徑。在最高法院第二次裁決以後,部分民意轉向理解和支援最高法院。國會也開始逐漸轉變。眾議院曾經通過一項禁止燒國旗的憲法修正案提案,1995年12月12日,此提案在參院表決時,以三票之差被封殺。1997年6月12日,眾議院再次努力,以三百一十票對一百一十四票又一次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提案,再次送往聯邦參議院。

  在國會聽證會上,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諾曼·鐸森教授再次陳述了他們的觀點。他說,自詹森案件以來,議題的性質並沒有變化,問題很簡單:是保護國旗還是保護憲法,我們只能從中擇一。他承認國旗是國家象徵,也事關人民的感情,但是他認為,建立一個憲法修正案保護國旗,卻是不必要也不明智的。之所以不必要,是因為以損毀國旗做政治表達的人,事實上極為罕見。他更指出,「褻瀆」的概念實際上是針對宗教物件的,其他物件無論多麼值得崇敬,都不應使其「神聖化」。

  他還指出,反對建立這個修正案的最重要原因是,自由的政治表達是兩百年來美國自由的基石。「我們的政府制度足以自豪的一點,就是對其他國家會無情懲罰的言論表達,我們卻能予以寬容。」

  1998年底,聯邦參議院終於決定,拒絕接受這個有關禁止褻瀆國旗的憲法修正案提案。

  很多人相信,立法分支禁止燒國旗的企圖大概到此為止了,因為通過多年的辯論,越來越多並不喜歡看到國旗被燒的美國民眾,也開始理解最高法院判決的意義。一些民眾還頗為驕傲,美國政府三大分支大動干戈之後,結果還是把自由留給了人民。

  1999年2月,又有民主和共和兩黨議員聯合向眾議院提出憲法修正案提案,據說有二百三十六個議員連署。民間組織也在繼續他們不懈的宣傳和努力,要阻止這個憲法修正案的通過。新的一波較量又在開始。

  在過去幾十年的立法和司法對峙中,實際上多次險乎出現「不讓燒」的結果。最高法院兩次判決,都是一票之差。參院第一次對憲法修正案提案表決時,也僅三票之差。假如沒有這數票之差,美國就會禁止焚燒國旗。

  我們看到,美國很少有人燒國旗,可是一旦有人把怒火發在國旗頭上,他們挑戰的實際是政府的權威和社會的主流輿論。當這樣的權威和主流受到挑戰,一個成熟的社會,就應該擁有一整套程式性非常明確的、非常講究細節設定的、全體民眾認可的、可操作的制度來保證一個非主流觀念的提出、討論和驗證。在這樣的過程中,社會以最大的可能,進入理性思考,得出他們一個又一個階段性的,不斷的思辨和結論。可能是有反復的,可能在某個階段得不出正確結論的,可是他們每往前走一步,都是扎實的,社會就這樣慢慢進步,邏輯性很強。在這兒,真正要緊的是:這樣的問題應該由誰來決定,按照什麼樣的程式來決定。相比之下,結論反而是無足輕重的了。

  毫無疑問,民主社會的定義就是一個多數人制定規則的社會,但是,假如它的目標是自由,就不會隨意扼殺非主流觀念。一個非主流觀念很有可能最後並沒有被多數人所接受,但是經過這樣的「過程」,它就是輸了,也輸得服氣。

  其實,美國國旗「讓燒」了以後,就更沒什麼人去燒國旗了。就像大家說的,一個連國旗都「讓燒」的國家,你還燒它幹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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